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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理创作者的春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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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 文档编号:471637940
  • 上传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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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创作者的春天是什么样的?何时能够到来?试言之内容是一个很宽泛的词,文字、漫画、音乐、视频等都可以包括在其中其创作者的创收模式,针对内容这一块来讲,最典型的是这样两个:用户付费的场景下,我们可以拆解出这样三类用户:每一类用户的占比,我们现在就能够估出来阅文集团的财报里有旗下网站付费用户的比例数据, 5%左右100个用户里,如果有5个是愿意掏钱购买内容的,那么,有多少是完全、一丁点、绝对、无论何种情况、压根就毫无意愿掏钱买内容的 “顽固分子 ”?我们可以估一个区间,往少一点估,5%;往多一点估,45% 那么剩下的,就是弱意愿付费的用户占比:什么是弱意愿付费用户?不像强意愿付费用户一样,在当前就有很强的能力和意愿,真金白银的从钱包里掏钱购买内容但也不是无意愿付费用户那样对于创作者的付出毫无触动、对内容的索取觉得理所当然,只是囿于钱包能力或者被内容打动的程度还不足以让感性支配理性而因此表现得更惜金一点弱意愿付费用户占比 50%— 90%,这是一潭很深的水,如果能够搅动并激活它,创作者的春天也许并不遥远愿望很美好,但破局的点在哪里呢?弱意愿付费用户无需从自己的钱包里真金白银的掏钱,而是从网上的某种参与方式里得到钱—— 优先解决弱意愿付费用户的 “钱包能力 ”问题,再引导他们转变为真正的付费用户。

      在这个突围的方向上,原来5%的付费用户,加上从50%— 90%弱意愿付费用户池中转化而来的付费用户,就能使付费用户比例增加到10%, 20%♦♦…甚至是50%及以上现在问题的第二接力棒就交到了 “怎样从网上的参与方式里得到钱”手上,这个钱由谁来出?为什么要出?品牌付费的一个标准场景A 是这样:一位创作者,有受众10— 100W,和一个品牌商合作一次,品牌商付出10万元,创作者得到收入在场景 A 中,创作者、品牌商、受众,三方各有其利,也各有其软肋:几十年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了场景A 的三角结构,这个三角结构稳定了很多年,自有它的可取之道但世易时移,仔细观察一下就能发现,保持三角结构不变,只需要转换一下箭头方向,就能带来不容忽视的强大能量同样的创作者、品牌商、受众三方,箭头拨转,把品牌商的 10 万元都分给10—100W 的受众,受众(用户)得到一点小钱,付费给创作者,构建出一个场景 B ,来看看会是怎样:场景 B 就是对第二接力棒问题的回答弱意愿付费用户从品牌商参与的方式里得到钱,这个钱由品牌商来出为什么要出?同样 10 万元的广告投入,投到场景A ,用户反应不温不火、不痛不痒、不闻不问;投到场景B ,用户旗鼓喧天、鞭炮齐鸣、甜言蜜语。

      品牌商广告投入的钱,箭头指向创作者还是用户,带来的能量是完全不一样的,指向用户,就与用户建立了直接关系,能得到用户更多的关注和更高的 接受度你是品牌商的话, A 和 B ,你会怎么选?A和B,两个场景的对比,也许在 B场景下,品牌商和受众(用户)确实 是得利了,但创作者的利益是不是就受损了?同样的 10 万元,在 A 场景,创作者都得到了;但在 B 场景,创作者也许反而只能得到部分(比如有的用户从品牌商那里得到钱就提现了,没有付费购买内容),收入不到 10 万元这么一看,似乎连左手倒右手的拙劣把戏都不如,哪里还有吹出来的那么大能量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这时,就需要我们拿掉眼前的叶子,拔高视角,看一看在箭不虚发后,对周边情形的影响了场景 A 下, “创作者经营内容吸引用户聚集,再吸引品牌商投放广告获得收入” ,代表了目前最主流的广告投放模式—— 在这个模式的大盘子里, “创作者通过这种模式创收”只是其中的一个小小组成部分,真正的大头还是线上平台方(比如门户网站、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电视广告、电梯广告、纸媒广告等场景 B 代表的则是一种新的(改变了品牌商与用户之间关系的)广告模式如果品牌商在场景B 的参与里尝到甜头(用户接受度更高),那他们会不会悄悄的把原本上平台方(门户网站、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电视广告、电梯广告、纸媒广告上的投放预算挪一部分到场景B 里?甜蜜关系长久,久到停不下来。

      品牌商会不会光明正大的把原本上平台方(门户网站、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电视广告、电梯广告、纸媒广告上的投放预算全都挪到场景B 里?你是品牌商的话,你会怎么做?品牌商把更多的原本投在其他地方的广告投放资金转移到场景B 里,让更多用户得利 —— 也就是,可以使得更多弱意愿付费用户拥有付费能力和更强意 愿,从而变成真正的付费用户不求诸全,但求一半创作者也能从中受益无穷至于对于内容行业、广告行业来说,算不算得上一场重新洗牌在这个一点都不平凡的 21 世纪第二个十年的开头, “洗牌 ”才是真正的顺应潮流吧场景 B 所射出的这一箭,本质是 “品牌商分钱,藏富于民,各得其利,一箭三雕 ” 创作者的利益不会受损,只会以另一种方式得到更好地新生问题又到了第三接力棒, “品牌商给钱,用户得钱,不用创作者的加入,岂不是更好? ”一点都不好,因为难长久人有利己与利他的底层心理需求用户从品牌商处得钱,得的并不是大钱,不是每天一百块、一千块这样的大钱—— 这样用户倒是能长久,但品牌商扛不住啊;得到的只会是低于十块,甚至低于一块的小钱如果只是靠利益来吸引人,势必有相当部分的用户对小钱不在乎也不感冒,从而流失看中小钱的用户偏重个人利益,是利己的表现,这部分用户群体相对于品牌商需要的目标用户来讲,不够多样化,定位变窄,不符合品牌商的真正利益。

      长此以往,分钱的动作就变形变味了,能量减弱直至消散虚空想要让多样化的用户都愿意来得这个小钱,需要有一个 “利他 ”的前置吸引点, “得到钱给喜欢的作者、喜欢的内容付费 ”就是一个很好的点也许相当部分的用户对于自己去得一点小钱不在乎,但如果得到的小钱可以贡献给喜欢的作者和内容,意义就完全不一样了内容在这里,变成了稳定场景B 的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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