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流程图(五图)3.0.doc
5页企业破产程序总体流程图之一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申请提出 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图二)”、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图一)”,拯救企业,给予企业重生机会 法院裁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发公告要求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相关事项并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讨论重整方案、和解方案、破产资产变价方案、破产分配方案等事项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拍卖处置财产破产管理人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讨论财产分配方案、法院对通过后的分配方案进行认可、破产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但是在终结后两年内发现债务人还有财产可分配的可以追加分配、企业破产总体流程图之二债务人债权人申请人 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对裁定不符的,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1.财产状况说明;2.债务清册;3.债权清册;4.财务会计报告;5.职工工资支付情况;6.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
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 破产申请书;2. 申请人及债务人情况材料;3. 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等通知债务人 5日 5日 人民法院裁定 7日债务人异议 ①15日①②规定的期限,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②10日驳回破产申请,不受理受理/指定管理人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1.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2.受理申请的时间;3.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及注意事项;4.管理人名称及处理事务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 25日30日~3个月债权申报,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5日6个月重整(见图一)和解(见图二)清算财产清算财产宣告破产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清算财产 破产清算(见图三)破产流程图——重整(图一)重整申请人债务人出资占1/10以上的出资人债权人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 直接申请 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可申请重整 直接申请《破产法》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申请重整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重整条件参照总图一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裁定重整,公告6个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见图三) 提交重整计划 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通知收到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表决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15日未通过的,经协商后再次表决 10日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第87条审查申请法院批准裁定终止计划执行不执行执行执行重整计划批准终止重整程序不批准裁定是否批准 30日破产流程图——和解(图二)申请人(债务人) 直接申请和解 受理破产申请后, 参照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和解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和解/公告申请不符合条件 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公告未通过法院未裁定认可法院裁定认可通过 宣告破产(见图三)裁定终止和解程序执行和解协议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 破产流程图——清算(图三)宣告破产拍卖财产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行使别除权清算财产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5日 10日无财产供分配破产宣告前: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管理人提交分配报告,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偿债务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 15日注销 10日拍卖财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注销完毕之后次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