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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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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名目差不多信息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一样规定 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 第七章 附 则差不多信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治理、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治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 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进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 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二 0 一一年十月十六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 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成效达 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稳”的原 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 采治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操纵向大气排放瓦斯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 采达标工作第六条 各级地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 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依照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第二章 一样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40m3/min 的;(四) 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 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 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 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紧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 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 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 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打算、设计、 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 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 责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 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治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 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治理制度等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 当设置治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 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斯抽采技术和治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 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第十一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进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打算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 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打算,确保“抽掘采平稳”。

      矿井生产规划 和打算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 资金打算(表),抽采达标范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 (表)等年度实施打算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 (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 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刻、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打算(表)以 及其他保证措施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 依照抽采参数、抽采时刻和抽采成效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 采超前时刻,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 关系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打算、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 计量、成效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推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 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 采工程设计内容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 要求。

      第十三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 工程和时刻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爱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爱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 标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纳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 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刻要求;(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纳矿井全风压通风时, 巷道风速不得低于 0.5m/s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第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 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能够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 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依照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 统第十五条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 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 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 2 倍,即: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 得低于 5kPa。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 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 抽采达标评判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判的区域分支、 钻场等布置测点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 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 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 孔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治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 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成效不行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 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形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 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 上进行,抽采钻孔操纵范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差不多指标》和《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依照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 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纳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 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治理工程) 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要紧器材、进度打算、资金打算、接续关系、有效 服务时刻、组织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成效等抽采达标的工艺 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要紧负责人批准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 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 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打算、有效抽瓦斯时刻、预期 成效以及组织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 批准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 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 开工时刻、竣工时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专门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 等内容第二十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 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刻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成效进行评 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成效是否达标进行评 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 和要紧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 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打算,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判体系和瓦斯抽采治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 的;(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 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成效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成效评判应当包括下列要紧内容和步骤:(一)抽采钻孔有效操纵范畴界定;(二)抽采钻孔布孔平均程度评判;(三)抽采瓦斯成效评判指标测定;(四)抽采成效达标评判。

      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 操纵范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操纵范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操纵边缘线、最边 缘2 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操纵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 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操纵范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 线所圈定的范畴第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 操纵范畴内平均程度进行评判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第二十六条 将钻孔间距差不多相同和预抽时刻差不多一致(预抽时刻差异 系数小于30%,运算方法参见附录Al)的区域划为一个评判单元对同一评判单元预抽瓦斯成效评判时,第一应依照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 A2、A3运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附录A4运算可解吸瓦斯 量,当其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 抽瓦斯成效指标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截了当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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