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Word).docx
14页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当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爱护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以为广大师生群众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进展和稳定服务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准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准时化解初始矛盾 第四条 各单位(指各二级单位,下同)应仔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信访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采纳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校领导、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书记邮箱(db@ecust.edu.)、校长邮箱(president@ecust.edu.)、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等反映状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根据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实行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信访办等反映状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其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纳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纳书信、电子邮件或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纳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对其主见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照实反映状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羞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等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由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合署设立信访办公室,配专人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接待信访人学校设置特地的信访、接待室、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书记邮箱、校长邮箱,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国定假日除外)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工作基本组织,准时协调、处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记录,并向参加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接受各级安全维稳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及相关状况、材料的上报 (六)向各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七)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改良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八)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准时把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预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访工作的评价体系 (十)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十一)负责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单位反映状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三)准时处理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通过本单位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妥当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削减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四)准时受理校领导、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门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完成上级单位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汇报等基础材料 (五)做好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讨论分析本单位信访、被投诉等状况,总结管理工作存在的缺乏,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中,避开矛盾和问题的产生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行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按所涉及的问题马上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向学校信访办通报 (七)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准时化解工作,并准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信访办 (八)信访人走访学校时,涉访各单位应依据信访办要求和通知准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九)负责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文明、热心接待,仔细倾听,答复明确,处理准时 (四)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透漏信访举报人信息、举报材料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访工作隐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看法和气、以礼相待 (二)仔细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状况(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 (三)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烦说明理由,并在填写好《信访登记处理单》后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参照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信访事项根据"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仔细阅读,正确理解和把握来信者意图、要求及反映的状况。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并制成信访处理单 (三)处理依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准时、妥当处理或转办或交办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信访专职工作人员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来信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领导签批后转有关部门办理,或呈请校领导批示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四)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必需予以答复(具体见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各类信访事项各级受理单位应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校领导、信访办;状况冗杂的疑难信访事项说明状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60日内仍难以办结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各单位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受理单位的上一级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查复核相关材料。
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重要信访材料的归档 重要信访事项办结后要整理,并准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削减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准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方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准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讨论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削减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依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冗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准时妥当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催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准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催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准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别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讨论信访状况,提出改良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隐秘、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状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状况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准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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