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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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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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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二、审批依据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8 号) ;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1 年卫生部令第 14 号)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2001 年卫生部令第 15 号)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03 项) ;4、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176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177 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6〕44 号) ;5、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 号) ;三、申报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5、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四、申报材料1、新办申请: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或《人类精子库申请书》 ;②可行性报告;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④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⑤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定(包括分工负责制度、材料管理制度、仪器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病员随访制度、自查制度、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 ;⑦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⑧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成员名单(包括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务、职称等情况)及相关专业人员资质证明与培训证书(复印件) ;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含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

      以上①~⑧项材料装订成一册,一式五份 2、正式运行申请:以上①~⑨项材料和正式运行申请报告、试运行情况及整改工作总结3、校验申请:以上①~⑨项材料和校验申请报告、正式运行工作情况材料五、办理程序1、市属医疗机构经所辖市卫生局审核并由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直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2、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审核,作出书面批复六、负责部门卫生厅科教处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为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目前,相关技术准入管理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保证上述技术准入评审、审核与审批管理工作的科学、严谨、客观和公正,使其更具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加公开、透明并有章可循,以确保两个《办法》的有效实施,我部在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技术评审和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 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程序》)。

      现将《审批管理程序》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属于特殊高新技术,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科技主管部门严格把好技术准入关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审批过程中,要符合本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技术需求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人类精子库设置,每省不得超过一家;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人群客观需求和实际承受能力及本省技术力量情况自行决定,但要严加控制其数量和质量,严禁“试管婴儿” 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进行申请、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 二、根据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同时持有卫生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设置条件和上述规范要求的,可以提出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申请,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两个《办法》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的技术服务。

      三、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在符合所在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由所在省、 区、 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和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四、《审批管理程序》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申请、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管理过程,实行“有入” 、“有出”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后,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对其妊娠成功率和治疗周期数等其他相关质量指标,将不作为卫生部专家评审的统一要求和规定,但对其从事生殖医学技术专业人员的“三基 ”培训情况和生殖医学的执业资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考核要求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前,尚未申报的省、 区、 市卫生行政部门需将拟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并经审核的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我部科教司自 2003 年 12 月 1日起,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均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否则依据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管理程序》办理审批事项,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对违反两个《办法》和《审批管理程序》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为切实、有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严格执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配套文件,保证申报、评审和审批工作的科学严谨和公开公正,特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程序》) 一、审批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各类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受理,并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布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论证、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

      (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求,依据专家组的论证和评审报告,对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规定的时限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对开展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申请,根据本省专家组的评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收到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申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将适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论证和评审,并在收到专家组评审意见的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批准试运行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通知申请单位所在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的申请作出的决定,还应分别抄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主管部门 二、专家组成及评审原 则 (一)卫生部建立评审专家库,由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并有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工作经验及相关专业知识、主持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技术精良的生殖医学、妇产科、男科和生殖内分泌科执业医师与医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自己的专家库,也可利用卫生部建立的专家库。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由5至 7 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但生殖医学、妇产科和男科等方面的专家应占绝大多数 (三)专家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两个《办法》、《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和《审批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 (四)专家组要认真阅读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听取他们的技术和伦理报告,实地考察,严格核查或抽查实施技术和伦理的一切相关材料,考核相关技术人员及其技术操作和生殖伦理等方面的实际资质与水平,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等,同时提出相关问题并听取申请机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解释和答辩 (五)专家组的论证和评审报告,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具体规定,实事求是地撰写对涉及社会伦理和国家重大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如适应症掌握、胚胎移植数、减胎术的应用、是否有滥用促排卵和性别鉴定技术以及供精、赠卵等,都要有详实的意见;对是否应当批准该机构的申请和批准后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三、回避制度 (一)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成的专家组,不得有申报单位或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 (二)卫生部组织的专家组不得有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的专家或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的成员参加具体的评审工作四、评审纪律 (一)卫生部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到达和离开论证和评审目的地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得私下与被评审单位联系或接触,传递评审相关信息,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外出;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提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请求 (二)卫生部专家组的一切费用由申请单位所在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无论省内自聘专家或卫生部选派的专家组,在评审地的一切接待工作都必须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安排,严禁被评审的单位参与接待和食宿安排等工作 (四)卫生部专家组在评审期间,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和所在地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服务和要求专家评审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支付 五、对被评审机构的要求 (一)凡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各类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向辖区内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准备相关技术和伦理报告及相关录象 (二)专家组论证和评审时,要求被评审单位作相关技术和伦理报告 30 分钟,并提供相关技术和伦理录象 8 分钟(对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后,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可不必提供录象),同时接受专家提问和实地技术、伦理等诸方面的核查,以及专家组对有关问题的核实。

      (三)在论证和评审过程中,严禁被评审单位弄虚作假,与评审专家私下沟通,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对评审过程施加任何影响,严禁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或拒绝检查若出现上述问题,专家组有权不予评审,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也不予审核、申报或审批 六、审批管理 (一)申请、论证、评审、审核、申报、审批及监督、监控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管理过程,一次性的“技术准入 ”很难完全达到标准,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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