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拟小法庭剧本.doc
10页白银区第六小学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审:白银区第六小学四一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黄昊到庭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黄昊2002年9月9日 甘肃会宁在读小学四年级白银区康乐街84栋2号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五月四日审:何时被逮捕?被:五月二十四日审:白银市白银区第六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审:白银市白银区第六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白银区小学黄昊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站)白银市白银区第六小学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黄昊,男,200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在读白银区第六小学六年级,甘肃会宁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昊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12年5月4日下午5时许在白银区第六小学四楼读书阅览室处,趁原告张成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昊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昊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审:被告人黄昊,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答:不修改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四楼读书阅览室的?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被 :玩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被:我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被:没想好公:那张三(同伙)呢?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公:你们偷到了什么?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公:谁拿钱物的?被:我公:讯问完毕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被:是的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被:从来没有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被:平均成绩B+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被:从来没有辨:讯问完毕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原、被:没有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苏小兵到庭审:本庭准许传证人苏小兵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审:你叫什么名字?证:苏小兵审:年龄?证:12岁审:班级?证:四年级一班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证:能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证:2012年5月4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四楼读书阅览室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证:有证人手指向被告人公:发问完毕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被:没有审:证人苏小兵退庭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证 人 证 言 2012年5月4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调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张成洁 2012年5月6日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被:没有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被、辩:没有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公:举证完毕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被:没有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辩:没有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公:作为公诉人,就黄昊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黄昊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黄昊(被告名字)出现!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
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原辨:(沉默,无语)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原辨:没有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四楼读书阅览室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昊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黄昊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韩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审:一、被告人黄昊犯偷窃罪,判罚一天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第六小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