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doc
3页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收进度和严格核发【【煤炭技术网煤炭技术网】】文章简介:文章简介: 第一章第一章 依据、目标和范围依据、目标和范围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实 施意见》(煤安监办字[2004]24 号 内安委会发[2006]7 号、[2008]4 号)等 文件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 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简称《验收和换证办法》) 第二条 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材料及 审查批准程序,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井工(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考核评级办法》(简称《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原 则上同意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尽快使该煤矿合法依规生产,确保 2009 年一半以上、2010 年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三条 本《验收和换证办法》适应我区境内的所有煤矿(井工或露天) 的建设项目,既新建、整合技改、单井改造、扩能改造(核定能力)等煤矿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工作其中,扩能改造或 核定能力的煤矿核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除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 收外,还必须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第二章第二章 核发(换)证条件核发(换)证条件第四条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有经过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 (五)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达标验收,且有审查批准文件; (六)有旗县级以上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合格文件;(七)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和行业标 准; (八)煤矿井型规模和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九)薄煤层设计采区回采率不低于 85%;中厚煤层设计采区回采率不低 于 80%;厚煤层设计采区回采率不低于 75%; (十)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畅通; (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十二)瓦斯检验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有操作资格证书; (十三)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第三章 核发核发( (换换) )证程序证程序第五条 年产 120 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本企业邀请具有验 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将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 治区、盟市、旗县(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旗县(区)或盟市、旗县(区) 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 50%以 上抽查验收并逐矿逐级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 察局和相关专家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 证 第六条 年产 120 万吨及以上的地方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本企业邀请具有 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将验评级认证申请报 自治区、盟市、旗县(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盟市、旗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 30%以上抽 查验收并逐矿逐级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和相关专家抽查验收且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 产许可证 第七条 国有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经上级煤(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内部 安全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初验收,将初验评级认证 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盟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逐矿进行终验收并审查上 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抽查验收且审 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第四章 验收中介和验收范围验收中介和验收范围第八条 凡具备煤矿设计、科研、培训和能力核定等资质的中介机构,均 为《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资质中介机构 第九条 原则上各国有煤矿验收工作由国有煤(矿)业集团公司负责;各 地方煤矿验收工作由上述其它中介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具有确定验收中介机构 的决策权 第五章第五章 达标数量及要求达标数量及要求第十条 2009 年底,煤炭生产许可证在册登记的 500 余处煤矿,一半以上 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其中,自治区 30 户重点煤炭公司和国有煤(矿)业集 团公司的所有煤矿,必须率先达标,否则,停产整顿 第十一条 2010 年底,自治区所有在册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否则, 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关闭,或按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第十二条 各盟市煤矿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今年一半、明年全部达 标原则,于 2009 年 5 月底前,将辖区煤矿达标计划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第六章第六章 职责罚则和激励政策职责罚则和激励政策第十三条 计划内应达标而未达标的煤矿,责令限期停产落实达标工程; 停产期限内仍未达标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特别规定》上限予以罚款, 且延期验收和颁证时限;情形严重的,责令无限期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达标矿井名单计划,或虽已提出 但达标数量不够的,自治区则令该盟市或旗县所辖煤矿全部停产整改;情形严 重的,取消该盟市或旗县的验收和审定权,由自治区组织对该盟市或旗县所辖煤矿的达标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取消其验收资格;情形严重的, 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设计、评价等资格 第十六条 因其他原因责令成片停产时,在该域内区的已达安全质量标准 二级以上煤矿,原则上可依法按规继续安全生产;达标且保持二年以上的煤矿 和矿长,盟市、旗县或集团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第七章 其它要求其它要求第十七条 已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2009 年 6 月底前可边生产 边整改达标;6 月底前未达标的,暂扣许可证限期停产达标;停产限期内仍未 达标的,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煤矿每月组织一次自查评定工作,旗县(区)每季度组织一次 复查评定工作,盟市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评定工作,自治区每年组织一次督查评定工作凡查出已评定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照程序重新认定其相应级 别,或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盟市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