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ppt
58页第三章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第一节 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概称;而狭义的法律规范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是调整教育关系,对公民的教育行为进行强行性约束的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外的“判例法”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一)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根据基本职能划分)调整性规范在此是指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保障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施的规范二)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教育法律规范可分为: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技术性规范(三)根据调整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授予权利的规范通常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享有权利和自由,或者选择是否要求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视为任意性规则义务性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按照其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性质,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关于后者的规范又称为禁止性规范四)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类,可分为调控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调控性规范是针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而制定,以对这种行为起到调节、控制作用的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指构成某些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五)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类,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模式内容的规范当法律规范为个别调整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体可以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定处置的具体措施时,便属于非确定性规范四、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内在的构成要素,即假 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 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 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 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 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 补偿性责任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从逻辑上讲是缺一不可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种不对等情况:①不是全部教育法规条文都表达教育法律规范②不是一个教育法规条文表达一个逻辑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③一个教育法规条文所表达的可能不止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
社会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如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友谊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公民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系关系的变更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教育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也具有其他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征:——教育法律关系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思想关系(案例:乐器店老板遗赠卫生学校纠纷案)——教育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 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 、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 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 的关系等等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 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 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 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等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于权利主体的改变、权利客体的改变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改变。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终止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这里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公民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外国公民可否成为我国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呢?组织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 组织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组织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 通则》第36条)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依法成立;②有必 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指的是具备法人条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我国《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社会教育组织、学校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具有法人资格。
是不是所有的学校都是法人呢?哪些不是?(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自然人)和组织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 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民(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指的是公民(自然人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公民(自 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 权利能力”两类前者指的是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 都能享有权利的能力或资格,即与生俱来的权利,如 人身权、继承权等,后者则指公民在特定条件下才享 有的权利能力,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教师的教育教 学权等公民(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当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使他能够以自己的意志或意识对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等进行辨认和控制时,他才具有了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人,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包括一部分弱智);——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的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相应的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就对14-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除了犯杀人等严重犯罪外,一般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2、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组织的权利能力指的是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组织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具备法人资格例如,我国的一些规模很小的村小、一些社会组织创办的幼儿园、高等学校的系等就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参与民事活动组织的行为能力是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例如,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组织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其教育活动所需要的师资、校舍、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 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还明确规定了举办学校的条件,主要就是考虑办学者是否具备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学校据此安排教学活动、配置教师的行政行为,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三种:1.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等2.教育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不作为3.精神财富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益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案例]教师教案纠纷案2002年,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高丽娅老 师将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要求学校归还自己的 44本教案高丽娅老师首先以“对教案的所有权” 为诉求但是,从法院一审、二审和终审判决,到 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重审程序,在这宗全国首例 “教案”官司中,她4次败诉随后,心有不服的 高丽娅老师改变诉由,以主张“教案著作权”为由 ,第五次走进了法院,誓要讨回“公道” 2005年12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 终认定,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教师教案原稿的行为 侵犯了高丽娅的著作权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则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实际上指的是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也称为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 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法律权利包含了权力和利益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 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 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守法的义务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成对的相互依存的关系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
[概念辨析] 权利与权力权力是每一个社会团体由于存在解决冲突,协调各方面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为社会所承认的、并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所以,权力属于一种强力权力不可随意放弃权利则主要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对其享有者来说是可以选择的,即可以要求享有(或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