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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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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行政惩罚的概念第四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大纲规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一、理解行政惩罚的原则;二、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三、掌握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四、理解行政惩罚的实行机关;五、理解行政惩罚的管辖和合用;六、熟悉行政惩罚的有关程序本章大纲变化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内容规定与05大纲相似本讲要点:1、 行政惩罚概念2、行政惩罚的实行机关、管辖和合用3、行政惩罚决定、程序和执行内容解说: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如下简称《行政惩罚法》)《行政惩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一、行政惩罚的概念(一)行政惩罚的含义行政惩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行惩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惩罚是对犯有比较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实行的行政制裁行政惩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惩罚的特性1.行政惩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行行政惩罚的实行机关重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行行政惩罚2.行政惩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实行行政惩罚时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违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受行政制裁的人根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3.行政惩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实行《行政惩罚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行4.行政惩罚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实行《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实行法律规定实行行政惩罚的程序重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行政惩罚的原则《行政惩罚法》规定了行政惩罚的原则,即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行行政惩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须发布;未经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根据。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了保证行政惩罚活动的合法、合适,规范行政惩罚实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行政违法和滥施行政惩罚权,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惩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1.陈述权当行政惩罚实行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惩罚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如实陈述与行政惩罚有关的事实、情节行政惩罚实行机关应当告知并保证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制止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2.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惩罚实行机关予以的行政惩罚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提取、合用法律和行政惩罚种类、幅度持有异议的,有权为自己辩解并提出证据,规定行政惩罚实行机关予以调查核算行政惩罚实行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申辩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予以调查核算,依法作出予以或者不予行政惩罚的决定3.复议权在行政惩罚实行过程中难免会浮现某些行政违法行为,为了保证行政惩罚的正的确施,纠正行政惩罚实行机关的错误,必须予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为此,国家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行政惩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诉讼权作出行政惩罚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的,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既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经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但法律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因此,《行政惩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5.索赔权某些行政惩罚实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行行政惩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导致其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时,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补偿《行政惩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予以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规定。

      四、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惩罚的种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不同违背行政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惩罚为了规范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法》对最常用的、施行最多的重要行政惩罚的种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重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行政惩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行政惩罚的种类不限于上述6种,还涉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惩罚二)行政惩罚的设定行政惩罚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针对有些行政机关乱设行政惩罚的状况,《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惩罚的设定形式和权限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1.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多种行政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畴内规定22地方性法规设定3.地方性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畴内规定。

      4.部门规章设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惩罚的数量为3万元如下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惩罚权的直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设定行政惩罚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其她规范性文献不得设定为了避免乱设行政惩罚的现象,行政惩罚法严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她规范性文献设定行政惩罚四、行政惩罚的实行机关行政惩罚的主体重要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行。

      鉴于行政惩罚实行机关的设立和层级有所不同,有时需要授权或者委托某些社会组织实行行政惩罚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惩罚的实行机关《行政惩罚法》对此作出了4个方面的规定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的重要实行机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但目前国内正处在行政管理体制深化改革时期,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责不断地调节变化为了保证行政惩罚的实行机关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必须对行政惩罚机关的变化以及行政惩罚权的变化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免引起行政执法主体的缺失或者混乱鉴于此,《行政惩罚法》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种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节和变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惩罚实行机关如国家对《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原行政惩罚实行机关就作了变化,这是有法律根据的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惩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畴内实行行政惩罚这是由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类行政执法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独立实行行政惩罚并对行政惩罚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为了补充行政惩罚实行力量的局限性,加强行政惩罚的力度,法律容许依法委托具有法定条件的组织实行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行行政惩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她组织或者个人实行行政惩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行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行行政惩罚;不得再委托其她组织或者个人实行行政惩罚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行政惩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行政惩罚的管辖和合用五、行政惩罚的管辖和合用(一)一般管辖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拟定管辖权的根据,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国内绝大多数行政惩罚合用一般管辖二)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觉得应由自己实行行政惩罚的,只能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拟定由哪一种行政机关管辖如某矿山地处甲乙两县交界处,矿山发生冒顶事故,甲乙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都要实行行政惩罚,争执不下按照指定管辖的规定,只能报请两县所在的丙市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行政惩罚三)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管辖是解决有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的职责分工和互相配合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机关查处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实行行政惩罚之外,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四)行政惩罚的合用为了精确地实行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法》对某些常用问题如何合用法律专门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遵守1.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行政惩罚实行中对同一种违法行为,一种或者多种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浮现反复惩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

      为了规范行政惩罚,避免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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