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案例 -- 行政处罚决定不符正当定送达方法不能视为送达.docx
12页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案例 || 行政处罚决定不符正当定送达方法不能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正当定送达方法不能视为送达——俞飞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未根据法律的要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陈说、申辩的权利被剥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生效,属于重大且显著违法的行政行为,应适用确定无效判决案例正文 俞飞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号(2021)南行初字第3号二审:(2021)锡行终字第0043号 案情 原告:俞飞 被告: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苏锡路365号的建筑物系原告俞飞于2021年前建造2021年4月,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在对原告的上述建筑物巡查后,证实原告建筑物现实状况和无锡市房屋权属证实登记事实不一致,且无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依据城镇计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要求,于2021年6月25日以张贴的方法将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并载明了相关权利,有邹明了(太湖街道工作人员)证实,但原告不在现场;市城管局于2021年7月3日又以张贴的方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并载明了相关权利,要求原告在15日内自行拆除,也有邹明了证实,但原告不在现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原告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苏锡路365号建造二幢三层建筑物,总面积为平方米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计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要求,责令原告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相关部门将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另,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苏锡路365号被滨湖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原告诉称:1.所建房屋并非违法建筑房屋建造于1996-1997年,不适用2021年实施的城镇计划法,其建房、购房是经原村委同意的,是正当建筑2.行政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通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张贴在她人门上,原告未收到,不能视为送达,且在场证实人邹明了系负责太湖街道拆迁的工作人员,不具证实力3.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确定原告建筑的面积、时间均和实际不符,送达方法不符法律要求综上,被告违法执法,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要求确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给予撤销 被告辩称:1.原告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有充足证据证实2.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城镇计划法第六十四条要求,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更正方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3.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完全正当市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据巡查,发觉原告在苏锡路365号自行建造的建筑,即当场向原告制作现场笔录,并于2021年6月25日、7月3日前后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了相关权利,有相关人员证实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未明确拆除违章建筑需要听证,据此说明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完全正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详细行政行为 审判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7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向当事人通知给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说或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市城管局经过查询证实原审原告在苏锡路365号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产权部门登记的面积不一致,即以张贴的方法将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虽有在场人证实已张贴送达,但原告表示未收到,上述送达方法不正当,不能视为送达。
故上述送达方法不能证实被告已向原告通知给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通知原告有权要求陈说和申辩,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不能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法不符合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要求,也不能视为送达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要求,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3)项的要求,判决确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市城管局提起上诉,认为其以张贴的方法送达行政文书符合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要求,前后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了相关权利,有相关见证人员证实送达行为,行政程序正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正当,市城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事先通知俞飞,以保障俞飞立即了解行政处罚的内容,能够充足行使陈说和申辩权2021年6月25日,在当事人俞飞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市城管局将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采取张贴的方法进行通知,但俞飞提出并未收到该通知书,市城管局未进行正当送达。
市城管局提交的现场拍摄照片也不能证实其张贴地址是在何处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和法院的调查进行综合评判,不能认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市城管局已经向被处罚人推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以正当方法进行有效送达所以,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能生效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要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7条突破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有关判决方法的要求,增加了确定判决的形式在处理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方法方面,现在有撤销判决、确定违法判决和确定无效判决可供选择,其中对撤销判决的利用相对较多这关键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对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要求的相对详细,而确定违法判决作为撤销判决的一个补充形式的判决,因未有清楚的概念界定或是说明适用范围,理论界对该种类型的判决也叙述较少,造成在审判实务中极少出现此种类型的判决,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到底该怎样区分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行政行为,进而怎样选择撤销判决、确定违法判决或确定无效判决一直比较模糊鉴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界定标准,怎样将确定无效判决利用到行政处罚案件中,确是行政审判中的难点,也是本案审理中法官需要选择适用判决形式的难点。
一、以张贴方法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为无效行政行为 1.以张贴方法送达行政法律文书不符正当律的要求本案需要明晰的问题是:市城管局对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张贴的送达方法是否符正当律要求的送达方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7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从法条的角度进行分析:(1)从留置送达的要求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要求,受送达人或她的同住成年家眷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该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署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需要存在拒绝签收的情况,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拒绝接收的情况,从相关证据材料看无法查明,虽有当地街道工作人员给予见证,但以张贴的方法仍不符合留置送达的形式要求2)从公告送达的要求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要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要求的其它方法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从公告送达的前提来看,必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是其它方法无法送达。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述情况也不存在,所以将行政法律文书张贴在行政相对人的门上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要求 2.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分1)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含有重大且显著的违法,因此该行为自始无效的情况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一是无效行政行为不含有公定力;二是无效行政行为是重大且显著违法的行政行为;三是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四是无效行政行为引发权利义务的回复性,即被宣告无效后应尽最大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实施前的状态2)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指含有一定的违法情形,但还未达成重大且显著的程度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一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含有一定的违法性,可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二是违法程度还未达成重大且显著的程度;三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未被法院等权威机构撤销之前被推定为有效,公民必需依从3)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关键区分在于是否属于重大且显著违法情形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已重大且显著到任何有理智的人均能够判定的程度,因此其没有公定力,无须经法院等权威机构确定,公民能够依据自己的判定而不服从。
3.未送达行政法律文书且无证据证实行政相对人收到文书情形已达成重大且显著违法的程度,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即使在违法程度上能够作出区分,行政处罚法也要求了没有法律依据或不遵遵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不过到底该怎样判定未遵遵法定程序是否到了重大且显著的程度,仍然需要慎重审查本案中,上诉人市城管局是以张贴方法进行了所谓的送达,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要求而实际上未向被处罚人有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且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市城管局已向被处罚人通知给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通知原告有权要求陈说和申辩,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向当事人通知给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说或申辩权利的除外上述要求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并非指行政处罚实际上没有成立,而是指行政处罚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因此在法律上视为不成立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采取了张贴的方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也未生效现有法律法规即使没有明确要求重大且显著的标准,但将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详细案情综合分析,本案中因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送达,行政相对人陈说、申辩的权利在实际上被剥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缺失,而陈说、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给予行政相对人最基础的权利,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实际送达,对行政相对人未生效,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较为严重,一般公民即能够作出判定。
所以,市城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全部达成了重大且显著的程度,应属无效行政行为 二、确定无效判决、撤销判决和确定违法判决的区分 确定无效判决、撤销判决和确定违法判决全部适合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实践中怎样对其进行区分和把握则需要仔细辨析 1.判决所适用的情形不一样确定无效判决关键适合用于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显著违法的情形;撤销判决适合用于关键证据不足、适使用方法律法规错误、通常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确定违法判决关键适合用于行政机关不推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推行已无实际意义,或是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含有可撤销的内容 2.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效力评判不一样确定无效判决意味着详细行政行为自始就没有公定力,行政相对人能够进行对抗;撤销判决则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只有当被法院判决以后才没有效力,但在判决之前行政相对人必需服从该行为;确定违法判决则认为行政行为即使存在违法情形,但因为其本身不含有可撤销性,仍然认可其效力存在所以就对详细行政行为给予评判的影响程度而言,确定无效判决最重,撤销判决其次,确定违法判决仅作为撤销判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