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doc
7页XXXX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根据《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公司开展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 资产管理业务,特制订《XXXX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 息披露操作流程》:第一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1. 在管理人和托管人网站上刊登发行公告、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计划说明书和计划说明书概要;2. 在各销售网点摆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宣传资料、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供投资者阅览;3. 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公告;4.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所网站 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专用席位变更的手续 和报备相关资料;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结束后,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 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五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净值、份额净值、单位累计净 值。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期,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披露 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份额净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或其他 收益率指标应当至少每周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网站上公布 一次;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通过会籍办理系统, 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 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交 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4.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每季度期满后15 0 (60 H)内向委托 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年 度)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一个月或一年时,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管理人提交上述报告的同 时,还应当提交由计划管理人风险管理与控制部门对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独立出具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报告;5. 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 会计师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意 见在管理人、托管人网站披露,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6. 管理人(托管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经托管人(管理人)同意,报监管机构备案后可以更换,管理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并报证券业协会 备案;7. 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首次达到 合同约定比例的,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 投资组合情况;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 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 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业协会备案调整情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者其他意外事件 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计划管理人和托管机构网站上 披露;9.计划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 备案;10•计划管理人发现代理推广机构、托管机构违反推广协 议、托管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 照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托管协议,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 会报告;11.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履行通告和披露义务;1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其他可能对 计划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3. 管理人、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14. 代理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1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和费用的调整;16.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7. 重大关联事项;1&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应当 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一)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期1. 在管理人和托管人网站上刊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概 要和认购协议;2. 在各销售网点摆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宣传资料;3. 发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公告;4. 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所网站 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席位变更的手续 文件二)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1. 管理人和托管人每季度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 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2.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布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年度审计报告;3. 自本专项计划设立次年起每年初,公布年度《跟踪评级 报告》;4. 涉及到收益分配时,应在每个权益登记日前3个工作日 内公布收益分配报告;5. 专项计划终止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清算情况以清 算报告形式公布;6.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权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临时信息披露7.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 露的重大事项第三条信息披露的流程(一) 根据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资产管理部按有 关要求制作相关文档和资料,其中涉及集合资产净值计算、财务 报表、登记过户数据、网站信息数据等,相关管理资产管理部特 别是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资产管理部、机构运营部必须 按资产管理部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数据、报表和资料;(二) 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部、机构运营部必须将所 提供的相关数据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资产管理部应进一步复核相关资产管 理部提供的数据、报表和资料;(三) 文档补充修改,确定正式发布文档;(四) 资产管理部将所需披露的文件以签报的形式提交合规 部审核,上报公司总裁办审批;(五) 相关文件办理加盖公司章手续,并备存复印件;(六) 资产管理部联系有关机构、营销网点进行信息披露的 发布,涉及公司网上披露的信息由公司机构运营部和信息技术中 心部具体实施发布;(七) 信息披露结束,资产管理部负责将所有信息披露资料 复印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