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企业的运输结算凭证应缴印花税问题.doc
2页运输企业的运输结算凭证应缴印花税问题货物运输是许多单位发生较为频繁的一项业务,无论是购进货物,还是卖出货物,都需要进行货物运输其中,有些单位由对方承担运输费用,有些则由自己承担对于由单位自己承担运输费用的业务,其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按规定贴印花税票然而,一些单位以未签订运输合同为由,不申报缴纳印花税,殊不知其用于结算的“运输结算凭证” ,也应作为贴花的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此外,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173 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运、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运费如果能进行增值税抵扣,不应按抵扣后的剩余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而应以运费含税的金额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例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某工业企业,当年购进材料时发生运费 10 万元,销售产品时发生运费 20 万元,均取得运费结算凭证,且运费发票符合增值税抵扣的要求企业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材料时发生的运费借:材料采购/原材料 93000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7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2)销售产品时发生的运费借:销售费用 186000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0贷:银行存款 200000企业计算印花税的依据分别是 10 万元和 20 万元,而不是 93000 元和 186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