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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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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 知发布时间:2010-06-03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字体: 【大】 【中】 【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 知内地税发〔2010〕5 号 2010 年 6 月 12 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内政 发[2010]4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 号 2010 年 6 月 3 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 厅、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 号)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 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 议以及自治区 2010 年第 4 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切实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一)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类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居住条 件较差,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利于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 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优化社会结构,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 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拉动投资,又可以促进消费,扩大就业,还可以发展社 区公共服务,推进平安社区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三)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镇化的客观要求各类棚户区中除了水、电之外,没有基本的配套设施,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与现 代城市文明很不协调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 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二、总体目标和 2010 年建设任务(一)规划任务我区纳入规划的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共为 6309.4 万平方米,解决 95.3 万户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总投资约 1012 亿元2007 年至 2009 年,已累计改造建设 702.3 万平方米,可解决 13.3 万户,已投入资金 96.4 亿元(中央投资 20.3 亿元,自治区本级投 资 7.7 亿元,盟市及旗县投资 18.4 亿元,银行贷款 15.2 亿元,企业投资 17 亿元,群众自 筹 17.8 亿元) 。

      今后 3 年左右,仍需改造建设 5607 万平方米,解决 82 万户,总投资 916 亿 元包括六项子工程:1.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 2009-2011 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我区 保障对象包括旗县城区在内的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和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不足 13 平方米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以内) ,共计 23 万户国家要求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中 80%要通过实物配租解决,全区共需筹集廉租房源 18.2 万套,面积 821.4 万平方米,建设投资 113.7 亿元2007 年至 2009 年,已筹集房源 6.7 万 套(包括已建成未分配和在建住房) ,落实资金 35.6 亿元2010 年至 2011 年,仍需筹集 11.5 万套,建设投资 78.1 亿元2.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该项工程涉及我区乌海市、包头市、通辽市和满洲 里市,规划改造住宅建筑面积 694.6 万平方米,安置居民 10 万户,建设总投资 133 亿元 截至 2009 年,累计开工 237 万平方米,安置居民 3.33 万户,落实建设资金 41.4 亿元。

      2010 年至 2012 年,仍需建设 457.6 万平方米,安置居民 6.67 万户,建设投资 91?郾 6 亿元3.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程按照《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 2009—2011 年棚户 区改造实施方案》 、 《内蒙古岭南八局和地方林场 2010—2012 年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全区 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总规模 12.16 万户(大兴安岭林管局 7.75 万户,地方国有林 场 4.41 万户) ,改造面积 657.4 万平方米,总投资 76.8 亿元截至 2009 年,大兴安岭林区 完成棚户区改造 2.14 万户,落实投资 12.98 亿元2010 年至 2012 年,仍需改造 10.02 万 户(大兴安岭林管局 5.61 万户,地方国有林场 4.41 万户) ,建设投资 63.8 亿元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根据《内蒙古海拉尔和大兴安岭垦区 2009—2011 年危房 改造规划》 ,改造总规模 2?郾 27 万户、135.9 万平方米,总投资 14.6 亿元截至 2009 年, 已完成改造 1.11 万户,落实投资 6.44 亿元2010 年至 2011 年,仍需改造 1.16 万户,建 设投资 8.16 亿元。

      5.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内蒙古 2010-2012 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 , 全区计划改造总规模 3.11 万户,改造面积 234.6 万平方米,共需投资 34.3 亿元6.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自治区核实各盟市上报的改造任务,2010 年至 2012 年, 尚需改造城市棚户区总规模为 49.49 万户、3765.4 万平方米,共需投资约 640 亿元其中, 盟市所在地 32.34 万户、2428.4 万平方米,约需投资 412.8 亿元;旗县所在地 17.15 万户、 1337.1 万平方米,约需投资 227.3 亿元二)总体目标在已有基础上,两年时间完成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规划任务,即 2010 年至 2011 年筹集房源 11.5 万套,使全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能力累计达到 18.2 万套;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各 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规划任务,即 2010 年至 2012 年改造 4600 万平方米以上,受 益居民 60 万户以上,累计达到 70 万户左右,完成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任务的 90%左右三)2010 年改造建设任务2010 年全区计划改造建设 1783 万平方米,解决 27.1 万户,投资 286.2 亿元。

      其中: 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筹集房源 5 万套(新建 4.2 万套,通过购置、改造等方式筹集 0.8 万套) ,投资 32.6 亿元;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 236.7 万平方米,解决 3.4 万户, 投资 46.8 亿元;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程,改造 228.2 万平方米,解决 4.15 万户, 投资 26.7 亿元;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改造 53.3 万平方米,解决 8889 户,投资 5.7 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 98 万平方米,解决 1.25 万户,投资 14.3 亿元;城 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 941.4 万平方米,解决 12.4 万户,建设成本按全区平均 1700 元/ 平方米测算,需投资 160 亿元三、政策措施(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今后 3 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量增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强资金保障1.自治区本级增加投入一是增加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按照中央与自治区 2.5∶1 安排补助,自治区按每平方米 200 元补助;二是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按平均每 户 1500 元补助;三是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按平均每户 6000 元补助。

      2.盟市、旗县增加投入一是进一步调整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使用方向,切实 把中央关于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精神落到实处;二是各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 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 20%,对达不到要求的地区,相应扣减上级补助;三是各级政府适时 调整预算安排,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四是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 各盟市财力强弱、任务轻重、实施效果三个因素,以财力因素为主,实施分类分档补助,进 一步体现向财政困难地区、任务繁重地区和配套措施落实得好且成效明显的地区适当倾斜; 五是允许和支持各地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从当地实际出 发,突出重点难点,进行必要的整合,统筹实施各项工程3.积极协调信贷支持一是协调争取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信贷支持在合理控制地 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协调金融机构对盟市、旗县配套资金不足部分提供贷款,并通过 盟市城投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等办法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协调争取对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由自治区和盟市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准入条件,采取招标加审核 方式确定和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协调金融机构从资本金比例、贷款条件和手续等方面给予支 持。

      三是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居民,从住房公积金贷款、普通住房 按揭贷款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基层社区开展信用建设、组织信用联保,协调金融机构简 化手续、及时跟进等方式,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改善居住条件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1.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部门商 人防部门,按《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工作的通 知》 (财综〔2010〕8 号)执行,一律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 业附加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各类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 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 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减半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2.认真落实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根据各项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确需异地建设的 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简化供地审批手续;对暂未列入年度用 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 施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 划拨方式供应;配建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 收益全部用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对于开发价值低、改造难度大的棚户 区项目,各级政府按照“只予不取”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 有划拨生产用地的,盟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为建设住宅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时为原 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3.落实和完善对重点开发企业的扶持措施对有实力、有信誉并在参与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中表现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升级、信誉评定和诚信企业评选中予以优先考 虑或加分照顾区外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在市场准入审批上提供绿 色通道开发项目申报“广厦奖” ,视参与安居工程建设业绩给予加分。

      参与城市棚户区改 造的开发企业在申请用地时,政府实行土地等级搭配供应措施,以开发价值大、回报率高的 土地开发收益适当弥补棚户区改造资金不足对商业价值不大,但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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