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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立法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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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eil****i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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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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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来源:来自本人网络整理!祝您工作顺利!著作权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那么是制订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著作权的立法原那么,盼望大家喜爱!   著作权的立法原那么   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爱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舞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立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进展与富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反映的立法原那么主要如下:   (一)爱护创作人的利益   把爱护创作人的利益放在立法原那么的首位,是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行做法这是因为没有创作人的创作,就产生不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建立在作品上的一系列权利当然也不会产生, 甚至人类的文明进展都无从谈起因此,创作人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进展的源泉;爱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是使源泉不致枯竭的保证   同传统物权比,作 者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爱护,因为传统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严密相连,权利人对物的掌握除了法律给予的保障外,还可以通过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到达基 本不受别人损害。

      而著作权指向的是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作品一旦发表,便丢失连续对载体上记 录的作品的掌握力量相反,作品却极易被别人复制,亦极易受到别人侵害因此,爱护著作权的途径只有法律,而不是像传统物权那样靠权利人对其有形财产的掌握   (二)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同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立法也必需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在著作权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中,社会各利益集团分为:   1、各种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演人和各种媒体,例 如出版社、报刊社、播送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作人、电影制作人、网络内容效劳商等这局部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作品的传播,因此其利益与的关系最 为亲密另一方面,作品的胜利与否也离不开表演人和各种媒体对作品的传播与表演人以及各种媒体之间是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2、社会公众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进展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一局部,所以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中的每位成员都有亲密的关系从人民有权承受训练、获得文化、科学学问和政治、经济信息的角度动身,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能过分垄断在肯定状况下,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需限制的权利。

        综上,在著作权立法的过程中,除了考虑的根本权利外,还必需考虑以上利益集团的利益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说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舞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立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指的这层意思   (三)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如上所述,著作权的潜在市场价值能否表达,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外部环境:市场经济同样,著作权法的制定也必需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必要性反映在以下几点:   1、著作权爱护的作品不仅包含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投资人的大量经济投入在经济、科技高度进展的社会尤其如此鉴于此,爱护著作权已经不仅仅是爱护的个人利益,而且也包括以投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为主业的企业,也称"版权业(例如出版业、录音录像业、电影制作业、播送电视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业等)的利益这些企业的生存与进展,挺直影响市场经济的进展与富强   2、版权业也同其他产业一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公正竞争的良好秩序爱护著作权本质上就是建立公正竞争的经济秩序;损害著作权,特殊是各类盗版活动,本质就是扰乱、破坏公正竞争的经济秩序   3、爱护著作权还同进步国家税收、改善国家投资环境、促进民族产业进展有挺直的关系。

        总之,著作权法是一部带有剧烈市场经济特征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只能以市场经济的规章作为标准行为的标准,否那么,即使制定了法律,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四)反映新技术进展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的产生就是科学技术进展的结果历史上,著作权爱护的每一次进展,都与科学技术的进展有关:产生著作权制度的原始技术动力就是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以后,随着每次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如留声机、电影技术、播送技术、卫星传播技术以致家庭录音录像技术和静电复印技术的出现,著作权法都必需答复这些新技术为权利爱护带来的问题,并且在每次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展从这个意义讲著作权法是一部反映科学技术进展的法律,并不过分在全球信息化的今日,著作权法面对的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立法,特殊是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也有所反映   著作权的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声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好性的权利该权利由终身享有,不行转让、剥夺和限制。

      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爱护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打算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说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受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爱护作品完好权,即爱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打算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受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方受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爱护作品的完好权,即爱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别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是对其作品的自行用法和被别人用法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播送、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临时用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设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挺直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播送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送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播送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播送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供应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根底上,转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合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答应别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按照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劳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局部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2021年6月 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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