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见代理》ppt课件.ppt
18页第六节 表见代理,事例 甲公司派其员工张某赴外地采购一批木材,在张某出发之前,公司又决定取消此次采购计划,同时要求张某将授权委托书交还公司,张某伪造了一份假的授权委托书还给公司,自己持真的委托书与乙公司订立木材购销合同,并将木材转卖从中获利,但拖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讨债,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一、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需要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效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本属无权代理,但由于存在某种外在的授权表象使得相对人对行为人的代理人身份产生信赖,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民法赋予表见代理以法律效力 《民通》没有表见代理,但《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1.表见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的代理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同】 3.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第三人须为善意。
与无权代理异】 4.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第三人得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法律行为的效果三)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2.存在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部表象 这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代理权的外部表象是指在行为的当时存在一定的客观迹象或者信息显示行为人具备代理权 在实践中,常见的有: 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行为人私自用被代理人的公章签发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由于疏忽多向代理人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人取消授权后没有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或者因疏忽仅收回由代理人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而真实的授权委托书尚留在代理人手中; 授权委托书对代理权存续期间、权限范围等事项的记载存在易被篡改的瑕疵; 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与其他凭证可用于办理某种业务,如取款、申请通讯号码等对于盗用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按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不构成表见代理,但如果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不构成“盗用”。
在大多数场合,代理权的外部表象是由被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当然,这并不表明被代理人的过错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第三人须为善意 第三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依据当时的情事无法得知其无代理权第三人在与某个自称是代理人的人达成法律行为之前,有义务谨慎地审查对方的身份以及相关的凭据,如果未尽到这方面的注意就轻易地相信对方具有代理权,属于自身有过失,不能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第三人明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即便客观上存在足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部表象,也不能主张成立表见代理讨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否要求被代理人有过失? 否定即使被代理人主观上无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杨振山) 肯定本人须具有可归责性黄立) 折中不以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应当适度考虑本人的行为是否与无权代理有关无权代理行为与本人无关,该行为后果则不应当由本人承担,即不构成表见代理;反之,构成表见代理王利明) 赞成折中,事例 被告尤某于1987年参加某居民委员会工作,先后担任内勤、会计及副主任兼妇女主任等职务从1996年12月开始不再担任任何职务。
1991年至1996年11月,尤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居委会的公章,以居委会的名义出具借条、收据,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非法向原告等37人集资人民币90万元 “因为授权文件疏于管理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能证明享有代理权的文件落人无权代理人手中,致使第三人信赖此文件而与之为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并无授权意图延伸阅读: 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事由 1.相信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事由 (1)被代理人向第三人以意思表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第三人即相信该他人有代理权然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并未向该他人授予代理权 (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3)被代理人将印鉴、单位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第三人即相信他人有代理权 2.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事由 (1)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无权代理,但第三人误认为代理人未越权 《民通》6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范围变更缩小,而第三人不知其缩小,仍误信其有原范围的代理权3.误信代理权延续的事由 (1)代理权消灭后,未收回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也未明确注明有效期限或消灭事由,也没有向第三人告知代理权消灭,第三人仍误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2)已向第三人为授权的通知,但代理权消灭后未通知该第三人,第三人误认代理人仍有代理权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在第三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即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并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之后,如果受有损失,可要求无权的表见代理人赔偿;如果损失是由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应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及程度分担损失2.本人抗辩权即丧失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3.第三人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从该规定可反推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即无过错时,则不承担责任,即构成表见代理的,第三人不承担此责任■案例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第3题) 请问:你认为甲公司应当履行该合同吗?为什么?,讨论案例 【案例1】 陆某是一个修鞋匠,2005年3月25 日,保险代理人高某向陆某推销保险,陆某打算为其儿子投保一份人身险高某要求陆某提供身份证等证件,陆某将这些证件交给高某三天后,陆某表示不愿意投保,高某就把身份证还给陆某三个月后,某小灵通公司通知陆某有三部小灵通分别欠费1300元、2260元、5330元,陆某不承认后来查出这三部小灵通办理手续时留的联系人是高某,办理时间是2005年3月26日,当时留有陆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服务申请书上申请人这一栏签的是陆某的名,但不是陆某的亲笔签名,而是高某的签名 问:(1)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小灵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陆某支付费?,【案例2】 甲是乙的父亲,丙是乙的妻子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长期由乙与丙居住,房屋产权证由乙保管2005年6月,乙与丙准备购买新房,但钱不够丙建议把现在居住的旧房出售,以补足购买新房所缺的资金,乙考虑之后同意在此前,甲曾让乙代他办理存款手续,把身份证交给乙,乙一直没有还给甲。
6月19日,乙经人介绍与丁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丁,当时乙称其父亲年老且卧病在床,不能亲自卖房,只能由他代卖,并向丁出示房产证以及甲的身份证,合同上签的是甲的名字丁先向乙支付5万元价款,约定余款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五天后,甲得知乙将房屋卖给他人,非常生气,并表示合同是无效的,不愿意将房交给丁,丁起诉要求甲履行合同 问: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