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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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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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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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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在分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  好处:  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  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弊端: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利弊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温馨提示所有的劳动者知道如下情况: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改制,对应前款的订立;国有企业改制,对应前款的重新订立  前款:订立或重新订立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合同期满,就满足了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只要进入了第二个合同期,除非劳动者放弃,必然会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  因此,在订立第一次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一年为最佳选择,除非你一年换一批人;职工中劳动合同到期时段应当拉开距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合同:出现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只规定优先留用;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这些规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外,还考虑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对劳动力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合理流动的需求。

        3种情形已经逻辑地包含了原《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劳动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作为一种情形罗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可以签订、应该签订及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一、可以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该签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3类: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20__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实施前的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自20__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固定劳动合同次数,跨年度的劳动合同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都可以视为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则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自20__年1月1日后,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不要将试用期约定成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1年一签、甚至1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尤其是:“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其没有到期时间,不能到期自动终止,其解除上的不便导致被广泛理解为终身合同一旦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为终身合同,员工的这种心态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个问题已经成了广大企业管理者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  【案例】:谢某于1996年7月24日入职某百货公司并连续签订多份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未明确谢某的具体工作地点,只写明“乙方(谢某)服从公司安排至广东省内工作”,谢某实际一直在广州工作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__年7月24日起至20__年7月23日止,约定谢某的工作岗位为“营业员”,月工资1456元20__年7月15日,谢某收到百货公司发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该合同载明谢某的工作岗位为“零售服务岗、行政岗”,工作地点为“广州市、东莞市、珠海市、中山市、佛山市(包括甲方以及属于其管理范畴的其他公司)”,月工资860元谢某提出异议,认为工作地点范围扩大、工资数额降低20__年7月22日,百货公司向谢某发出书面通知,称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故通知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谢某收到该通知后于20__年7月24日正式离职后谢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百货公司表示工资减少是笔误所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裁决百货公司支付谢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3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谢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百货公司一次性支付谢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120元百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百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820元(20__年1月1日前按一倍计算,之后按二倍计算)。

        【评析】: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维持原有劳动条件基础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百货公司改变工作地点、降低劳动报酬是不当的,其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分段计算,百货公司应对谢某的全部工作时间支付赔偿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的处理应以20__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之前的根据《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一倍计算;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二倍计算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原则赋予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律中的某一条文具有溯及力,应由制定该法律的有权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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