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打击海盗中的作用.doc
6页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名称课程名称国际法作 者 朱晓喻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2008 年 8 月 学习中心盘锦奥鹏远和教育中心层 次 专升本 专 业 法学 完成时间 2009 年 3 月 国际法在打击海盗中的作用——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启示索马里海盗近来日益猖獗他们在亚丁湾劫持了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船,甚至还有军火船和超大型油轮,从而直接威胁到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海上利益鉴此,联合国安理会前后两次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框架下专门通过决议,世界上包括美国、印度、欧盟、俄罗斯、中国等纷纷派遣海军前往亚丁湾附近海面,保护来往货船,打击海盗行为打击索马里海盗,涉及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安理会组织的性质,还涉及到国家责任等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能从法律方面对这些问题有所了解,那么对索马里海盗是否要予以打击、如何进行打击,就会变得非常清晰一、一、海盗行为的管辖权 1.何为海盗行为海盗行为通常都是发生在公海上。
为了方便行事,海盗船只一般不悬挂国旗,也不悬挂任何表明自己国籍的旗子所以从法律上讲,由于不悬挂国旗,就可被认为放弃了其所属国籍,从而处于一种无国籍的状态另外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公海本是各国管辖权涉及不到的地方,但海盗行为的受害者却又都是具体国家的国民所以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所有国家有责任要对海盗进行打击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依照国际习惯法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是军舰,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并且把他们带回本国,由本国的法院审理和惩罚 ”1958 年联合国组织订于日内瓦的《公海公约》确认了这一国际法规则该公约第 19 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一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航空器,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之下的船舶,和逮捕船员或航空器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航空器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该船舶、航空器或财物所应采取的行动,但不得影响善意的第三者的权利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申了要惩治和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规定,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公约第 100 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疑是世界上最为普遍的海洋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件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 157 个国家批准加入这了公约也就是说,世界上四分之三以上的国家都是这一公约的成员国如果对以上惩治海盗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它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国际法明确规定海盗为一种犯罪; (2) 明确要对海盗行为进行惩治; (3) 国际社会成员有起诉、惩治及合作的权利与义务 这些特征,构成了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予以惩治的法律基础也正是因为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 2008 年 6 月通过的第 1816(2008)号决议在提到联合国 1982 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认为该文件反映了“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the legal framework) ”,并呼吁各国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2、惩治海盗与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打击索马里海盗,蕴含着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所有国家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的海盗行为,并在第 105 条关于“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中还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
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表明:所有国家都有责任、也有权利在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来采取行动,打击海盗据此,国际法为了有效地打击海盗行为,在管辖权方面就特地引申出了另外一个原则,即“普遍性管辖原则”对海盗行为进行“普遍管辖”,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它反映了国际法上“对所有人”的基本概念和国际社会“共同义务”的观念问题简单地讲, “对所有人”的概念以及关于国际社会“共同义务”主要有以下两个要点:第一,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负有责任,并且每一个成员对所有其他成员也负有责任;第二,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其他成员在其权利遭受损害时,都有相关权利要求对方实施其应有的义务,并且可以采取相应对策 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进行惩治,其实就是遵守“共同义务”的行为一个国家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做出的强烈反应,它本身就说明这里客观存在着国际共同体利益,需要所有国家来纠正和制止这些违法行为 在国际法上,像海盗这样的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罪行,它破坏了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国家在防止和惩治这些罪行方面都负有义务国家对这些罪行也都有权管辖,而不论这些罪行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哪个地方,也不论罪犯的国籍属于哪个国家。
这就是国际法上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基本要义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索马里海盗从法律上分析,联合国安理会两个决议的措辞和规定反映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方面的新发展1、安理会决议构成了“国家主权”原则的例外为了能有效地打击索马里海盗,联合国安理会在其通过的决议中,考虑到索马里海盗的具体情况,有些规定构成了“国家主权“的例外索马里海盗劫掠商船事件严重影响了国际海运,成为困扰全世界的国际安全问题在索马里政府无力维持本国海域安全的情况下、如何保护通过东非海域的各国商船,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面临的新问题索马里海盗在严重影响和破坏国际海运的同时,使本国平民的生活也雪上加霜长年的战乱、干旱、饥饿、部族冲突和粮食价格上涨,使得索马里上百万人流离失所,他们的生活陷入危机而需要人道援助然而,国际社会对该国人民的人道救援物质,却因为海盗行为而不能运抵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就是在海盗“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运送人道援助物资,对海上商业航线安全以及对国际航运构成的威胁”的背景情况下决定的如果说普遍管辖权本来是为了对付“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盗行为,那么在第 1816 和第 1838 号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就更进了一步,采取了国际法上不同寻常的做法。
联合国安理会是一个政治性组织关于它的职权, 《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1)款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然后第25 条接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到:联合国所有的会员国,通过《联合国宪章》同意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了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理会是世界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也是目前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安理会一旦做出决议,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的规定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