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实施细则.docx
96页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10〕1996号 关于印发《交通通银行银团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的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属分行,总行行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行银团贷款业业务管理办法法》、《交通通银行银团贷贷款业务会计计核算办法(试试行)》印发发给你们,请请遵照执行,并并将有关事项项通知如下::一、应坚持积极极、稳健的原原则,严格按按照本办法要要求,规范办办理银团贷款款业务二、各分行公司司业务部门必必须落实专人人,负责指导导和组织授信信经营部门开开展银团贷款款业务三、相关银团费费用费率的收收取标准按本本办法规定执执行若低于于最低标准,各各分行须通过过中间业务收收入定价管理理系统上报总总行批准四、中国银行业业协会发布的的银团贷款示示范文本将另另行下发,各各分行在银团团贷款筹组、叙叙做、转让交交易时应尽可可能采用示范范文本,并在在该等示范文文本的基础上上,结合具体体项目的要求求和特点,制制作贷款合同同和其他相关关融资文件示示范文本如有有更新,总行行将及时下发发五、原《转发中中国银行业协协会关于大力力推进银团贷贷款有效防范范信贷集中度度风险的通知知》(交银办办函〔20009〕4488号)自本办办法印发之日日起废止。
六、在业务开展展过程中遇有有问题,请及及时与总行公公司部联系联联系人:经荧荧,:0021-5887812334*20333交通银行办公室室二○一○年十一一月一日交通银行银团贷贷款业务管理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促进和规范全全行银团贷款款业务发展,有有效分散和防防范授信风险险,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行行法》、《银银团贷款业务务指引》、《交交通银行信贷贷手册》(以以下简称:《信信贷手册》)等等国家及交通通银行的有关关规章制度,特特制定本办法法第二条 本办办法所称银团团贷款,是指指两家或两家家以上银行或或非银行金融融机构(以下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同贷款条件,依依据同一贷款款合同,按约约定时间和比比例,通过代代理行向同一一借款人提供供的本外币贷贷款或其他授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办法所称借款款人为境内外外符合《信贷贷手册》规定定授信条件的的企业、事业业法人及其他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在中国境内经经银监会批准准设立并经营营贷款业务的的金融机构第四条 银团团贷款业务适适用于借款人人的各种期限限的本外币流流动资金贷款款、固定资产产贷款(包括括项目融资)以以及其他授信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 交通银银行开办银团团贷款业务,应应当遵守国家家有关法律、法法规,符合国国家信贷政策策,坚持平等等互利、公平平协商、诚实实履约、风险险自担的原则则第二章 授信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 银团贷贷款授信对象象即借款人的的风险评级一一般应为交通通银行内部评评级体系PDD评级为8级级及以上,信信用状况良好好,无重大不不良记录,并并且非交通银银行减持、退退出类客户借借款人为新成成立公司,其其控股股东应应提供无条件件担保或由借借款人提供交交通银行认可可的其他形式式的担保,并并且至少还应应符合以下条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的控股股东为为总分行重点点客户,且风风险评级应为为PD评级8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的主要股东为为世界5000强或其他知知名跨国公司司;(三)借款人系系交通银行竭竭力营销的优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目风险可控,且且能为交通银银行带来较高高综合回报第七条 对于重重组项目,须须具备借款人人偿债意愿良良好,具备未未来还款能力力,通过贷款款重组有利于于降低信贷成成本,减少贷贷款未来预期期损失等基本本条件第八条 交通银银行参与的银银团贷款项目目,须符合国国家的产业、国国土、环保及及节能减排、安安全生产、投投资管理、资资源、城市总总体规划、区区域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及其其他相关政策策和交通银行行的信贷准入入要求与投向向政策。
如为为固定资产项项目,借款人人还应按规定定履行固定资资产投资项目目的合法管理理程序,并具具备《交通银银行固定资产产贷款管理实实施办法》(交交银办〔20009〕2008 号)第第九条规定的的条件第九条 交通银银行为单一客客户或单一项项目提供融资资总额超过330亿元人民民币或等值外外币的,应通通过组建银团团贷款的方式式提供融资;;为单一客户户或项目提供供融资总额超超过10亿元元人民币或等等值外币的,原原则上也应通通过组建银团团贷款的方式式提供融资对于经办分行授授信经营部门门上报的单一一客户或单一一项目融资金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币或等值外币币的授信申请请,授信管理理部门应在授授信审查时提提出组建银团团贷款的要求求如因业务务需要,确需需采取双边贷贷款的,经办办分行须以《交交通银行超限限额双边贷款款申请表》(附附件1)报总总行公司业务务部核准,经经核准后将《交交通银行超限限额双边贷款款核准通知书书》(附件22)作为首次次放款条件第十条 由交通通银行两家或或两家以上省省直分行按照照《交通银行行行内联合贷贷款业务管理理办法》(交交银办〔20007〕5号号)规定,通通过行内联合合贷款方式又又共同参与的的符合本办法法第二条定义义的本外币贷贷款或授信业业务,应适用用于本办法,纳纳入银团贷款款管理,且会会计核算应参参照《交通银银行银团贷款款业务会计核核算办法(试试行)》执行行。
交通银行参与的的银团贷款项项目,如因资资金联动或服服务联动需要要涉及两家或或两家以上省省直分行,且且交通银行担担任银团贷款款代理行(账账户代理行)的的,则行内可可筹组联合贷贷款,并由担担任银团贷款款代理行的分分行作为联合合贷款的主办办行;交通银银行未担任银银团代理行(账账户代理行)的的,原则上由由一家分行参参与银团,如如确需两家或或两家以上分分行共同参与与,则应由各各家分行各自自作为参加行行参与银团第三章 银团团成员与分工工第十一条 参参与银团贷款款的金融机构构均为银团贷贷款成员交交通银行作为为银团贷款成成员,应按照照信息共享、独独立审批、自自主决策、风风险自担的原原则确定本行行授信行为,并并按实际承诺诺份额享有银银团贷款项下下相应的权利利、义务第十二条 按照照在银团贷款款中的职能和和分工,银团团贷款成员通通常分为牵头头行、代理行行及参加行等等角色,各成成员按照银团团合同约定或或各自的放款款比例履行职职责、享受权权益及承担风风险根据银银团贷款的规规模、复杂性性等因素,银银团内部还可可设立联合牵牵头行、顾问问行等角色,一一个银团贷款款成员可在银银团中拥有多多重角色第十三条 牵牵头行是指受受借款人委托托发起组织银银团、负责分分销银团贷款款份额的金融融机构,是银银团贷款的组组织者和安排排者。
对于融融资金额较大大的银团,可可由多家金融融机构组成包包销团,以联联合牵头行名名义按比例包包销全部银团团额度单家家金融机构担担任牵头行时时,其承贷份份额原则上不不少于银团融融资总金额的的20%;分分销给其他银银团成员的份份额原则上不不低于50%%第十四条 代理理行是指受银银团委托在自自银团贷款合合同签署之日日起至银团贷贷款本息全部部清偿为止的的期间内履行行担保手续落落实、费用支支付、贷款发发放、本息偿偿还、贷后管管理等职责的的金融机构,一一般由牵头行行担任,也可可经银团各参参加行协商一一致,由牵头头行之外的其其他成员担任任在融资金额较大大、结构较为为复杂的银团团贷款中,根根据需要还可可将代理行的的部分职责分分别交由两家家或两家以上上的参加行履履行第十五条 参参加行是指接接受牵头行邀邀请,参加银银团并按协商商确定的承贷贷份额向借款款人提供贷款款的金融机构构在融资金金额较大、参参加行较多的的银团贷款中中,承贷份额额较高的参加加行可同时称称作高级经理理行参加行的主要职职责是参加银银团会议,按按照约定及时时足额划拨资资金至代理行行指定的账户户;在贷款续续存期间应了了解掌握借款款人的日常经经营与信用状状况的变化情情况,对发现现的异常情况况应及时通报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 顾顾问行是指在在大型银团项项目的前期准准备阶段,为为保证后续融融资工作顺利利开展,借款款人指定一家家金融机构担担任财务顾问问,为其提供供项目可行性性论证、财务务模型编制、贷贷款条件设计计、银团牵头头行遴选等财财务顾问服务务第四章 银团团费用第十七条 银银团费用是指指银团成员接接受借款人委委托,为借款款人提供财务务顾问、贷款款筹集、信用用保证、法律律咨询等融资资服务而收取取的相关中间间业务费用第十八条 交通通银行可以收收取与银团贷贷款业务相关关的安排费、承承诺费、代理理费、参加费费、顾问费等等银团费用,其其中:(一)安排费是是指借款人支支付给牵头行行提供筹组银银团、贷款分分销等服务的的费用,一般般按照不低于于银团贷款总总额的0.225%的比例例,于银团贷贷款合同签署署(即“融资关闭”)后规定期期限内一次性性支付;(二)承诺费是是指借款人在在允许的提款款期内,用于于补偿贷款人人对其未提款款部分作出一一定的资金准准备、承担贷贷款责任的费费用计费方方式为付息日日借款人未提提贷款额度与与承诺费率、至至付息日额度度承诺天数的的乘积,承诺诺费率一般不不低于年费率率0.2%;;(三)代理费是是指借款人专专项支付给代代理行,作为为其账户管理理、放(还)款款代理、担保保代理或文本本代理等角色色来协调落实实银团贷款各各项事宜的费费用。
代理费费一般根据代代理行的工作作量由借款人人与代理行协协商,按年支支付第十九条 中介介费是指银团团筹组过程中中实际发生的的包括但不限限于向会计师师事务所、律律师事务所、资资产评估事务务所、保险机机构、市场咨咨询机构等支支付的各项费费用以及用于于签字仪式、银银团宣传等方方面的费用,一一般由借款人人根据实际花花费向中介机机构直接支付付第二十条 银团团费用的收取取应遵循“谁借款、谁谁付费”的原则,由由借款人支付付其费用种种类和金额由由银团成员与与借款人协商商确定,并在在银团贷款合合同或费用函函中载明第五章 业务务操作流程第一节 银团贷贷款的发起第二十一条 经经办分行应根根据国家产业业政策、所在在区域经济发发展特点、重重大项目投资资规划、交通通银行信贷政政策并结合实实际业务需求求,积极开展展市场调查,选选择银团贷款款目标客户和和项目第二十二条 经经过前期市场场调查,对于于拟参与的银银团贷款项目目,经办分行行应力争成为为银团牵头行行牵头行资资格一般通过过竞标方式获获得,也可直直接通过借款款人的委托获获得借款人人应向受托担担任牵头行的的金融机构出出具正式的书书面委托书即即《银团牵头头行委托函》第二十三条 经经办分行参与与银团牵头行行竞标及后续续银团筹组工工作,应成立立银团贷款项项目内部工作作组(以下简简称“工作组”)。
工作组组应由公司业业务部牵头,联联合授信经营营部门、授信信管理部、法法律合规部等等部门,选派派产品、营销销、项目评估估、法律等方方面的专业人人员组成,工工作组组长一一般由经办分分行公司业务务部负责人担担任对于融资总额330亿元人民民币或等值外外币以上的银银团贷款项目目,经办分行行须以《交通通银行总行银银团贷款业务务申请表》(附附件3)格式式申请总行公公司业务部直直接牵头,组组建总分行联联合工作组,组组织、指导经经办分行开展展牵头行竞标标和银团筹组组工作;对于于融资总额330亿元人民民币或等值外外币以下(含含)但融资结结构较为复杂杂或风险较大大的项目,经经办分行也应应按照上述要要求申请总行行公司业务部部直接牵头;;对于其他由由经办分行自自行牵头的银银团贷款项目目,必要时可可向总行公司司业务部申请请派员指导并并参与工作组组工作第二十四条 经经办分行通过过调查评估,在在综合分析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