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doc
2页高处作业安全规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引用标准和参考文件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GB 2811-2007 安全帽 GB/T 3608-2008 GB 4053.1-2009 GB 4053.2-2009 高处作业分级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2009 GB 7059-2007 GB 12142-2007 安全带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坠落高度距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 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 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
3.5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巾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 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 GB/T 3608 的规 定 4.1.1 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 1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 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4.2.1 特殊高处作业 1) 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0. s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 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2.3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 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高处 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 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 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 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后方可作业 5.1.6《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 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 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 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 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 预案: 1) 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 在临近排放有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 作业时,且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 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 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带符合 GB6095 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认真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 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 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 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4053.1 和 GB4053.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7059 和 GB12142 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 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 75° ±5° 为宜梯子 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 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 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 35°~45°为宜,铰链应牢 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 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 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 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 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 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 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 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 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 雷设施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 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 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 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 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 GB/T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 时应符合《临时用电安全规范》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 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 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 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 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 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 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 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 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 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 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 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 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 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 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 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作业许 可证》上签字 6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 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业务 主管部门审批 6.2.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 进行高处作业; 6.2.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6.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 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6.3.1 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 业; 6.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