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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发展与商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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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人的发展与商法内容提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经济基础的商的发展对商法的调整、变革提出了需求;反过来,作为上层建筑的商法的调整、变革又促进了商的发展 今天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快速化、全球化,商事活动日新月异,商法需要顺应发展规律,以不断革新的面孔适应其需要关键词:商人商法发展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一、商人的发展脉络(一)西方商人的发展11 世纪以前,欧洲对商人的态度出于一种相对隔绝的状态,偶尔有叙利亚商人、 犹太商人和希腊商人在水路和陆路中兜售他们的商品,穿梭于东西方之间他们奔波于城市与城市之间,村落之间,或者庄园到庄园,弥补着经济的不足但在这一时期, 并未形成商业的体系 这时候的商人们, 从事着西欧所限制和鄙视的商业为生,犹太商人则从事着转运贸易11 世纪以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用于交换的剩余商品为商人和城市的结合提供了巨大空间并且,这种结合与发展, 使得手工业者和商人成为独立的职业,摆脱了庄园的控制从 12 世纪的德国开始, 商人联盟开始了, 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长, 庄园解散、农民离开土地, 随着条顿军团的军事扩张, 德国商业势力扩展到北海波罗的海遗迹西欧各地, 吸纳了更多的人经商。

      但由于政府的虚弱, 封建庄园法产生使封建领土商人或者庄园成员兼职从事贸易是非法的这样一来,商人的经营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于此,德国商人开始在外国领土上组成商业组织:汉萨同盟近代西方的商人,逐渐成为了资本家,商人从过去从事贸易、手工业,发展到运营到资本的阶段 商人阶层以及城市为近代国家管理体制和国家职能的成熟提供了前期的准备其次,商人的力量逐渐和国家进行结合商人阶层,或者说资产阶级控制了政府,积极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二)中国商人的发展中国历史上虽然长期处于落后的农业社会,比西方国家进入商业社会晚了数个世纪,但中国商业其实早在奴隶制时期的商代和西周就已经产生,夏以后的商朝,逐渐建立了奴隶制国家 随着生产力不断提高, 商朝的商业贸易也得到发展并出现了水陆运输行业化和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人,在商朝繁盛时期, 一部分商朝人经常到周边民族地区开展农贸产品互换方式,因此,在外族人心目中, 做买卖的就是商人,公元前 16 世纪时,商朝在一个叫亳的地方 (今天的河南商丘北)建都,后又迁往殷地, 即今天的河南安阳小屯村, 史称,殷商? 后来,武王伐纣,商朝灭亡,商朝人以国为姓,即今日商姓的由来,商朝王族被封于宋国,商民善于经商,周初将这些买卖人通称为“ 商人” ,虽然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买卖人已不再以商朝人为主体,但人们却习惯仍把“ 商人” 作为买卖人的通称。

      东周时代著名商人如范蠡、 明代山西汾洲商人王文素 到了春秋时期的商人, 虽然还是在官府直接控制下的 “ 工商食官 ” 的商人,但是已经是一种专门职业战国末年,濮阳人吕不韦, 吕不韦以重金贿赂华阳夫人,使异人被立为秦国太子后为秦庄襄王据说秦始皇为其生子吕不韦因而官至宰相,获利无数在中央集权和落后的农业社会里, 中国的商业从来没有得到自由发展的市场,商人也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 在官民的夹缝中求得生存 于是,就有了巴结高官的红顶商人胡雪岩和山西票号的倒闭旧中国的商业活动始终徘徊在低水平线上,根本无法产生出商业的诚信制度来解放初期到改革开放前夕, 新中国搞土改斗地主, 把土地收归国有; 然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三大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逐渐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 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使我国进入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大肆宣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大公无私的思想,反对地、富、反、坏、“ 右” 的自私自利,不断地割掉资本主义的尾巴 这个历史时期在我国商人逐渐销声匿迹直到 1978 年底,新中国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商业才开始在神州大地复苏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做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

      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对内实行改革, 对外实行开放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允许农民一定程度上私有, 在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后剩多剩少都归农民自己所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的改革成功地从农村走向城市,1980 年在广东、福建开放了四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 成为引进外资、 学习国外先进技术、 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的窗口那些最早下海经商敢于赚钱的人里面最多的是广东、福建、浙江一带有工商业传统地区的人们, 商人不仅在大陆复活了, 而且队伍越来越庞大 过去那些勇敢的人们中的成功人士如今成为成千上万普通百姓关注的大款、百万富翁、亿万富翁,有的进入政协当了委员、 有的成了人大代表, 我国新时代的商人社会地位越来越高了以上是传统商人的概念, 更多的是法律意义上商自然人而今天,我们的商人的概念是商法特有的主体概念,它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取得营业资格的人二、商法的发展脉络(一)古代的商法在中世纪以前,古代的法是一种诸法合一的结构, 没有也不可能有名称为 “商法”或者名称为“公司法” 、 “票据法”、 “保险法”、 “金融法”、 “证券法”、海商法的法律。

      但是从规范的性质看考察, 人们也会发现古代人类社会已存在某些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人类自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 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也曾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 简陋的商事法律规范的出现则成为必然开始,地中海沿岸的欧洲诸国只沿用商事习惯, 至今尚未发现当时有特别的商事法律规范在罗马帝国时代,罗马法的私法领域则包括了某些性质上属于商法的规范,诸如关于银钱业、旅店业、运送人、海上借贷契约的规定等,都适应了当时罗马人商事活动的需要无疑,古代商法被深深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即商法规范虽然已出现,但尚未从一般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还没有特别的商法二)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这已成为国内外商法学界的一种通说中世纪的欧洲(约公元395-1500 年)是封建专制统治的欧洲,同时也是农业社会的欧洲但是随着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 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 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随着11 世纪城市的成长,产生了商会,它领导了城市自治的斗争。

      手工业行会兴起后, 为了控制城市政权而与大商人进行斗争,但行会内部也由于行当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矛盾除伦巴弟联盟、 汉萨同盟等城市外, 多数城市受制于国王或诸侯政府,国王保护商人,并获得财政支持”由于商人已成为众多独立阶层中的一个独立阶层,他们迫切需要对其利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以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然而,中世纪服务于封建统治的法律和受宗教势力支配的法律都不可能实现商人阶层的这已要求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 由于商会在自身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有条件运用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约,并实施于本商会内这种规约于公元 11世纪至 14世纪行之数百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即商人习惯法不过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 这些规则不再局限于商会内部的适用,而是逐渐适用于解决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纠纷另外,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发展是带有国际性的,并且始终保持着统一三)近代的商法近代商法是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近代商法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于中世纪的商法以1640 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人类历史进入了近代 近世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专制和封建割据的时代,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成立同时,自治城市不再存在,原有的商人团体逐渐消亡,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受到保护。

      与此相适应, 寺院法被废除, 商人习惯法具备了向国家成文法过渡的条件 初期,商事立法多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而后才逐渐编纂成商法的法典 并且,各国近代商法的发展, 因国情不同而走了不完全相同的道路近代法国的商事立法源于路易十四于1673 年 3 月颁布的《商事条例》1681年 8 月,路易十四又颁布了海事条例之后拿破仑将两个《条例》加以修改修改并编为《商法法典》,于 1807 年颁布实施该《法典》是近代商事法的典范,对欧陆各国乃至其他洲的许多国家的商事立法有很大的影响之后,社会变迁, 经济发展,商法典已显不适应于是,一方面频繁地修改商法典;一方面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补充,如1867 年的《股份公司法》、1909 年的《商业财产买卖设质法》 、1919 年的《商业登记法》等德国未统一时,普鲁士曾于1794 年颁布普通法,包括民商法规范其中商事方面的规定与法国1673 年商事条例相似 之后,德国于 1848 年制定了《普通票据条例》,1861 年制定了《普通商法法典》 1871 年,德意志帝国成立 1873年宪法修改后,商法的立法权被授予帝国国会 不就, 开始修改《普通商法法典》,起草统一商法典。

      1897 年, 《德国商法典》的编纂工作完成1900 年该法典正式公布并实施 这部法典虽有大部分仍在当代适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已多次进行修改同时,还以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弥补商法的不足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引进欧洲商事法律制度的国家自1893 年开始起草新的商法典草案,于 1899 年的 3 月 9 日通过并于同年6 月 16 日施行英美法同法国、德国、日本的法律不同,属于普通法系就英国而言,它的商事法开始以习惯法、 判例法为渊源 17 世纪,被普通法所吸收 18 世纪中叶,基于商事活动之需要, 开始有单行的商事制定法出现 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 《美国宪法》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依此规定,海商、破产立法属于联邦立法;公司、票据、保险立法属于州立法于是各州都自行制定本州的商法而各州的立法内容不统一, 不利于全国范围的商事活动因此,美国于1892 年开始谋求各州商法的统一,即制定在全国范围适用的商事法律,如1896 年的《统一流通证券法》 、1906 年的《统一买卖法》和《统一仓库收据法》 、1909 年的《统一货运证券法》 中国封建社会虽有商业贸易的发展,但多是农民从事贩运性商业,一无发达的城市商业, 二无形成专门从事商业的独立的阶层,因而也没有发展充分的商事惯例。

      所以,中国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中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萌芽于16 世纪,并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而逐渐发展起来 一是在大办洋务中出现了一批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企业,它们的发展带动了民用工业的发展;二是早于明代就已出现的钱庄,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了,并且,出现了专营的票号机构这样,商事关系就得到了发展, 并进一步产生了法律调整的需求为满足这种需求, 清政府于 1908 年制定了《银行则例》 1903 年 3 月,又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拟定大清商律同年7 月设立商部,先后颁布《商人通例》 《公司律》;1906 年,颁行《破产律》 1908 年,聘请曾任日本新商法草案委员会辅助委员的志田太郎起草《大清商律草案》,但未及颁行,清政府的统治就结束了四)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现代历史阶段,商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无疑,现代商法是从近代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使近代商事法律基本制度在结合现代商事实践的基础上延续下来但是,现代商法的发展向人么展现了新的趋势1.动态化的趋向商法的动态化,首先表现为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

      以 《日本商法典》为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 已进行了三十多次频繁修改 现代商事法动态化趋向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众多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如德国1956 年制定《股份法》;法国通过制定 1917 年的《工人参加股份公司法》 、1925 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等等单行法,废除了商法典的相关条款; 日本亦有通过相关单行法废除了商法典中的特例法英国2006 年彻底修改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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