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硏究法(Case Study ).docx
13页個案硏究法(Case Study )陳姿伶中興大學農業推廣教育硏究所早在1870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即創用此一個案硏究法來訓練學生思考法 律的原理原則依葉重新(2001 )的考證,此法最初多用於醫學方面,應用於硏 究病人的案例;爾後,陸續地於心理學、社會學及工商管理學等領域相繼被沿用, 至今於教育界的運用也相當廣泛,大都採此法於教學與相關的學習硏究上,或者 應用於教育心理與兒童心理等領域,特別對於超常兒童、特殊才能兒童、學習落 後或低度缺陷兒童等類型學習者的心理硏究而在這當中幾位舉足輕重的關鍵學者,如實驗心理學家菲吉納於1860年創立 新物法,針對個別對象,進行有系統的感官硏究,建立著名的FecheFs Law之後, 弗洛伊德及皮亞傑等,於其所涉及的相關硏究中皆不難發現「個案硏究法」被運 用的例證以弗洛伊德爲例,可彼視爲是運用個案硏究法於精神病學的先驅,就 其處理精神神經症的病人方面言之,則是致力於發現所謂的「一致的經驗模式」 在其細心的探求下,使得病人能夠冋憶自己在兒童及年輕時代所發生的,但卻已 遺忘良久的,有關創傷性的或與性有關的意外事件,根據弗洛伊德的假設:這些 意外事件或可用來解釋病人的神經性行爲,以所曾硏究之Sergei Petrov的一位狼 人((he Wolf Man )的生活史來說,其最後並以〜來自嬰幼期神經症的生活史」(From the History of an Infantile Neurosis)爲標題,將硏究結果撰寫成書並於1918年出版 問世,此書則是弗洛伊德應用個案硏究的典型例舉之一,且其所歸結獲致之個案 的結果,事實上與其假設一致吻合,這亦使得心理的個案分析凶此一時蔚爲時尙, 且被認定視爲一項有效的處理事情的方法。
總言之,個案的運用與分析,在法律和醫學知識的傳授上,早就成爲最基本 的教學工具之一法律的名詞稱個案爲「案例」或「判例」,醫學的名詞則稱其爲 「病例」至於個案分析在社會學上的發展沿革,則可依年代順序歸納如下: (1 ) 1908年,哈佛大學創設企業管理硏究所,由經濟學家Edwin F, Gay擔任首任 院長,他認爲企管教學,應仿傲哈佛法學院的教學方法,Gay稱作「問題方 法(problem method),自此哈佛大學設置個案發展單位2) 在1920年代早期,Wallace B. Donam出任哈佛企管硏究所主任他到職後, 敦促所屬教授,從企業活動中直接蒐集資料,擬訂新的教材,鼓勵教授蒐 集有關市場交易,工商財務及其他方面的個案,並從事工商業的實驗工作 他亦吸收不受傳統硏究方法所約束的學者來一起從事硏究3) Elton Mayo,其中一位參與者領導了「霍桑實驗」(Haw〔horn Studies)在 社會學方面,「實地硏究」這個觀念,從硏究人類行爲的個案已收到了效果4)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後期,哈佛教授蒐集了許多其他的個案,設立了一個委 員會,用以促進個案硏究之教學該委員會於1937年致力介紹「個案報告」之寫作,個案報告都採用標準的結構,包括作者簡要的提出問題,考慮各 種解決方案,及最後決定採取的解決方案,總評等。
當時,雖蒐集了一百 多個個案,但並未發揮效果但其影響傳到了公共行政硏究所,其教授開 始從硏究生的題報告中蒐集個案硏究資料5) 1948年,在哈佛大學教授們領導下,美國五所大學組織一個個案發展委員會5並獲得卡內基(CaiTiegie CorponUion)的經費支助6)1951年,該委員會的會員,擴展到其他大學,於是這個新的社被命名爲「大學校際個案教學組織」7) 1952年,大學校際個案教學組織發行一本個案彙編,由Herold Stein主編,以後個案由阿拉巴馬(Alabama)大學出版組刊行8) 1957年,從福特基金會得到一筆補助費,使此項個案計劃得繼續,並將個案硏究的範圍拓展到其他學習領域歷經多年的發展,個案硏究方法目前已被普遍地應用到社會科學之硏究包 括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及應用領域的都市計劃、公共建設、教育輔 導等壹・定義「個案硏究」所謂個案,Andrews (1951)認爲:個案乃對真實狀況的一種描述「個案」 通常是被用文字書寫的,而所描述的狀況會刺激閱讀者的思考,使其認清事實的 真相如何?問題何在?以及如何處理?陳萬淇(1995 )則是指出,所謂個案,乃許多相關事實的說明,它提供問題的狀況,以待尋求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
它所描述的事實或事件必須是真時真地的,不可杜撰,且應該有一個或數個中心問題,並作客的描述不作主觀的評論「個案」所代表的應是一項事實,或一組事件,它提供一個問題或一連串的問題,以供硏究者思考,並嘗試去解決它 的一份資料,故個案可被視爲是一能引發思考、判斷、和正確行動的工具就硏究上而言,狹義的個案意指個人;廣義來說,個案可以是一個家庭、機構、族群、社、學校…等,簡言之,個案不僅限於一個人;凶此,個案硏究是以一個整體的社會單位爲對象,這對象可能是一個人、家庭、社會 這對象是貝有代表性的,而藉由對已選定的個案進行仔細地資料蒐集與分析,以期最終從中獲致結論至於有關個案硏究的定義,則可從文獻中整理歸納如下:一、根據葉重新(2001 ),個案硏究是指對特別的個人或體,蒐集完整的資料之後,再對其問題的前因後果做深入的剖析;二、依陳李綢(1996)之見,個案硏究可分狹義與廣義兩種狹義:對某些 特定的人、事、物所作的描述、分析及報告廣義:採用各種方法,收集有效的完整資料,對一個人或一個有組織的單位,作績密而深入的硏 究歷程在此所指的組織包括:學校行政案例、家庭事件、工商業案件、 醫學臨床診斷案例、社會事件或人口問題等;三、 陳品玲(1996)亦指出,個案硏究乃是一種有系統地針對特定的個人、 家庭、團體或社區之背景、發展、行爲、槪念想法等,作深入的探討分 析之方法;四、 立基於Yin (1994 )的觀點,其認爲不論是實驗法、調査法、歷史法、個 案硏究法或檔案分析法(archival analysis)都可運用於探索性、描述性或 解釋性的硏究,其區別的判準是依據「硏究問題的性質」、「硏究者對硏 究現象可掌控的程度」、及「硏究現象是同時期或非同時期的事物」(contemporary events )來進行硏究方法之選擇。
一般而言,當硏究者對 於同時期的社會現象提出「爲什麼(why)」及「如何(how)」的硏究問 題,並對硏究現象只有一些或沒有控制性時,多數傾向採用個案硏究法; 而若是對於同時期的社會現象提出「who (是誰)」、「where (何處)」、「what (是什麼)」的問題時,則多採用調査法;五、 依廖榮利(1992)的定義,個案硏究是指針對一特殊事體,而非同時針 對眾多個體所進行的一套硏究程序,其硏究的單元可以是一個人、一家 庭、一機關、一社區、或一個國家等,以便對社會事實有一透徹認識, 此一認識是無法經由統計分析得到的;六、 Alavi和Carlson (1992)則指出,個案硏究首重於觀察,是在自然實際的 環境下從事硏究,並可有多種的資料蒐集方法,且硏究模式中的自變數 與應變數及衡量方法尙耒完全確定,凶此可被歸屬爲探索性硏究;七、 依Gay ( 1992)的界定,個案硏究是爲了決定導致個人、團體,或機構之 狀態或行爲的因素,或諸凶素之間的關係,而對此硏究對象,作深入硏 究;八、 Platt ( 1992)提出,個案硏究係以一種「設計的邏輯」開始的,亦即「…… 較好硏究策略要量情境跟硏究問題是否合適,而非不管在什麼情境,都 遵循對意識型態的承諾;九、 依教育百科辭典的詮釋,個案硏究法是對單一的人或事進行深入具體硏 究的方法,且所硏究探討的人或事可能具備或呈現出某種典型,也可能不貝備任何典型;卜、Leonard-Barton ( 1990)認爲個案硏究乃是多重資料來源所重組的一段過去的或正發生的歷史,它可以包括直接察、系統的訪談、政府與私人收藏的檔案資料;卜一、Eisenhardt (1989)則認爲個案硏究方法是一種將硏究注意力集中於 單一環境中所可能發生各種變化的硏究策略,且在本質上應屬於一種探 索性的硏究;進一步而言,個案硏究是爲了決定導致個人、團體,或機構之狀態或行爲的 因素,或諸凶素之間的關係,而對此硏究對象,做深入而績密的硏究,廣泛地蒐 集個案的資料,徹底的瞭解個案之現況及發展歷程,並予以硏究分析,以確定問 題癥結,進而提出矯正的建議,其首重在個案發展的資料分析,同時,一般的硏 究者皆以貝有代表性的個別團體爲對象,經由仔細分析樣本的資料,務期從中獲 致結論,以槪括所屬的母群體(葉重新,2001 )。
而就教育領域而言,其意涵則是指針對一個人的獨特、偏差或特殊的行爲進 行深入硏究的過程,此過程須透過各種方式及管道蒐集資料,並加以分析整合, 以瞭解其行爲背後的成因,進而提出適當的教育相關之凶應策略,除設法協助改 善現狀外,亦以增進個人適應性爲依歸,易言之,教育個案硏究旨在探討個人某 些偏差的或特殊的問題或行爲,期以深入瞭解問題或行爲形成的癥結,進而謀求 歸結得出因應或解決的對策總而言之,個案硏究的意涵爲透過針對單一或若干個案進行硏究,藉由多元 資料的蒐集及多重的比較分析,以期找出規律性的東西,故是一種邏輯性的導向 思考過程,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途徑貳.採行個案硏究之目的運用個案硏究的目的在於徹底地檢視存在於個案當中許多不同的特性,硏究 人員長期地經由會談、相關次級資料的搜尋以及觀察等方式蒐集資料,而和經驗 法的不同點在於硏究者所需的相關資料部分是從客觀的觀察中取得,而非全然來 自於主觀的參與者手中,因此,個案硏究一般被認爲是一個比較客觀的方式至 於在教育的領域中,個案硏究法之採行基本上不脫離以下陳述目的:(1 )透過相關資料之蒐集與分析,深入瞭解所欲探討個案之問題,並找出全方位的問題解決 模式;(2)同時邀集相關人員透過溝通與協調,取得共識,並就份內工作針對問 題界絕模式進行適度地調整並配合之;(3)並透過召開個案硏討會,教師相互分 享經驗,以增進其專業知能。
由此可知,其目的不僅在探究問題的癥結所在,且 希望能夠更貝體地歸納得出適當的凶應對策,並引導將解決問題的方案付諸相關 的行動而根據葉重新(2001)的歸納,個案硏究依其所具備之探索性(exploratory )、 描述性(descriptive)與解釋性(explanatory)的目標,而可以區分成探索性個案 硏究、描述性個案硏究,以及解釋性個案硏究:一、 探索性個案硏究與處理「是什麼(what)」形式的問題有關;二、 描述性個案硏究與處理「誰(who)」、何 處(where)j的問題有關;三、 至於「如何(how)」與「爲什麼(why)」的問題,則多屬解釋性個案硏 究的任務• 探索性:what,什麼方法能增加產銷班運作的效率?• 描述性:Who、Where,誰會去參加遊行抗議?• 解釋性:How、Why,老農年金制度如何發揮作用?除上述的探索、描述及解釋性此一分類方法外,Yin (1994)也提出了依所選 取或涉及探討的個案數目多寡,則可依次區分爲單一個案(single・case )與多重個 案case)的個案硏究;和依欲探討事件的數量來加以分類爲:單一事件 (single-incident)與多重事件(multi-incident )的個案硏究等類型。
再者、Creswell (1998)則是從個案在整個硏究過程當中所扮演的角色來加以奠定某一硏究所應 歸屬的個案硏究類型,倘若硏究者所感興趣的是個案本身所呈現出來的特質,且 最終結果在於呈現出個案的全貌以供參考或參照,則可稱之爲本質性的個案硏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