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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二审代理词(定稿)(精编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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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说****
  • 文档编号:216945290
  • 上传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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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3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承受上诉人建秀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一审判决书、上诉请求和二审的庭审情况,主要针对二审庭审争议的焦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一、关于世纪大道58 号光明花园1 号楼 152 号住房的产权归属与分割原审审判决查明2006 年 12 月 4 日该房产日登记于上诉人名下,2007 年 1 月 26 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证明,2007 年 4 月 1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2007 年 6 月上诉人仍在偿还该房屋公积金贷款 1、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而本案中该套房产婚前就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应系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该条款即使该房产系被上诉人出资购买,但已经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已完成赠与不能撤销,该房产应系上诉人个人所有。

      退一步讲婚前该房产已经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即使上诉人婚前有过赠与被上诉人房产的想法和承诺,在没有完成产权变更以前,上诉人可. . 2 / 3 以撤销,因此该房屋始终为上诉人个人所有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该房产婚前就已经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婚后又由上诉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法院依法应当将该房产判归上诉人个人所有2、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就该套房产出资情况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上诉人偿还3 万元贷款想当然的认定被上诉人在购买该套房屋时出资70000 元,并将该套房屋按7:3 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本就是错误的,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尚未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依据7:3 的出资比例只能分割该房屋购房时的价款10 万元,剩余房产收益 36 万元应该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平均分割。

      二、关于东大街 90 号武装部家属楼2-2-2 号住房的出资与归属该房屋系上诉人父母出资购买,只是承受中介公司避免遗产税的建议而登记在自己名下, 有上诉人与其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和中介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 上诉人父母出资8 万元系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同时上诉人从公积金账户中提取23200 元,加之房屋租金 6800 元,共计 3 万元上诉人提交的赠与协议和中介公司的证明,均能反映该套房屋系上诉人父母赠与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 3 / 3 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一步讲, 即使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提取的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要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也只能按照上诉人父母出资8 万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3 万元的比例分割房屋 将该房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不合理的三、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退付上诉人20000 元集资款完全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 2013 年单位集资 100000 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均分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述的当时刷卡透支60000 元交纳集资款不持异议, 但信用卡的还款属性要求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偿还借款 因此原审法院在60000 元信用卡透支债务还款情况不明的前提下,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显然是不合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二 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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