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一 应回收物品及其责任业者范围.doc
3页表一表一應回收物品及其責任業者範圍應回收物品及其責任業者範圍物品定義一般廢棄物之性質責任業者範圍乾電池 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cell)重量小於 一公斤 ,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primary)電池及二次(rechargeable)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圓筒及方筒)、鈕釦型(button cell)、及組裝型(battery pack)但不包括鉛蓄電池及需另行添加電解液或其他物質始能產生電能者 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有害物質成分 機動車輛 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輪胎 橡膠材質,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 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鉛蓄電池 鉛蓄電池 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有害物質成分 電子電器 一、 電視機:使用交流電,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並含有或預留電視調諧器(Tuner)位置,或螢幕對角線尺寸逾二十七吋之影像輸出裝置 二、 電冰箱:使用交流電,容量八百公升以下,壓縮式且兼具冷藏及冷凍功能或電動吸收式之冰箱、冰桶。
三、 洗衣機:洗衣容量為乾衣六公斤以上十五公斤以下者 四、 冷、暖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八○○○仟卡/小時(kcal/h)或九三○○瓦(W)以下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暖氣機但不包括水冷式冷、暖氣機及機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冷、暖氣機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 含有害物質成分 一、 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 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五、 電風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大廈扇、循環扇、通風扇及其他具送風或排風功能,且裝有任一輸出功率一二五瓦(W)以下交流電動馬達者 資訊物品 一、 可攜式電腦:包含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等,螢幕對角線尺寸七吋以上者 二、 主機板:個人電腦組成之元件,負責連接各電腦元件與接口之電路板,至少包含中央處理單元接口等 三、 硬式磁碟機:用於內建或外接個人電腦之資料儲存裝置 四、 電源器:個人電腦組成之元件,用以供應電源之裝置 五、 機殼:用於組合個人電腦元件之殼架 六、 顯示器:用於個人電腦,螢幕對角線尺寸二十七吋以下之影像輸出裝置 七、 印表機:用於個人電腦,且至少具備最大列印尺寸 A 三以下,噴墨、雷射或點矩陣式資料輸出裝置。
但不包括大型商用多功能事務機等 八、 鍵盤:用於個人電腦之資料輸入裝置,但不包括數字鍵盤 九、 第二點至前點所稱個人電腦,指用於一般消費者之電腦,不包括具特殊規格,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者(如捷運讀卡機、自動售票機、自動提款機、高速公路跑馬燈、電腦電話整合系統、國防、導航、銷售時點信息管理系統(Point of Sales, POS)及其他特殊規格者) 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 含有害物質成分 照明光源 供照明使用之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為二.六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 HID)、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 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有害物質成分 平板容器 一、 平板容器係指以表二之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二、 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飲用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一、 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 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托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三、 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及平板容器板材製造、輸入之事業及機構 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以表二之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但不包括平板容器 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僅限含金屬、玻璃或塑膠成分者) 一、 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 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三、 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之事業及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