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论秦始皇收天下之兵.docx
16页再论秦始皇“收天下之兵” 周海锋关键词:收天下之兵;岳麓秦简;里耶秦简;秦始皇秦始皇在逐一剪灭东方六国政权后,又采取了不少措施以防止当地残存势力作乱,其中之一就是将各地的兵器收拢至咸阳,熔化后铸成金人十二始皇这一举措,传世史料多有记载,本是铁板钉钉的事实,然仍有学者质疑之此外,“收天下之兵”,究竟是不是一场宣告止戈太平的政治秀,也应加以细细剖析最后,经过长期战乱,兵器大量散落民间,新王朝如何有效收缴?出土秦简牍中相关记载或有助于消解以上疑惑关于秦始皇“收天下之兵”这一历史事件,传世文献中当属《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最早最权威《史记·秦始皇本纪》之中有两处提及此事,一处是秦始皇廿六年(前221)一统天下以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运动:“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1另一处在《秦始皇本纪》篇尾所附贾谊《过秦论》之中:“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铸鐻,以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此外,《淮南子·汜论训》载:“秦之时,高为台榭,大为苑囿,远为驰道,铸金人”3《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堕坏名城,销锋镝。
1《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载主父偃建议汉武帝讨伐匈奴时曰:“及至秦王,蚕食天下,并吞战国,称号曰皇帝,主海内之政,坏诸侯之城,销其兵,铸以为钟虡2此处“销其兵”与“收天下之兵”略有不同,“销其兵”是承“坏诸侯之城”而言,此举也可以理解为仅针对东方诸国《史记·李斯列传》:“夷郡县城,销其兵刃,示不复用3《汉书·叔孙通传》:“二世怒,作色通前曰:‘诸生言皆非夫天下为一家,毁郡县城,铄其兵,视天下弗复用’”4以上两则史料均揭示了秦始皇坏郡县城墙,收天下之兵是为了昭示世人,天下已太平,这些东西将不再使用泷川龟太郎在给《史记》做注时提出一个观点云:“始皇销兵,学周武王放牛马也;铸十二金人,效夏禹铸九鼎也”5“归马放牛”出自伪古文《尚书·周书·武成》:“乃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6大意是:周武王姬发以武力推翻殷纣王的统治以后,表示不再用兵,要致力于文治,并宣布将作战用的马归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不再乘用不难发现,泷川资言只是对叔孙通所言“铄其兵,视天下弗复用”进行了发挥,然并未提出新解叔孙通的言语颇值得玩味,作为秦待诏博士,为了免遭杀戮,他不得不在秦二世面前正话反说。
既然叔孙通所言“视天下弗复用”是糊弄二世之语,那么始皇收天下之兵的真实意图则并非宣示太平;退一步讲,就算有,也是附带的,并非主要目的贾谊所言“以弱黔首之民”,应为始皇收天下之兵的主要目的东汉学者应劭也持此观点,颜师古在注释《汉书·异姓诸侯王表》时引用其说曰:“坏其坚城,恐复阻以害己也聚天下之兵,铸以为铜人十二,不欲令民复逆命也古者以铜为兵7出土秦简牍材料也有力支持了此說,下文将论述之各地收缴上来的兵器,或用来铸造钟鐻等乐器,或用以制造金人十二,贾谊在《过秦论》中已言明,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也采用了此记叙不过,后代学者津津乐道金人十二的遭遇,却极少提及铸造钟鐻之事《史记·秦始皇本纪》“金人十二”下,司马贞《索引》曰:二十六年,有长人见于临洮,故销兵器,铸而象之谢承《后汉书》:“铜人,翁仲,翁仲其名也”《三辅旧事》:“铜人十二,各重二十四万斤汉代在长乐宫门前”董卓坏其十为钱,余二犹在石季龙徙之邺,苻坚又徙长安而销之也《后汉书·董卓传》:“时人以为秦始皇见长人于临洮,乃铸铜人卓,临洮人也,而今毁之虽成毁不同,凶暴相类焉9唐人李贤等在注释此段文字时同样引用了《三辅旧事》,文字却与司马贞所引略有差异,其文曰:“秦王立二十六年,初定天下,称皇帝。
大人见临洮,身长五丈,迹长六尺,作铜人以厌之,立在阿房殿前汉徙长乐宫中大夏殿前10如此,又将秦始皇收天下之兵与临洮出现的奇异现象联系起来了,铸造铜人是为了行压胜之术,与贾谊所言“以弱黔首之民”相距甚远然《三辅旧事》所载颇不足信阿房宫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动工修建,直到被项羽焚毁时仍在修建中,现代考古也进一步证实这一点,或认为它只是一纸蓝图那么,将铜人立于阿房宫之前显然是无稽之谈,所谓长人见临洮,恐怕亦为后人附会之说,不能当真当然,并不否认临洮在历史上出现过此类现象,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大气条件下的确能产生海市蜃楼已有学者从此角度解读从上文可知,贾谊《新书》、刘安《淮南子》、司马迁《史记》、班固《汉书》和范晔《后汉书》都明确记载了秦始皇收天下之兵铸金人十二,这原本是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但仍有学者认为它不可靠沈海波《秦始皇“收天下之兵”质疑》1一文,从可行性、危害性、彻底性、秦始皇经济思想、风俗、兵器成分等方面进行论证,认为收兵之举无从谈起熊永先生认为秦“收天下之兵”实则在关东“毁郡县城,铄其兵”,旨在堕毁山东诸侯依恃名城要地构筑的御秦防线,且一并收毁或整顿其中的武库储兵从史料来源上而言,《史记·秦始皇本纪》是据秦国的官方档案《秦记》编纂而成,其真实性不容质疑。
秦始皇焚毁书籍时,东方各国的历史档案都被摧毁,只保留了《秦记》秦国的史书和户籍档案,萧何在项羽火烧咸阳宫殿之前就抢救出去了,故得以保存司马迁作为太史令,在撰写《史记》时有条件也有必要参考它又活跃于汉文帝时期的贾谊,秦代历史对他而言就是近代史甚至是当代史,汉帝国的缔造者和许多民众都是历战国、秦、汉三代,贾谊可多方验证重大历史事件的真实性其所撰《过秦论》文学性较强,但在描述基本的历史事实时不存在虚构的可能性因为其撰写《过秦论》是希望汉文帝汲取秦亡的教训,行仁义,惜民力此文预设的阅读者是当时的最高统治者,贾谊不太可能以子虚乌有之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汉文帝乃一代明君,识见深远,不可能不知晓数十年前秦代的重大历史质疑秦始皇收天下之兵者往往引用以下史料作为佐证:淮阴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耳众辱之曰:“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袴下……及项梁渡淮,信杖剑从之,居戏下,无所知名项籍少时,学书不成,去;学剑,又不成项梁怒之……项梁杀人,与籍避仇于吴中吴中贤士大夫皆出项梁下秦二世元年七月,陈涉等起大泽中……梁乃出,诫籍持剑居外待……须臾,梁眴籍曰:“可行矣!”于是籍遂拔剑斩守头以上提及韩信(?前231—前196)和项羽(前232—前202)佩剑的时间段都可以确定在秦代。
韩信和项羽都是楚人,秦杀项燕(项羽之祖父),尔后楚被秦吞并,时在公元前223年项羽和韩信都是10岁左右的小孩,其学剑、持剑当在此年以后虽都是带剑,但项氏与韩信不同前文已经提及,项氏家族世代为楚将,志在亡秦复楚,一直在秘密积蓄力量,从事反秦活动,他们藏有武器并不意外另一种可能情况是,秦代或有优待部分六国贵族的政策,承认其固有爵位,允许其佩剑而韩信是一位贫穷落魄的公子,他加入反秦行列的时间相对较晚,动因很可能不是复仇,而是随大流,为了实现宿有之抱负韩信得不到项羽重用而改投刘邦就是明证在秦代,佩剑定是被允许的行为尤其是食不果腹的韩信整天带着剑在大街上晃悠,目标太明显,如果是非法行为,早就被人告发根据秦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7秦实行连坐制,一人犯罪,邻里都要连坐,而揭发犯罪者可以免除处罚韩信不怕被人举报,可知其佩剑是合法行为接下来的问题是,剑也是兵器之一,为了维护治安的需要,理应收缴,为何却任由百姓佩带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剑的确是砍杀的利器,但佩剑在当时还是身份的重要标志《史记·秦本纪》:“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1《史记·秦始皇本纪》:“简公从晋来,享国十五年……其七年,百姓初带剑。
2秦逐渐确立了“废玉带剑”礼俗,佩剑占据着礼仪与等级制度的主导地位剑成为身份的象征,朝议、宴会、祭祀的参与者常常配剑如妇孺皆知的“荆轲刺秦王”一案,大殿之中,能佩剑者只有秦始皇一人,秦制规定“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3这固然是出于安全防卫的需要,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彰显帝王独一无二的权威后代臣子被赐“剑履上殿”则是一份极高的荣宠,西汉开国功臣,只有萧何一人有此殊荣4“剑舞”还是贵族宴会时一种娱乐形式,如鸿门宴上“项庄舞剑”其次,秦允许百姓佩剑,但应该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人均可以佩剑项羽是贵族之后自不待言,韩信也应出自一没落的贵族之家,从他能够识字读兵书可略知一斑看来只有具有一定身份者才能允许佩剑又翻阅《史记》《汉书》,汉初功臣的传记之中,樊哙、卢绾、周勃、陈平等在从事反秦活动之前,均没有提及其佩剑、用剑之事,这应当不是偶然,而是他们身份低下,没有佩剑的资格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只能得出秦代允许具有一定身份者佩剑的结论,而并没有坚实的证据去推翻《史记》《汉书》关于秦始皇“收天下之兵”的记载因为秦代流行的武器,除了剑之外,还有刀、戈、戟、矛、铍、弓箭、弩机等,而典籍中丝毫找不到这些兵器在民间大量流通和被使用的证据。
这似乎也可以佐证秦始皇“收天下之兵”的政策是得以坚决贯彻的又《过秦论》提及陈涉反秦队伍所使用的兵器是“鉏櫌棘矜”,又曰“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吕思勉先生在谈及汉代兵器时顺便提到贾生谓秦末起事者,“斩木为兵,揭竿为旗”,非尽形容之语5吕思勉先生的看法是值得肯定的秦代收缴民间兵器的最为直接的证据,来自里耶秦简:“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库后敢言之:兵当输内史,在贰春□□□□Ⅰ五石一钧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㮴(艘)谒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Ⅱ之Ⅲ8-1510”6文中的“内史”可理解为“内史郡”,乃秦首都咸阳所在地兵当输内史”之“兵”当包括战争期间遗留在民间的兵器,需要上缴到咸阳统一处理当然,也有另外一种解释,迁陵县有冶炼兵器的作坊,可以大量生产兵器以供其他地方使用但是在里耶秦简中找不到迁陵县有铁官的记载退一步讲,即使迁陵能生产兵器,将这些兵器从今天的湖南湘西龙山县里耶镇运输到咸阳,路程太过遥远,劳民伤财,还不如就近购买更何况,在秦故地,官方掌控着规模巨大的冶炼场所,如西工室,又故韩国境内、上郡、蜀郡、南阳郡均有著名的兵器冶炼处所,实在没有必要舍近求远而且,在统一战争过程中,秦兵器尚能自给,而到了天下刚刚统一不久的秦始皇廿七年(前220),内史却需要大量兵器,以至于要从边陲郡县调配过去,这实在是说不过去。
故只有一种可能性,迁陵县此举是为了贯彻秦始皇廿六年“收天下兵,聚之咸阳”这一政策命令虽然是廿六年颁布的,但是从咸阳到迁陵,路途遥远,文书传递加上收缴兵器尚需时日,故在廿七年三月才能够将兵器运往内史根据秦汉诏书传布的一般途径,先从都城通过邮传的方式送至各个郡府,然后通过以次传的方式送至各县,县再传至各乡和诸曹上文引用里耶秦简8-1510文书往返于迁陵县诸官府之间,当是收到洞庭郡相关指令后作出的行动我们认为以下简文与之关联密切: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决)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16-5)关于简16-5可从多方面进行研究。
这里只讨论文书中所引秦令起止以及洞庭兵输入何处两个问题,其实这二者又息息相关一般认为引用令文为“传送委输,必先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