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寿保险公司如意三喜两全保险条款.doc
14页如意三喜两全保险条款 【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生存保险金三、敬老保险金四、残疾关怀保险金五、生命末期保险金六、祝寿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犹豫期》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 犹豫期过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合同的撤销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七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第十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三条 失踪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保险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借款 第十八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转换 第二十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批注 第二十六条 释义 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若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释一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释二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交费期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投保年龄上限60周岁50周岁40周岁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取最大值,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并入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内给付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可以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无效部分的已交保险费给投保人一)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三)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与“原定交费期间届满日”两者较早届至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倍(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及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三周年之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一)第一次至第五次:给付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 (二)第六次至第十次:给付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 (三)第十一次及以后:给付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 三、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七十、八十或九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释三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四、残疾关怀保险金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残疾关怀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从诊断确定为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日起九十日以后仍生存的,还可另行申请第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关怀保险金,如本合同已因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而终止的,本公司仍按约定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残疾关怀保险金的给付,同一保险单年度累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生命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释四状态的,本公司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释六及退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六、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释七、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释八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九;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释十后退还保险费第五条 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并追溯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投保人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第七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投保人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本公司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本公司如派员收取保险费的,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在投保书上选择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宽限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及利息释十一,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本公司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垫交期间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