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范.docx
10页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三条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奖励少生和处罚超生相结合,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乡镇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配备1-2名公务员,办公室主任享受副科级以上待遇,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第五条乡(镇)计生办主任、计划生育专干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推优上岗、公开招聘、年度考核等办法,选拔优秀人才,合理调整和优化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第七条加强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和培训,增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善管理,会服务,精干勤奋的职业化工作队伍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计生户落实农村低保、合作医疗、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安全饮水、沼气项目、两免一补、升学加分等优惠政策第九条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计生办的管理和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第十条计生办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计生办主任职责:全面负责管理服务和统计业务工作;准确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育、节育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具体抓好落实;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月例会,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安排部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和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对符合政策的再生育对象进行审核、上报。
)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资料和信息管理做到卡活、表实、变动及时,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负责一孩生育登记^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为群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等证件三)包村专干工作职责:落实入户访视"三要素”(入户责任制、专干日志、月例会)和"四项职责"(为群众提供医疗信息、介绍生产知识、协调解决困难、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百);对村级计划生育做到情况明、数字清,每月对所包重点村的工作访视一次;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督促和引导及时进行环孕情服务和节育补救措施的落实;指导村级对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并负责复核、上报四)微机操作员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归口管理和具体操作;应用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信息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本级信息网络;开展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系统的应用和推广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爰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法密去规和优先优惠政策,大力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育龄妇女家有计划生育宣传服务袋,群众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推动人口计生系统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构建和谐计生,群众对计生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第十三条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家庭、面向群众,从群众需求出发开展有针对性、面对面的互动宣传;采取演讲、座谈、评比、表彭、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的实效性第十四条按照"简便、实用、有效"的原则,建立"校所一体化"(婚育学校和计生服务所)的宣传服务阵地,配备电视机、DCD等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害宣传于服务之中第十五条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种宣传活动要有照片、有记录,并实现档案管理第十六条按照〃两个不算数〃(即:给计划生育户落实的奖励优惠政策,组社固定标语没有上墙的不算数;包村干部没有对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群众不知道政策内容的不算数)的要求,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固定宣传标语改革,在公路沿线、群众聚集地、组(社)醒目位置,用通俗、直白、简练的语言,书写群众应知应会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正公布举报、监督有条件的可建立人口文化大院、人口文化活动室、婚育文化长廊、国策宣传广告、灯箱等,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五章统计和信息化管理第十七条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计划生育各种统计资料,对统计:实行动态化管理第十八条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规章制度,启动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应用软件,全面实施乡(镇)卡、册、单变动制度和报表分时报告制度发挥互联网、甘肃人口网、人口专网、甘肃省人口计生平台等网络优势,计生干部每日必须浏览甘肃人口等网站,掌握信息,学习业务,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一)信息采集内容包括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所有人口的基本信息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丈夫及子女信息、生育节育信息、环孕情服务信息、各项访视信息、生殖健康信息、各种奖励优惠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等二)每月5日按村级月报告单和乡(镇)卡册服务记录等内容,运转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个案信息库三)每年10月第一个工作日,对当年退出育龄期的育龄妇女统一做自动退龄维护,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对上月迁出和死亡的人员统一做退出系统维护四)乡级人口计生部门10日前运转好上月的乡级个案信息库,于15日前报县(市、区工乡级可通过拨号网络上报信息,有条件的可通过宽带网上报信息五)每月通过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进行信息汇总,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表,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进行各项查询工作,定期向村级和包村干部提供各种信息指导单(当月村级和包村干部主要完成的任务),指导村级和包村干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统计资料,上报的资料必须备案、存档定期进行备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妥善保存备份介质,重要信息保存双备份,年度信息备份长期保存按保管期限,分门别类装订成册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登记报本级统计负责人批准,逐一核对清点后,方可销毁第二十条向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要严格按保密规定执行可提供的资料,须查看其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索要内容和用途),经本级统计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一条乡镇主要设一卡两表五册(见附表X一卡即:育龄妇女登记卡;两表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上墙一览表;五册即:生育节育管理册、环孕情服务和补救措施登记册(存放乡镇计生服务所X农村"两户〃奖励优惠政策登记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登记册、流动人口登记册法规第二十二条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用法律法规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第二十三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对符合艮(二)对符合正生育一孩的夫妇,及时进行登记并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并申请再生育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对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供有关办理医学鉴定手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四)对已批准再生育的育龄夫妇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五)对符合政策生育和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免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结扎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第二十四条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信访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第二十五条做好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并在接到举报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第七章奖励优惠口第二十六条落实国家、省、市、县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第二十七条准确上报各类奖励优惠对象有关和个案资料,保证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到户到人第二十八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冢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和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等奖励优惠对象,要通过走访群众、入户调查以及到乡镇派出所核对户籍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按档案规范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困家庭救助、二女户结扎一次性奖励3000元等对象的档案资料第八章流动人口管理第三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查通报、协议管理等制度,提高流出人口发证率、流入人口验证率、流入人口协查通报率、流出人口协查通报率第三十二条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劳务信息、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免费办理、发放《婚育证明》;与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不得收取押金;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业务统计第三十三条对流入育龄人口依法登记和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督促限期补办;与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按照常住人口提供管理和服务;对无节育措施和计划外妊娠的,及时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提高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率;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流入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计划生育事业费,做到专款专用事业费支出由主要领导审批,重大开支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第三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拒不缴纳的依法起诉第三十六条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日肃省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专项资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