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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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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探讨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酬劳;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酬劳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次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酬劳。

        其次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十五条 除本法其次十二条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  其次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其次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其次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其次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支配加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动合同接着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接着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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