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docx
7页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畴的判定出于经营和治理需要,企业可能会将自己持有的缺乏流淌性、但具有可猜测现金流 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注:本文特指已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且具有基础借贷特点的 金融资产,以下简称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通过对其风险和现金流 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实施肯定的信用增级,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 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从而将其估计现金流转换为可出售、可流通的证券产品,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淌性;从上述描述的情形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都会存在一个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 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基础资产、或受发起人托付持有基础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对于许多最先持有并转让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来说,所转让的基础资产能否出表(指将企业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是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目的之一; 能否达到其会计处理目的,打算了其是否具有连续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就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2021 年修订)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掌握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就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仍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就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全部纳入合并范畴的子公司 (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就;对于发起人来说,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获得融资并终止确认所转让的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基础资产,可能才是其最终的目的;因此,发起人是否掌握该结构化主体,就成为了该项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一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实务案例分析,来详细阐述在此类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过程中,如何 应用《企业会计准就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2021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一、案例详细情形甲信托公司(系乙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设立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发行载体) ,乙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乙集团公司)将其表内债权资产转让给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以受让的债权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筹集资金,并向乙集团公司支付转让对价;甲信托公司向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供应资产治理服务,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因此向甲信托公司支付服务费, 该服务费的标准为 1‰ 至 2‰ ,该服务费标准为包括在公正交易基础上针对类似服务和技能水平商定的支配中常见的条款、条件或金额, 并与甲信托公司供应的服务相称; 鉴于甲信托公司与乙集团公司的关系, A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向甲信托公司支付服务费相当于向乙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支付服务费;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服务机构,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治理、债权催收等,服务机构不收取服务费;乙集团公司将向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供应不能收回所转让债权的 5%限额以内的差额补足担保措施;通过分析,潜在的投资人认可 5%的限额差额担保并存在较强的投资预期,相关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基础资产也赐予了较高的信用评级;乙集团公司是否应当合并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二、详细分析过程(一)总体概念第一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甲信托公司是乙集团公司的子 公司,假如由其设立并主动治理该结构化主体,无需详细分析就可直接得出乙集团 公司应将该结构化主体纳入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范畴的结论;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就 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 2021 年修订)规定,乙集团公司是否将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纳入合并范畴,应以是否存在掌握为标准,假如乙集团公司掌握该资产支持票 据信托,就应将其作为子公司核算并纳入合并范畴;反之,就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 围;判定是否存在掌握,应运用掌握的定义加以判定;掌握,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加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才能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依据详细情形进行判定,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治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讨论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企业会计准就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全部相关事实和情形的基础上对是否掌握被投资方进行判定;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形的变化导致对掌握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形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三)投资方享有的权益是否使其目前有才能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加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五)投资方是否有才能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综上,假如乙集团公司拥有对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通过参加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才能运用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影响 其回报金额;就乙集团公司掌握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畴; 换言之,假如乙集团公司不具有对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或者不能通过参加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或者没有才能运用对资产支持票据 信托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就乙集团公司不掌握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畴;(二)详细分析就本领项来说,乙集团公司向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收取治理费,并且承担了资产支持 票据信托受让的债权缺失 5%限额以内的差额补足义务, 均说明乙集团公司在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中享有可变回报;因此,评估是否掌握的关键就集中于判定乙集团公司 是否具有对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 并且是否能够运用该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详细分析如下:1. 判定乙集团公司是否拥有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在受让乙集团公司的债权后,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唯独的资产就是应收款,所以其唯独的相关活动应当就是治理违约债权,也就是说,有才能治理违约债权的一方拥有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乙集团公司参加了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设计及设立,同时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票据项目的服务机构,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治理、债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权催收等;因此可以认定乙集团公司具有单方面主导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相关活动的才能,乙集团公司拥有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另外,乙集团公司为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供应了 5%%的限额差额补足增信措施,从潜在投资人对增信措施的认可,以及相关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基础资产赐予较高的信用 评级等信息可以判定,乙集团公司承担了该基础资产大部分的风险敞口,承担了较 高的风险敞口也说明其具有猎取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权力的迹象;需要关注的是,假如甲信托公司并非乙集团公司子公司,乙集团公司拥有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权力的这一结论仍旧是成立的;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等机构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具有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 资产治理方案的主动治理责任, 但该主动治理责任并不能赐予其单方面主导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 资产治理方案相关活动的才能;2. 判定乙集团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仍是代理人《企业会计准就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 2021 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投资方在判定是否掌握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仍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 决策权;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掌握被投资方;如上述分析,乙集团公司(发起人)拥有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同时通过参 与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此时,判定是否存在掌握的关键 是分析其拥有的权力和享有的可变回报是否亲密相关,即判定乙集团公司是作为主 要责任人仍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乙集团公司具有决策权时,仅在乙 集团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时,其才掌握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相反,假如乙集团公司是代理人,就其不掌握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企业会计准就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 2021 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系;(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益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 该决策者为代理人;(二)除(一)以外的情形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益、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定;本领项判定的关键集中于乙集团公司供应 5%限额差额补足义务, 所面临的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是否足以得出其为主要责任人的结论;假如乙集团公司向资产支持票据信托转让的债权资产的预期坏账率很低,或者说坏 账缺失主要集中在 5%以内,就可能认为乙集团公司面临的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足够重大,其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拥有的权力和享有的可变回报亲密相关,乙集 团公司很可能是主要责任人;假如乙集团公司向资产支持票据信托转让的债权资产 的预期坏账率较高,或者说坏账缺失比例估计在 5%以上甚至更高,就可能认为乙集团公司面临的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不够重大,乙集团公司很可能是代理人; 可以看出,对于乙集团公司所转让债权资产的资产质量的评估,是判定乙集团公司 是主要责任人仍是代理人的关键;实务中,一般认为假如投资人认可增信措施,并且相关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起人提 供此增信措施的基础上对该资产证券化项目赐予了较高的信用评级,就合理预期所 转让债权的坏账缺失将会显著集中于 5%比例以内, 即乙集团公司仍旧承担了所转让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