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运行论》PPT课件.ppt
47页第五讲 法的运行论第一节 立法一、立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含义l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法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项专门性活动l 广义的立法与狭义的立法例l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狭义的立法活动?lA.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的活动lB.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保险法的活动lC.国务院废止《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活动lD.北京市人大制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分类1.根据立法活动不同,分为:l制定:有权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l认可:国家机关承认社会上某些既已存在的行为规范,并认可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l修改:国家机关对现行法进行部分变更,包括删除、修改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等活动;l废止:国家机关全面终止某些现行法的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2.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分为:l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具有立法权的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狭义的立法狭义的立法”;l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外国的议会或国会立法。
l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l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法规和规章l授权立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行使,被授权机关因此而进行的立法活动(三)特征l1.立法作为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受其他职能的干预;l2.广义立法主体的多元化: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又包括经授权的其他机关;l其一,授权进行的立法居于辅助地位;l其二,授权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l3.立法既是一个动态的综合性法律活动,又包括主体、权限、体制与结果等静态因素;l4.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立法体制(一)含义l立法体制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权限划分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的制度和结构l国家的立法体例与国家结构形式密不可分国家结构形式l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l国家结构形式不同国家结构形式不同————单一国与复合国单一国与复合国1.1.单一国单一国l含义:由若干行政区域所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l特征l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统一的宪法和国籍;l在国家内部划分行政区域,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l在对外关系上,只有中央政府可以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2.2.复合国复合国l含义: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分为联邦联邦和邦联邦联两种l邦联l含义: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合 l特征•其一,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其二,组成邦联的国家是主权国家,拥有立法、外交、国防等完整权利,公民只有本国国籍;•其三,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联邦l含义:两个或两个联邦成员组成的国家的联合l特征l联邦国家和各州都有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管理的权力,都有宪法,公民具有两个国籍;l在内部关系上,联邦国家的权力来自各州的授权,联邦宪法对成员的权力和联邦国家的权力做出划分;l在对外交往上,联邦国家统一行使外交权(二)我国的立法体制l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的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也不同于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所采用的纯粹的一元立法体系,而是集中了两种立法体制的一些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了一种““一元、一元、两级、多层次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1.特征——一元、两级、多层次l一元一元: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立法权原则上归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l两级两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权力等级;l多层次多层次: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为多个层次和级别,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解决法律的冲突和抵触问题2.我国立法体制的体现及法律的位阶l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各部门的基本法,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法律;l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即部门规章部门规章);l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l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章;l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l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立法权三、立法程序(一)含义l广义: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l狭义:专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1.法律案的提出l含义:依法享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案,或者有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并由相关的立法机关对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和讨论的立法性活动;(1)提案权l向人大提案的组织和个人: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个人大代表团或3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l向人大常委会提案的组织和个人: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0名以上常务委员。
(2)法律案的通过l立法建议只有被具有提案权的组织和个人采纳并提交之后才能上升为法律案;l法律案交由立法机关会议审查和讨论;l通过的议案需要作进一步的工作,如起草法律草案,并将其列入立法日程2.法律草案的审议l含义: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l分类:l人大的审议:由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或法律委员会进行审议;l常委会的审议: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l内容:动机是否正确、条件是否成熟、法律规范是否合宪、立法技术是否过关3.法律草案的通过l含义:立法机关对于通过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l表决权的分配:一人一票;l表决权的集中:l由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l由人大常委会表决的,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l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4.法律的公布l含义: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的一个法定程序;l公布法律的权力由国家主席国家主席通过签署主席令予以行使;l此外,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二节 法的实施一、守法l(一)含义l各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二)守法的主体l1.法律依据l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l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2.类别l法律拟制人格者: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l我国公民;l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三)守法的条件l1.良法的存在¡(1)形式上,语言明确、法条具体、内容易懂、结构合理、体系完善;¡(2)实体上,充分体现法的价值要求;l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1)守法意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2)其他:权利义务统一、平等、民主等;l3.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历史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等二、执法l(一)含义l广义: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和公民的守法,等同于法的实施;l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二)执法主体1.取得执法权的方式l其一,通过法律规定取得执法权:¡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确认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作用和任务;¡有关行政法的规定l其二,通过授权取得执法权:在特殊情况下,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经由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使执法的权能¡例如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我国的执法主体l其一,各级人民政府:l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并有权决定全国性的行政管理问题;l地方行政机关分为四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一级l其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工商、税务、物价、金融、公安、海关、交通、林业、农业、外汇管理、城市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技术监督、医疗卫生、劳动安全、人事、教育、文化、新闻等;¡中央垂直领导:国税、海关、外汇、金融;¡地方垂直领导:地税、工商、质监、药监、国家安全;l其三,授权行政主体:l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l授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三)执法的基本原则l1.行政合法性原则l(1)含义:l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利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l(2)要求l其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任何机关均不享有法外特权;l其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l其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l2.行政合理性原则l(1)含义l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这种决定还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l(2)要求l其一,适当性原则,行政主体在执法时,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来决定某种措施的适当性;l其二,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l其三,比例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适当地平衡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三、司法l(一)含义l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l职权法定性:法官和检察官;l程序法定性: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l司法独立性;l裁决权威性(二)司法体系1.人民法院体系l职权:审判权l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l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们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l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和海事法院;l最高人民法院2.检察院体系l职权: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l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并提起公诉;l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对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逮捕和起诉,并实施监督;l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l对于案件判决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四、法律监督(一)含义l广义: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l狭义:即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其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和督导的专门活动(二)法律监督的构成1.主体l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作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l社会监督:政党、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企业、事业单位等;l人民群众2.客体l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公民的法律活动3.内容l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l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是否合法;l公民是否守法(三)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l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l上级权力机关监督下级权力机关的活动;l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的实施,确保国家武装力量、政党、社团、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遵纪守法。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l检察院的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经济犯罪进行侦查;对法院违反程序法或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l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对违反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发回再审;将案件发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责令纠正第三节 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概述(一)含义l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二)法律解释的特征l必要性:法的局限性与生活的复杂性;l意义:维系制定法与社会生活、历史背景与现实条件、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l两个层次: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l文义解释: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否定法律解释的创造性,以立法机关和立法材料为本位;l目的解释:将法律规范的含义与外部社会联系而进行的解释,肯定法律解释的创造性,以社会因素和司法机关为本位(三)法律解释的体制l立法解释:人大及人大常委会;l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解释;l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l学理解释:学术著作、理论研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