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终止妊娠定点制度.docx
18页人工终止妊娠定点制度 篇一: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 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 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 止妊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 (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3)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机构须查验受术者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流入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4)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机构须查验受术者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流入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和受术 者身份证复印件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5)对妊娠14周以上、有临床医学指征急需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单位主管医师要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主任批准签字,根据病情需要,先行流引产手术,并于术后3日内通报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及时核实信息并据实向施术机构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施术机构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因意外原因突发性流产引产的个案,镇(办)计生部门需调查落实,查明原因并备案 篇二:计生7项制度 接生登记制度 1、本院为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具备接生资格的单位 2、从事接生的人员具备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并经过系统培训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接生工作 3、正确执行接生工作常规,并能积极处理分娩并发症,并具备抢救新生儿窒息技术 4、认真做好接生登记工作,登记项目齐全、准确 5、对无准生证而情况特殊或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先接收处理,然后立即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汇报 6、对登记情况不实,漏登,乱登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故意隐瞒孕产妇真实情况的医务人员除通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7、定期向主管部门与计生部门上报出生信息。
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的有奖举报制度 1、每位公民都有权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等社会风尚 2、如发现有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或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非法销售或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都应积极举报,举报为: 4922252 3、对举报者给予50元的奖励,并保守秘密,维护举报者的正常生活稳定 信息统计和报告、通报制度 1、每月按时、准确核查产妇数、活产数,并及时上报区保健院 2、发生围产儿、新生儿死亡时,要及时讨论死因,并及时上报区保健院和镇计生办 3、实施紧急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通报,因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施行,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计生部门 4、每半年向区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统计填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手术、新生儿出生与死亡数量、性别比情况报表,并制定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5、每年进行新生儿出生性别比情况分析,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
6、严禁弄虚作假凡上报假信息、出具假证明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制度 一、医院及从事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 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行院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入所有终止妊娠手术需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终止妊娠手术实行登记上报制度施术单位建立人流、引产专用登记册,每月底统计后报区卫生局、计生委各一份,自存一份备查 四、实行定点引产制度对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前必须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并将证明存档备查 五、违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发现,对施术者及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制度 一、医院及从事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 二、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在手术室等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 三、对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前必须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逐人逐项查验核对。
并将有关证明及手术病志等一并存档备查受术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明,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因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严格执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每半年向区卫生局书面报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同时抄报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 l、严禁使用B超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确因医学需要 的经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按程序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 2、实行B超机登记建档、备案制度建档内容包括B超型号、数量、性能、生产厂家、购买日期、使用日期及B超机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建档情况须同时报区和市出生入口性别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积 3、实行B超机检查登记制度所有B超机检查均须按要求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姓名、年龄、性别、B超检查日 期、住址、临床诊断、B超检查部位、送检医师、B超诊断、B超诊断医师;其中对孕妇进行B超机检查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同时应有2名以上技术人员在场并对检查情况另行专门登记,签名,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B超检查日期、B超诊断医师签名、住址或单位、妊娠胎次和时间、检查原因、检查结果。
4、凡配置B超机的医疗和保健机构均须配备2名以上 作人员,B超机操作人员由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具 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5、B超室管理实行“双人加锁’,制度严禁个人单独进入B超室使用B超设备 6、应在醒目处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牌,并公布举报 7、层层落实责任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从事B超操作人员应向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8、实行B超检查月报告制度即B超室每月将孕妇B 超体检查情况分别向院长、分管院长报告 9、实行院领导定期检查制度即院长每月对B超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了解B超机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10、实行B超诊断与妇产科医务人员专项考核制度,将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规 定的执行情况,列入B超诊断与妇产科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 核的内容,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度业绩考 核不称职 11、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的个人,一经查实,将严格依照《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严禁不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人员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 2、严禁从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健全保管制度 4、药品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5、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 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 1、婴儿死亡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领导小组进行死因讨论; 2、及时填写死亡报告卡,登记上报区卫生局、区保健院及计生部门; 3、严防漏报、严禁错报和假报; 4、上报时应查验新生儿的父母身份证; 5、发现假报或出具假死亡证明,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关于加强B超机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 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县出生入岛性别比专治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B超机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设备的管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篇三: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 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 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5?17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