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规范》.docx
47页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主编部「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I、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乙焕站设计规范 >的 通知建标〔1991〕81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 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氧气站设计规范 >、<乙焕站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和<乙焕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白1992年7月1日 起施行原 <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 78和<乙焕站设计规范>TJ30 一7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 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11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 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对 <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 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 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 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 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 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 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 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 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 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 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 300 /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 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 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 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第1.0.3条 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 ,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 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 ,应为”甲”类第1.0.5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 规定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 ,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宜 靠近最大用 户处 ;二、 有 扩 建 的 可 能 性 ;三、有较好的白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 ,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它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 工业企 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的规定执行第2.0.2条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 ,并应位于乙焕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它炷类等染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管的高度 ,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吸风口与乙焕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 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 -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 - 1 的要求时,应符合表 2.0.2 — 2 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焕站 (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 2.0.2 — 1乙焕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最小水平间距(m)乙焕发生 器型式乙焕站(厂)安装容量(苛/h)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电石入水 式V 10100> 10 〜v 3020050> 30300水入电石 式w 30100> 30 〜V 9020050> 90300电石、炼焦、炼油、液化 石油气生产500100合成氨、硝酸、硫化物生 产300300炼钢(高炉、平炉、电炉、 转炉)、轧钢、型钢浇铸生 产20050大批量金属切割、焊接生 产(如金属结构车间)20050注:水平间距应接吸风口与乙焕站 (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 或 边 缘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吸风口处空气内炷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表 2.0.2 — 2允许极限含量(mgCh5 )炷类等杂质名称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P 乙焕0.55焕衍生物0.010.5C3 C6饱和和不饱 和炷类杂质总计0.052C& C4饱和和不饱 和炷类杂质总计0.32C2饱和和不饱和炷 类杂质及丙烷总计1010硫化碳CS2氧化氮NO臭氧030.03mg/mJ 1.25mg/ m3 0.215mg/m5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2.0.3 的要求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2.0.3氧气站等 的一、二 级耐火等 级的乙类 生产建筑 物湿式氧气贮罐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火间再 \筑物名—称V 10001001 〜5000>50000其它各类生 产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012141012 14121416141618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点25「20重要公共建筑5050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 上)以及油舄超过5t的总降压 站25253035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2520252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20152015厂外道路(路边)1515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10 510 5电力架空线1.5倍电 杆高度1.5倍电杆高度液化石油气 贮罐单罐容量m5<56〜1011 〜3031 〜100 101〜400 401〜1000> 100012182025304050202530405060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② 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 间 距 不 限。
③ 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④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nP )和工作压 力(绝对 9.8 X 心 Pa) 的乘积计算⑤ 液氧贮罐以 W液氧折合80S事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⑥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⑦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 的 直 径⑧ 容积不超过5顷『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 不 限⑨ 容积不超过 3m,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可 减 少 为 10m 10) 液氧贮罐周围 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 路 面11)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 ,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 (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满)确定其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12) 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与其它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应按本表对其它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 2m 13)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 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 规 定 的 间 距 。
第2.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 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 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 ,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它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 窗、 洞 的 防 火 墙第2.0.5条 输氧量不超过 60成/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 ,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它部分 隔 开第2.0.6条 输氧量超过6皿^ /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 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 ,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的无门、窗、洞的 墙 ,) 与 该 厂 房 隔 开第2.0.7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焕站或乙焕汇流排间, 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 ,但应以无门、窗、 洞 的 防 火 墙 相 互 隔 开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 ,宜 设围墙或栅栏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第3.0.1条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 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 ,必须计入 当 地 海 拔 高 度 的 影 响第3.0.2条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用机组的选用, 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 ,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一、 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 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 输 送 的 要 求 选 用 ;三、 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 ,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 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 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它方法调节供气第3.0.3条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 ,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囊,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 ,以及贮气和输 气 的 工 况 确 定第3.0.4条 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 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第3.0.5条 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的选择 ,应根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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