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浦铁路工程时代建设用地购买问题解读.docx
9页津浦铁路工程时代建设用地购买问题解读 曾任商部尚书的载振说过:“铁路用地为支款之一大宗[1]243购地又是筑路之基两种因素已使购地事关重大中国铁路特殊的生发路径,使其在每一发展环节都缺乏计划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就铁路建设用地购买而言,至清亡也没有形成统一且权威的章法购地标准和方法,多由各路自己把握款路两分的津浦铁路,拥有了“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2]2248,政府有了较大的掌控空间探究津浦铁路的购地问题,于铁路史研究,可以作为个案同时也可以借此探讨中国铁路在国有、自办方面的变化和进步又因为其购地章程是“参酌各路成案”[3]尤其是《京张铁路章程》所拟定的,所以对铁路购地政策变迁研究也可以作为例案一、购地管理机构津浦铁路的购地管理机构,是北段、南段分别设立的购地总局1908年5月18日,北段购地总局在天津成立由于北段线路占全线的2/3[4],8月27日,济南购地分局成立当北段购地由北而南到达直隶、山东交界的德州时,为处理好两省交界处的问题,济南购地总局专门派员在德州设立办事机构,会同地方官、直隶购地委员及工程司“撒定灰线,依次购买”。
直隶购地完成后,吕海寰指示,“何承焘专办山东境内黄河以北购地事宜山东境内黄河以南归汪懋琨专办”[2]25231908年7月13日,南段购地总局先于南段总局成立随即在浦口设立第一局,10月在滁州设立第二局,年底在三界设立第三局1909年初,在临淮关设第四局按段内勘定路线分别购办二、购地文件购地文件包括土地购买章程和人员办事规则两方面土地购买相关文件是随着线路勘定进程的推进而逐步建立和不断丰富的主要包括《津浦铁路购地章程》、《续订购地章程》等这些章程是北段总局制定,南段总局购地时“一依北段章程办理”[2]2524,只是在颁布时略作删改1908年6月,北段购地总局参酌各路成案,拟定了《津浦铁路购地章程》,是为整个津浦铁路购地的政策依据章程共计10大类、53条,包括购地总类、田地类、房屋类、迁坟类、洋商教堂类、青苗树木园菜湖菱池藕给价等类、存案类、防弊类、不给价类、价值类现以迁坟类为例作一说明迁坟类共4条并4细则总体原则是“不论贫富,一律定价,足资迁移”[2]2511具体价值是按上园地价每亩30两银发放负责迁坟的专员应由购地总局遴选勤廉耐劳、办事精细、心术纯正之人担当,“不可用粗心浮气之人”[2]2519。
由各段委员“眼同地保及坟主号单点验”[2]2511本类章程另列4条细则,作为对迁坟公务中特殊情况的操作原则:一是对迁坟中弄虚作假者予以严惩,如暗移浮厝及别处棺木、虚堆浮土等二是对外出坟主的坟地要妥善处理三是对义冢的处理四是仅有窟地而尸骨销化,棺木无存情况的处理:不改葬不给迁费1909年9月,有民众因田地有坟即要求上园地价,与各段购地委员屡起争执北段购地总局因此制定《续订购地章程》,共3条2个细则,主要针对那种田地里有坟地的地亩所言章程指出,坟地必须有特别形式对坟冢不多,余地不播种,按上园地价给领对在坟冢旁仍然耕种的田地,不能一律视为坟地具体有细则两条详加说明:一是占用地涉及坟冢但坟冢所在地不及一亩或仅及一亩的,按上园地价给价;若是超过一亩或更多的,要查看坟冢多寡,将附坟一段地亩照上园地给价,余地按地质等次办理二是对那些虽不在占地之列,但离铁路较近的坟冢,规定“其坟冢距路线界址应以一丈为限如不及一丈或仅及一丈,即将该地以一亩酌升一等给价若不及一亩者,即照原地若干酌升一等给价”[2]2523南段购地过程中,有北段没有的情况:借地1909年春,津浦铁路南段建江边车站,自新河口至金汤门一段需修一条支线。
支线要穿过浦口商埠官地、九袱洲、柳洲和业户德运堂的地各业户“只允借而不允租,至多以半载为限,又须有切实凭据由业户收执,限满由业户自行收回”[2]2525各业户还要求补偿青苗费德运堂要求路方施工要避开他的地界,另择一处取土购地总局认可1909年6月27日,路局与业主共同签订《借地合同》双方商定,各业户按线路所需数量借地给路局方面,限期一年期间,业户只领青苗费,每亩价银一两,租费不收另有一些情况特殊的购地事宜,路局特事特办天津李永泰的天桂戏园和维新澡堂,分别要被占用1/3和1/4购地总局“酌照定章,稍示变通”,由县署裁定,“共给价银二千五百两”[2]2534津浦铁路需占用孔府地亩,计在曲阜、滋阳境者250多亩,路局均按上等民地发价银4500两衍圣公孔令贻不愿领价,作为报效”[2]25361910年底,由吕海寰奏明,另行给赏津浦铁路购地人员权限和办事要求,在《津浦铁路购地章程》中有所规定专门文件有《购地分局员司办事权限章程》和《购地分局员司办事规则》等1908年11月,由北段购地会办汪懋琨拟定《津浦铁路购地章程》中办事人员和职责规范,主要集中在购地总类部分,在第二、五、六、七条中多有论述参与购地的工作人员包括购地委员、地方官、户工、书办、司事、县差及保证等。
工作流程是按照工程司勘定路线,“眼同丈量确用亩数,酌定等差先画草簿当场由司事登记,委员核对”员司沿途赁民房办公,若无民房处,“或假寺院,或就公所”书吏、差役等人的伙食由购地总局负责,“不准在外需索分文”由于南段购地章程一依北段,个中修改处不包括此等部分,可以说,北段的人员职责规范也适用于南段也就是说,这些规范,可以看做津浦铁路对购地人员的规范要求《购地分局员司办事权限章程》中对购地中所涉及的职位、权限作出明确说明,共17项职位包括购地委员、文案、收支、测绘、翻译、核发地价、核对契据、监管造册、弹压、迁坟、灰线、庶务、稽查、差遣、司事、差弁、绅士其中,购地委员为分局各员司之领袖弹压和差弁属于武力性质的职权绅士来自民间,是“公正明达、乡望素孚”之人,由购地委员禀请委派,“查购地迁坟各事,处处与民间交涉”,各绅士“当将造路之宗旨利益随时与民间讲解”[2]2520《购地分局员司办事规则》是对各办事员司的一些办事原则规定,提醒各员司注意购地与造路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处理购地中面对的各种问题购地造路原为利便商民起见如有与商民窒碍之处,即妥商工程委员与工程司设法改良……若系重大之事,则需随时驰禀本总局核示,或由本总办等亲往查勘以昭郑重。
[2]2521就目前所见材料,尚未见如《津浦铁路购地章程》那样为全路所统一的员司职责或条例之类,也没有发现此规则和章程为全路所共用的说明,但其中所涉及的员司职责和办事规则倒是可以从旁辅证所以,研究津浦铁路购地问题,也可将其视为重要内容其中保留的有些条文,对购地政策研究还很有价值比如《购地分局员司办事规则》第5条要求,“地价银两现经本总局详奉督办大臣批准,山东境内均照济平足银核发”[2]25221908年6月,北段购地总局参酌各路成案,拟定了《津浦铁路购地章程》其中规定“所发地价以及各项用款,按照天津公砝平足银为准”[2]2517南段购地时也是“一律仿办”说明在发放地价银时对银子成色问题上,标准是统一的但颁行在《津浦铁路购地章程》之后的《购地分局员司办事规则》中的这项记载,至少说明两个问题:当时山东发放的地价银没有按照北段路局的规定;山东的做法得到了购地总局和督办大臣吕海寰的批准三、购地问题的评价津浦铁路的土地购买问题,南北段均成立了专门机构在购地过程中形成了路方、地方和民间组成的购地机制路方、地方密切配合,依靠民间力量,如乡绅等仅就文本而言,是进行了较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划的,涵盖了铁路购地可能遇到的基本问题,较好体现出应有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国家借款造路,上立富强之基础,下便商民之转输尤为中外交通不容稍缓之要政[2]2522对“购地造路原为利便商民起见”的购地性质的理解也是思路清晰,落实得当的,表现为对业户权益的细致维护民众在购地中非常注意维护自身利益完全合理,利用政策的解读歧义,尽可能多得好处也可以理解关键是主政者要能正确把握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既保证购地的公正和严肃,又时时体谅业户的实际情况,同时明确各项行事标准,使复杂的问题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为保证购地的合理合法,要查验原有契据或粮串,但当业户两者全无时,“即以领状为凭须于领状上声明缘由……由地保、地邻加具切结备查”对不将地契呈验的业户,认为他们或是曾经匿税,或是契价低于领价,解决的方法是“以前匿税者此时概不追究,并不论契价高低,总以官价为准”眼同具领出具领状,存局备查”、“眼同丈量”等字眼更是多见对那些因故在外的业户,准其族亲代为办理手续但为防止出现纠纷,又强调必须有本人要求代办的信函或是保人方可天津高联顺等人领取价银迁坟时,每亩计30两路局许诺,日后京奉购地时若有差价,路局定当补偿此事发生在北段购地、也是全路购地之初,路方显然打算尽快开展购地工作,愿意给出优惠;而当地业户也预见到京奉购地时地价可能与津浦不同,对自己土地处于两线交汇处非同一般的潜质有一定的前瞻性,所以有所谓日后补齐差价一说。
后路局很爽快地兑现了承诺南段浦口附近业户不愿将土地出让,只愿意借地并提出一众条件路局接受用地完毕后,业户“因地面都成凹凸形势,有碍耕种,请于南段总局由工程司饬工为之一律修平”[2]2529对外国人的合法利益,也注意维护租界附近民众有将田产、房屋抵押给洋商的,洋商有义务给出原契,不然则照会该国领事饬其送检除押价外”,地价仍给业户照领购地细化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在青苗类中最贵的是大果树,每株银5两标准是“出平地3尺以上、围大6寸以外”[2]2517又比如坟地,指出坟地必须有特别形式,“或两旁及背后有土埝如圈椅式者,或四面筑有砖土墙及种有树木者”[2]2523从文件来看,南段购地比北段复杂北段大的问题只有因坟地、上园地的判断而起的纠纷南段购地中,业户对自身权益维护的热情、细致远超过北段比如地亩只借不租,挖过的土方待还地时必须填平,挖土可能伤及芦根,必须补偿青苗费这些都说明,业户的权益在购地过程中,路局确实是多方予以维护的或者说,在路局与业户有矛盾时,业户的坚持或抵制也多有效果购地过程中,购地总局非常注意与地方合作,发挥民间力量,“购地事务,总须会同地方官办理方可得手”路局将绅士设为购地员司一职,可见其在官与民之间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每当民间有所诉求,总是他们出面传达人情民意其“公正明达、乡望素孚”的人格魅力,比一般百姓直接申诉更准确、更有说服力又因为其民间色彩,路局也视其为化解矛盾的转化器购地时遇到麻烦纠结的问题,购地总局就会摆出如下的阵势:购地委员,地方官员,乡绅,地保让路局遇到的事情,经由官员的权威和乡情的软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顺利解决这应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文化特色的办事方法津浦铁路的购地章程系取自京张、京汉和沪宁等路先例斟酌而成,并非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定制定,说明到至少到津浦铁路的工程时代,政府在铁路购地问题上尚无统一规章可循中国的铁路,仅从购地问题看,也确是在艰难延伸但从津浦铁路购地问题的顺利解决,也可以看出,国人在独立处理铁路建设这一新式问题的时候,完全可以用中国式的方法,很好地达到目的参考文献[1]曾鲲化.中国铁路史[M]//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8辑.[2]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路政编(十)[M].1935.[3]《津浦铁路购地章程》拟定时所参酌的章程包括京汉、京张、沪宁铁路章程.[4]北段路长626公里,南段383公里见凌鸿勋《中国铁路志》第188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93辑.★作者为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近现代史教研室副教授,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在读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