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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页劳动合同法全文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6 月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22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 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 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 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 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 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 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 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 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 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 工变为劳务派遣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 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 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 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体现“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 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 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样会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 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 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 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 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 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 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 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 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 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 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 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 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 1995 年劳动部《关 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 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 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 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是工人,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 的调整范围已不适应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 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专门 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 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 7 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 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 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 30 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 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规定,也就是说 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它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 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 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依照本法执行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否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第二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三种是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 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就要按照本法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 是聘用合同,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 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 此外,社会团体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 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管理,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 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也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须依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和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 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