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环县社会保险参保人须知.doc
28页玉环县社会保险参保人须知日期:2009-09-18 11:33:44一、 养老保险(一)缴费标准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缴费比例 计入个人账户 比例政策类别人员性质 缴费基数 单位 个人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300%(每年7 月调整) 12% 8% 8%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如工资有变化,每年 7 月调整)上年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22%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4%个人缴纳的记入个人帐户 4%统一制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0%—300%(每年7 月调整) 18% 8%“两低”标准非公有制企业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300%(每年7 月调整) 12% 5% 5%2、缴费时间和地点企事业单位在次月 10 号前向县地税局缴纳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一年分两次缴费,上半年 2-5 月份,下半年 8-11 月份二)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本县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蓄额参保人员在本省或跨省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蓄额。
其流程是:1 转入:先到社保中心综合参保科开接收函,再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待个人账户资金到帐后,再将转移单、每年缴费明细和养老手册到综合参保科办理转入手续;有视作年限的,由县人劳社保局社保科认定2、转出:企业报减员手续后,持对方社保机构接收函、养老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综合参保科办理手续3、无法转移的外地农民工:企业报减员手续后,持单位证明、个人申请、养老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参保科办理退回个人帐户手续;代办人员需带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4、办理业务时间:每月 1-24 日三)领取条件和养老金计发1、领取养老金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2、养老金计发方法(1)按统一制度缴费①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中人”):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②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2)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缴费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3)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
3、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 60%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1)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2)中断缴费的人员;(3)退职人员;(4)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5)未按浙江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6)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享受对象:①原全民、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直系亲属没有固定经济收入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②退休职工死亡时直系亲属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2)享受标准: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 380 元;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 325 元5、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现行的丧葬费为4000 元、一次性抚恤费 10000 元)(四)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处理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处理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对不缴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款 2‰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5000 元以上20000 以下罚款二、医疗保险(一) 缴费标准1、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缴费基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 1 月调整)基本医疗 重大疾病人员性质单位 个人 补助 单位 个人机关事业(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有条件参照的)8% 2% 5% 0.25% 0.25%事业(没有条件参照公务员补助的) 8% 2%单位补充医疗保险0.25% 0.25%企业 5% 个人帐户指导意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0.25% 0.25%个体(自由职业者) 5% 0.5%2、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缴费标准表医保名称 筹集标准(人/年) 免缴条件财政补助 100 元农医保 150元个人缴纳 50 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责解决。
财政补助150 元60 周岁以下(1950年 12 月31 日后出生)个人缴纳200 元财政补助200 元城镇居民医保350元 60 周岁以上(1950年 12 月31 日前出生)个人缴纳150 元持有《玉环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玉环县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优抚对象、三无人员等,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负责解决(限城镇居民)财政补助 60 元少儿医保120元 个人缴纳 60 元持有《玉环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玉环县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少年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少年儿童,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负责解决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少儿医保按年筹集,并按整户统筹的原则一次性缴清,中途不得退款实行以户编号、一人一卡的医疗保险号码制度(二)缴费时间和地点1、城镇职工医保(1)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次月 10 日前向县地税局缴纳2)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工者一年分两次缴费,上半年缴费时间 1-3 月份,下半年缴费时间7-9 月份凭《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到全县各邮政储蓄所缴纳。
其待遇在参保后六个月开始享受;连续 3 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作中断缴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20 年的,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 20 年后(自费参保人员由个人一次性补足 20 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2、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1)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少儿医保基金实行限期收缴制度每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为缴费期参保人员缴费后,享受的保险期为次年 1 月 1 日至次年 12 月 31 日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县财政不予补助,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2) 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村居(社区)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手续,要求整户参保申请人员中有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申请时还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少儿医保:学 校 、 幼 儿 园 负 责 办 理 本 校 ( 幼 儿 园 ) 学生 儿 童 的 医 疗 保 险 登 记 、 缴 费 工 作 ; 各 镇 乡 、 村居(社区)负责 办 理 户 籍 在 本 镇 乡 、 村居(社区)未 在 册 少 年 儿 童 的 医 疗 保险 登 记 、 缴 费 工 作 。
新 生 儿 在 出 生 3 个 月 内 , 外 地 新 生 到 玉 环 县 学 校 、 幼 儿 园就 读 , 可 以 持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有 效 证 件 , 到 社 保 机 构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 其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从 缴 费 次 月 起 享 受 三)享受条件及相关规定1、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门诊报销手续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普通门诊报销:参保患者在本县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诊时,凭本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由医疗机构对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25%的比例给予直接报销,中 药 饮 片 按 30%的 比 例 给予直接报销 全 年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累 计 最 高 报 销 额 度 为 300 元 2、城镇职工医保、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报销(1)特殊病种共有 8 种:①恶性肿瘤放疗、化疗;②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③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再生障碍性贫血;⑤血友病;⑥系统性红斑狼疮;⑦精神病;⑧失代偿期肝硬化(成人)、脏器功能衰竭症(少儿)2)特殊病种认定、核准程序:患以上疾病的参保人员需门诊治疗的,可持出院记录、病历及近期相关检查、化验资料,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诊断书,填妥《玉环县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批表》(表格可从网上下载或社保中心领取)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保机构审核批准后,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不包括支持疗法、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可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结算。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治疗周期为一年,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每半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时间:①1 月――6 月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为 6 月 10 日至 6 月30 日(逾期不报基金不予支付);②7 月――12 月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为 12 月 10 日至 12月 30 日(逾期不报基金不予支付)3、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手续(1)县内住院:参保患者因病需住院,凭本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并交足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直接结算 (2)转诊、转院:①转院条件、办理程序:参保人员确因病情严重需要转往外地或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携带医保卡和病情记录,到待遇结算科办理核准手续,并开具转院介绍信情况紧急的,可来电办理登记手续,号码0576-87229441,且要在 2 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者家属携带医保卡和病情记录到待遇结算科补办相关转院手续;未经社保机构批准或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转外地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负。
②转诊规定:参保人员办理转院就医实行逐级转院原则,转外地治疗限转省内和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转省内或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每次转外地就医,选定 1 家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治疗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到社保机构办理延期手续3)急诊:参保人因急救(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抢救范畴要求)住院就医时,可就近在非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在其住院的 2 天时间内(农医保 5 天),由参保者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4)县外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县外住院医疗费报销实行发票预审制转往外地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