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doc

8页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04977087
  • 上传时间:2021-10-27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55.50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 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 生产装配企业(以下简称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是指 对肢体功能障碍者进行评估,为其设计、制作、适配假肢和矫 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的企业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种类】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的 种类由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规定,不包括 矫形鞋和其他假体第四条【资格认定】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活动的企 业,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第五条【资格认定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假肢和 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 作第六条【认定条件】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应当依法 成立,并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师、 矫形器师;(二) 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 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三) 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 等工作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下列 材料:(一) 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牛产装配业务范 围;(二) 企业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三) 聘用假肢师和矫形器师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 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四) 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五) 工作场所的使用功能说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场所 租赁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在递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原件,资格认定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第八条【真实性要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和反 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申请处理】资格认定机关对资格认定申请,应当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个工作口内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三)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 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 加盖资格认定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实地核查】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资格认定机关需要对专用设备、工具清单、工作场所使用 功能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的,可以邀请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共同 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实地核查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参加实地核查或者评估的专业人员应当持有假肢师或者矫 形器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研究工 作五年以上第十一条【认定期限】资格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资格认 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二十个工作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 作口,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认定结果】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条件的,资格认定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 根据申请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 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巾,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证书事项】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格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装配企业名称、住所、性质、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生产装配业务范围等事项资格证书由民政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四条【证书有效期】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证企 业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格认定机关提 出资格延续申请原资格认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程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 予延续第十五条【证书悬挂】资格证书正本、生产装配企业假肢 师和矫形器师的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应当置于工作场所的醒目 位置第十六条【证书变更】资格证书载明事项依法变更的,持证 企业应当向原资格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认定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并换发资格证书第十七条【监督检查】资格认定机关应当依法对假肢和矫 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持续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应于每 年1月31日前向资格认定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一) 资格证书载明信息变更情况;(二) 聘用假肢师、矫形器师姓名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三) 专用设备和工具以及工作场所变化情况;(四) 企业从业人数、生产装配数量等情况;(五) 资格认定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抽查制度】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对假肢和矫形 器生产装配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随机抽查 的企业数量应当不低于所在行政区域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 企业总量的百分之五十第二十条【资格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格:(一)资格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资 格认定的;(―)资格认定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资格认定的;(三) 资格认定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格认定的;(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作出资格认定的;(五) 依法可以撤销资格的其他情形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资格认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监管信息公开】资格认定机关应当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假肢 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取得、变更、延续和行政处罚等信 息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之一】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的,应当处以三万元 以下罚款;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 业资格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之二】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认定资格的;(二) 超越资格认定范围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四) 违反生产装配服务管理标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五) 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有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六)拒绝接受资格认定机关监督检查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之三】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 未将资格证书正本、生产装配企业假肢师和矫形器师的职业资 格证书正本置于企业工作场所醒目位置的,由资格认定机关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之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 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活动的,资格认 定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依照办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 展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业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获得资格证书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 业,应当于2016年7月1日前,向原资格认定机关申请换发 资格证书。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