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制度.doc
5页五)民事责任制度1. 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大类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① 财产性的责任: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重 做等② 非财产性的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受侵害时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2•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须注意的是(1)混合过错: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任;(2)共同过错:共同过错人承担连带责任3•侵权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2) 无过错责任原则;(3)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4) 公平责任原则4•几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2) 产品质量责任;(3)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4)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5)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6) 建筑物致人损害;(7)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8)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9)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1、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其构成要件如下:(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 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其一,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其二,违 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 行为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行 为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 类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 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的内容不 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行、 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提前履行和迟延履行)等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2)主观过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 除了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但是,在理论上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构成对某些违约责任的成立、责 任范围大小的确定、混合过错的运用及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仍具有重要意义等都不无影响如无偿合同中, 债务人仅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 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赠与人对其轻过失和轻微过失不承 担责任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 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如不可抗力和受 害人的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包括如下四 个方面:一、 损害事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损害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由侵权行为法 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法的功能之一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使其利益尽可能恢复到如同未 曾受到损害的状态因此,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损害事实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损害的可补救性即对损害进行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包括量和质上的可能 前者是指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对于微小的损害,法律认为没有必要的予以补救;后者是指损害应当 属于法律认可的补救范围之内二是损害确定性即侵害后果和范围在客观上可以认定,难以确定和主观 臆测的损害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责任的依据三是损害对象合法性即损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 非法权益的损害不属此列二、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 任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违法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法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损害 他伯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体现三、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 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实行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 的直接依据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改革一时间性,是指因果关系具有严格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 的违法行为在前,作为后果的损害事实在后客观性,是指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通过人们的 思维可以认知认定因果关系应当注意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而且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对羊接原因概负全责或 者概不负责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 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因四、 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以什么作依据, 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1)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理论的核心,正确理解民事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分析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对于正确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 按我国民法学者的观点,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 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1383 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这是对过错责任最为经典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 的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类型故意表现 为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表现 为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行为的后果,却轻信可以避免 的心理状态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由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中包含 的公平正义理念过错责任原则简单说,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2、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他受到的损害是被告造成的,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 上的故意和过失的时候,法律就推定被告有过错,让他承担民事责任(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 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推定 过错责任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它把本应由原告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让其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由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一般为因果关系明确的侵权案件3、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 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需证明侵权人是否有过错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机器、设备、火车、汽车、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出现,原子能的利用等,在给 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对人们造成损害也时有发生,受害人因受技术条件限制,对自身受到 的损害,很难证明侵害人有过错,而侵害人是设备、运输工具的营运人和受益人,掌握工业技术,为危险 设施的控制者,在这种情况下,因受害人不能证明侵害人有过错,按过错责任原则,对自身受到的严重损 害,无法让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只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由造 成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才能使受害者的损害得到补偿。
而侵害者则可以通过参加保险来分散风险 或改进技术以减少损害的发生4、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 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3)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 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二、 按我国民法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损害的事实、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 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1、损害的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第一构成要件,无损害就无赔偿,损害是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 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 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 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对人身损害案件,损害事实包括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2、 损害和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处于重要地位,实际上处 理侵权案件的重要前提是查明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 与损害事实之间的某种客观联系引起其他现象发生的就是原因,而被其他现象引起的就是结果在原因 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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