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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算法风险及其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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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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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科技的算法风险及其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正在深刻地改 变着现代金融生态,并深层次影响着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机理现代金 融的本质是科技金融和大数据金融作为数据科学与算法相互融合催生的现代 金融形态,大数据金融已经成为金融业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而算法正是大数 据金融得以运行的核心技术日益普遍和复杂的大数据金融算法在推动智能决 策、优化商业模式、驱动精准营销、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对金融公平、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性金融风险治理带来严峻的挑战在“万物皆互联,无 处不数据”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金融算法作为一种典型的科技伦理,必须接受 法律的规制关键词:金融科技;算法风险;算法规制引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强个人金融信 息保护、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已成为构建 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激活金融业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举措和必然要求 本文分析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和所面临的挑战,提出在个人金融信息保 护方面进一步完善治理的建议,为推动我国金融科技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金 融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参考1大数据金融算法及其应用优势在21世纪,信息化时代以各种方式被产生、记录、存储、传播以及使用 的数据开始成为信息技术革命的主角。

      当这些数据的体量超过常规数据库工具 获取、存储、管理、分析能力并形成海量数据集,以算法为核心的数据技术的 破坏式创新,被数据科学家称之为“大数据革命”算法是一系列程序化运算或 者自动运算方法的统称大数据金融算法是指,利用计算机程序来控制金融决 策和金融交易的人工智能运算方法根据算法对大数据金融决策和交易控制的 范围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交易时间算法、交易价格算法和交易成交量算法根 据交易决策模式的不同,大数据金融算法又可以分为主动型算法、被动型算法和综合型算法被动型算法仅仅利用历史数据对交易模型的参数进 行估计,在既定的交易方针下进行交易主动型算法则更为灵活,能够根据市 场的变化调整决策,可以实时地决定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综合型算法融合了前 两种方法的优点,在设定具体交易目标的同时又能够兼顾市场的实时变化,对 交易做出相应调整2金融科技算法风险规制的问题检视2.1风险规制数据孤岛化导致的视野遮蔽问题金融科技促成了新的初创金融科技公司与老牌科技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 的同时“入场”,并与传统的金融公司形成直接或错位竞争P1276这对风险规 制主体的信息可得、整合和处理能力提出了要求然而,当前各监管机构之间 缺乏数据共享的平台。

      例如,在征信领域,央行一直没有把部委数据有效打 通、共享,部委数据形成了数据孤岛P43数据隔离使得各风险规制主体的视 野受限,缺乏对整体性风险的发掘能力,特别是在算法趋同风险领域因业态 隔离,证监会仅能对程序化交易及券商类智能投顾的风险数据予以监控,使得 无论是证监会、银保监会,还是央行都难以对算法驱动的投资交易全貌进行监 督,导致金融规制主体的“有限视野”与算法趋同的“整体性风险”间形成难以调和 的冲突2.2金融基础设施羸弱下的风控失灵在金融科技发展瞬息万变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比较羸弱其 中,突出问题便是社会征信体系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这导致消费金融 行业存在着诸多风险,包括用户信用风险、欺诈套现风险、法律纠纷风险、资 金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②消费金融行业“共建、共 享共用”的征信平台没有打通,各机构与公司的数据割裂,没有实现“互联互 通”,这些问题导致基础数据具有维度少、种类小与效益低等特征2.3信息风险大数据在金融业的应用虽然提高了消费者掌握信息的能力,但是和金融机 构想对比,他们之间还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机构掌握了大量消费者 的信息,这中间存在过度搜集敏感信息、滥用客户数据、倒卖数据等现象。

      针 对这些问题,监管机构的技术水平明显没有跟上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无法及 时识别和纠正这些问题3金融科技算法风险规制的路径优化3.1加强对消费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防范,构建监管科技平台中国消费金融在近年来快速发展,既有与其他国家与地区消费金融发展的 共性原因:金融政策鼓励、经济发展转型、以及消费理念升级等,也具有其发 展的个性原因:金融科技与消费金融的深度融合,大幅提升了消费金融效率与 产品更新速度,促进了行业快速发展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发展时间短、连接 速度快、传播渠道广、科技程度高等特征,容易滋生信息科技风险对于消费 金融而言,这种金融科技既是发展助推的“催化剂”,也是风险爆发的“燃烧剂”为防范这种金融科技的“不可测”风险,诚如《“十四五”规划》所指出的:“稳妥 发展金融科技,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金融创新风险评估,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 偏和暂停机制”,我国可以考虑以监管科技(RegTech[应对金融科技(FinTech), 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下建设监管科技平台,②并由中国人民银行 与银保监会具体实施,前者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后者负责消费金融领域的微观审 慎监管,深化信息科技风险防范能力。

      3.2完善监管体系和法规建设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监管体系建设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主动引导或牵头 建立金融科技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金融 机构利用科技创新提升业务能力其次监管机构需建立健全的信息科技监管体 系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技术能力,在业务准入、产品创新方面进行分 级管理最后监管机构还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的沙箱监管模式,对创新性金融科 技产品和业务纳入沙箱测试,评估风险后再加以推广运用3.3加强个体宣传教育提高个人金融信息防护意识—方面,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如通过开展“支付安全”“信息保护”等主题活 动,宣传做好网络支付账号、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证号 码等信息保护对资金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金融业机构应加大基于大数据 的行为分析,对发现的潜在信息安全风险,通过短信、、等方式精准 向金融消费者发布提示信息,及时预警、核实存在的风险,唤醒消费者的个人 金融信息防护意识结束语算法本身是冰冷的,他以自动编码器、贝叶斯分类器、决策树、分类与回归树、随机森林、支持向量机以及多种关联学习算法等形式表现出来,并以联 邦学习、多方计算等隐私保护技术为保障,不断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众领域进 军。

      但与此同时,作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主人而非奴隶的金融消费者,也正在 面临人格工具论的现实考验在我国确认金融数据要素化的大背景下,作为现 代大数据金融核心底层技术的算法,由于直接关乎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治理 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现代金融法治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规制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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