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安全规程aq.doc
50页炼钢安全规程 AQ2001-2004Safety regulations for steel-making 自 2005-3-1 起执行目次、, 、-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安全管理5 厂(车间) 位置的选择与布置5.1 厂( 车间) 位置的选择5.2 厂( 车间) 的布置6 厂房及其内部建 , 构筑物6.1 厂房6.2 建, 构筑物7.2 废钢7.3 铁水贮运和预处理设施8 炼钢相关设备8.1 铁水罐,钢水罐 , 中间罐, 渣罐8.2 铁水罐, 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及其他烧嘴8.3 地面车辆8.4 起重设备8.5 外部运输设备8.6 其他设备9 氧气转炉9.1 设备与相关设施9.2 生产操作10 电炉10.1 设备与相关设施11.1 设备与相关设施11.2 生产操作12 钢水烧注12.1 钢包准备12.2 模铸12.3 连铸12.4 钢锭( 坯) 处理13 动力供应与管线13.1 供电与电气设备13.2 动力管线13.3 给排水13.4 氧气13.5 乙炔13.6 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15.1 拆炉15.2 修炉作业施工区要求15.3 转炉修炉15.4 电炉修炉15.5 其他、, 、-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在充分考虑炼钢生产工艺的特点 ( 除存在通常 的机械, 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 ,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 ,高温热源, 金属液体 ,炉渣,尘毒, 放射源等方面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对炼钢安全和平问题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 首钢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喆君,李晓飞 ,宋华德,万成略,张六零, 陈克欣,王红汉,冯伟,刘 洪军, 聂岸, 周豪, 邵建荣.炼钢安全规程本标准规定了炼钢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炼钢厂的设计 , 设备制造 , 施工安装 , 生产和设备检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7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732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908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4X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235X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YB9058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9059连铸工程设计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竖炉 Shaft Furnace炉盖上带有竖井 , 并利用电弧炉排出的高温废气在竖井内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3.2 PLUS2000 炉 PLUS2000 Furnace设有废钢料蓝旋转装置 , 并利用自身高温废气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3.3 CONSTEE炉 CONSTEEL Furnace废钢通过传送带连续加入 , 并经自身高温废气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3.4 Korfarc 和 Korfarc Furnace炉壁装设多组氧枪 , 烧嘴和浸入式风口 ,利用化学能与后燃烧技术节约电能的超高功率 电弧炉 .3.5 VD Vacuum Degassing一种钢液真空脱气装置 , 它将带钢液的钢包置于与真空泵连通的密闭的真空罐内 ,从钢 包底部通入氩气搅拌钢液 , 使钢液在真空状态下发生脱气反应 .3.6 VOD Vacuum Oxyen Decarburization一种主要用来精练不锈钢的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它在VD的真空罐盖上增设氧枪 向真空罐内钢液面吹氧 , 在真空状态下对含铬钢液进行 " 脱碳保铬 " 精炼 .3.7 CAS-OB Composition Adjustments by Scaled Argon Bubbling and Blowing Oxygen一种在钢包内利用金属 ( 铝) 燃烧生产的氧化热加热钢液 , 或在浸入罩内加合金调整钢 液成分的装置 .3.8 IR-UT Injection Refinning-UP Temperature一种在常压下对钢液既可进行喷粉脱硫精炼 , 又可吹氧加铝升温的装置 , 它是在浸入罩 内增加一根插入钢液的喷粉枪 , 借以向钢液喷入脱硫剂 .3.9 RH Ruhstahl hausen Process一种真空脱气方法 ,它利用真空罐底部两条插入钢液的耐火管 , 其中一条通以氩气 ,导 致两管内的钢液产生密度差 ,从而使钢液在钢包与真空罐之间上下循环流动 , 发生脱气反 应.3.10 RH-KTB Kawatetse-Top Blown RH Vessel系指在RH真空罐顶部插入一根氧枪,并向钢液吹氧脱碳,用以精炼超低碳钢与不锈钢 的方法.3.11 LF Ladle Furance一种在常压下从钢包底部吹氩 , 并用电弧炉对钢液进行加热以精炼钢液和均匀钢液成 分 , 温度的装置 .3.12 AOD Argon Oxygen Decarburization一种在转炉的钢液熔池侧面 ,按不同比例往钢液吹入氧气与氩气的脱碳精炼炉 , 主要用 于冶炼不锈钢 .4 安全管理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 .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 《职业安全健康篇》 .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3 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 .变更安全设施 , 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 ,应经设计单位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 ,方可进行 隐蔽.施工完毕 , 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4 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 , 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4.5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 责.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4.6 炼钢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负责管理本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7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8 炼钢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 ,并限期整改 .4.9 炼钢企业的厂长 (经理) 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0 炼钢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 , 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 , 加强 业务技术培训 . 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 ,应首先接受厂 , 车间, 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 作,直到熟悉本工程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 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 , 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 , 并经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 , 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 并应由专人带领 .4.11 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 ,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 , 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 训,并经考核合格 ,取得操作资格证 ,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 ,考核,发证及复审 ,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4.12 采用新工艺 , 新技术 , 新设备 , 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 对有关生产人员 , 应进行专 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 并经考核合格可上岗 .4.13 炼钢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14 炼钢企业应建立对厂房 , 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维修和清扫制度 . 要害岗位及电气 ,机 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15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不得擅自拆除 .4.16 炼钢企业应建立火灾 , 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 , 并配备必须 的器材与设施 , 定期演练.4.17 炼钢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 , 厂长(经理)或其代 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 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伤亡事故 ,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 ,查清事故原因 ,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厂(车间) 位置的选择与布置5.1 厂( 车间) 位置的选择5.1.1 选择厂(车间)的位置,应注意工程地质条件和洪水 , 海潮, 飓风,滑坡等灾害的危害 ,并 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 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 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达到 , 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5.1.2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水源的下游 ,并应有适当的安全健康防护距离 .5.1.3 炼钢厂不应邻近居民区 ,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 ,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 ;选择厂 址时, 应同时考虑炼钢厂 " 三废" 排放, 弃置及噪声 , 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 , 并采取必 要的防护措施 .炼钢厂的弃渣场 , 应位于居住区和水源地安全健康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 地带, 并应考 虑爆炸, 扬尘,有害元素扩散的安全距离 ;厂内钢渣处理设施 ,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5.1.4 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 , 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 ; 与其他建筑 物之间的安全跨度,3t,5t,7t 落锤应分别大于30m,50m,80m爆破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 .5.1.5 供油站 , 煤气柜, 乙炔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 , 应位 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6 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区域 ,其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各种易燃 ,易爆性气源与尘 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7 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 ,防爆,防震,工业卫生,运输安全等有关规程 (规范) 的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 .5.2 厂(车间)的布置5.2.1 炼钢主车间的布置 ,应根据各种物料的流向 ,保证其能顺畅运行 ,互不交叉,干扰,并尽 可能缩短铁水 ,废钢及钢坯 (锭)等大宗物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