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组建及发展的几点设想.docx
17页关于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组建及发展的几点关于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组建及发展的几点 设想设想长期以来,如何实现农电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彻底解决农电工问题一直成为各地供电公司遭遇的难题,也是国网公司在认真思考的重点课题随着四川等地农电业务委托运作模式的试点取得初步成功,农电业务委托模式已经成为了各地供电公司在解决农电工问题上的一种可选项笔者现就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组建及发展前景谈谈自己的的几点设想 一、公司的角色定位 为适应农电业务发展,加强农电用工管理,各地市供电公司层面可以考虑组织成立地市农电业务受托公司,以代抄代维、承包、甚至趸售等形式,负责 10kV 及以下农村电网运维检修、营销服务等业务该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负盈亏,和地市供电公司是一种乙方和甲方的经济契约关系在该公司注册成立后,各县市原有的三新公司进行清算注销,现有农电工与该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解除和原三新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的劳动关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农电用工管理体系,实现农电工的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管理,有效解决农电混岗、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的产生和当前供电企业的基层现状相适应,低压集抄建设的全覆盖以及电费社会化代收的迅速推进,在客观上为供电企业农村地区业务委托提供了可能,农电业务受托公司主要负责农村地区 10KV 以下电费回收及网络运行维护、改造;380V 业扩报装,农村供电监督、用电安全宣传和管理,以及优质服务等。
未来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发展方向应该是吸收民间资本、引进社会人才、完善分配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立足农村供电市场,由代收代维逐步过渡到承包、租赁甚至趸售等经营方式,逐步延伸业务由农村至城区,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业务范围和提升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向中低压售电公司的转型 二、公司的资本构成 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应该由各地市供电公司出面组建,出于规避报表合并及其他法律上的风险考虑,同时也要考虑成立以后能对该公司有关键的影响力,不宜由地市公司直接出资,但是可以考虑初期由各地市公司的集体企业或者邀请地方水电站等出资,且交叉持股,形成股权多元化,但是尽量避免地方政府参股,以免过多干预比如甲市供电公司的集体企业 A 出资相对控股,同时邀请乙市的集体企业 B 和丙市的集体企业 C 参股,共同组建甲市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同理乙、丙也可以此法组建本地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可以考虑逐步吸收社会法人资本,以壮大资本实力 通过这种公司的组建,国家电网能逐渐将经营的触角从农村地区撤回,释放直接经营下的大批人财物资源,也能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低压电网的投入,集中资金建设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同时能有效地吸收社会资本参加低压电网建设和经营。
从经济层面讲,大大缓解了国家电力建设资金的不足,使得国家能用较少的国有或集体资本控制更多的电力资产,同时进一步推动了低压电力市场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元化、利益分配多元化、竞争格局多元化的实现,客观上也拓展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另外地市公司出面组建农电业务受托公司,也打破了以往各县市三新公司中农电工人身地域所属和资产产权所属关系复杂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农电工不再持有农电业务受托公司股份,和该公司只是简单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因股权多元化、层级高、跨地域的特点避免了原来三新公司和各县市公司关联性太强的弊端,并且成立全市范围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有以下优点: 一是能整合全市范围的原来三新农电公司全部资源,增强农电整体实力,一定时候能引导社会法人入股逐步实现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电”色彩的淡化,使得公司逐步实现产权社会化、业务社会化、管理社会化,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进一步横向联合发展成为跨地市区域经营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集团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合理调配、控制农电人力资源及农网维护费用,解决“僧多粥少”和“僧少粥多”的问题、杜绝农网维护费用挪作他用目前各地县市公司农电工数额分布很不均衡,部分县市存在吃空饷的现象,农电员工大幅缺员,而部分县市则农电员工超编严重,农网维护费不足工资发放,不断挤压主业资金空间。
如果全市整合后,则可以有效平衡这种现状三是创收模式的转变能利于以公司为核算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各县市创收业务资源,解决各县市分部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时业务“吃不饱”和“做不完”的现象,逐步平衡各地农电工收入水平四是有利于全市农电工的统一管理,解决目前各县市各自为政、办法不一、容易引起互相攀比心理的问题,影响农电工队伍稳定五是股权多元化和跨地域经营有利于实质上理顺农电工和各县市公司理不断、剪还乱的关系,从业务上、经济关系上、从属关系上逐步淡化直至断绝二者的关系六是从体制上预留农电业务受托公司产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出口从体制上来讲,产权多元化的初始体制必将为将来的产权扩大化预留了出口,并由此带来管理、业务上的社会化,吸引更多的管理人才和投资者加入. 三、公司的机构设置 为了符合管理需要、最大程度上切合当前实际,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应该在地市公司层面组建,各县级单位原来的三新公司全部注销清算,重新设立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各县市公司分部公司应该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般可以考虑设置总经理兼职党群书记、运维安保副总、营销服务副总,下设综合事务部、人事财务部、运维安保部、营销服务部,各部各设主任一名,专责若干。
综合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外联络协调、公文、接待、合同签订、维稳、党群等综合事务,人事财务部负责人事及财务管理、合同价格谈判等,运维安保部负责公司的维护业务开展、安全监管、合同价格谈判等,营销服务部负责公司的营销业务及优质服务、合同价格谈判本部领导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初期可以采用从供电公司借用的形式借调部分懂管理、懂经营的主业正式员工,其他岗位可以考虑从现有优秀农电工中选拔,在公司各项管理逐渐走上正轨后,供电企业正式员工应该逐步退出根据业务需求量的大小,公司在各县市设置相应的业务分部,也可以跨区域设置业务中心,更多的考虑经济成本而不是以行政区域划分允许不同受托公司或其不同分部对同一区域开展竞标代维,也允许农电工自行决定加入不同的受托公司或其不同分部受托公司在工商注册时经营地域可申报全省或者全国,为将来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各业务部下设班组,开展相应生产、营销、服务等业务,在代抄代维及承包阶段依托供电所牌子对外开展受托业务,趸售阶段则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项业务,自行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四、公司的经营运作 农电业务受托公司的经营运作应该说是根据它未来可能开展的业务分为劳务提供、承包经营、趸售经营等几个阶段。
劳务提供阶段在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初建阶段,更多的只能开展劳务提供业务,即供电公司将农村地区的原来供电所承担的一切生产维护、营销服务工作以打包的方式通过约定合同委托给农电业务受托公司,通过业务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委托业务的具体范围、数量、质量目标、合同价款预算标准、结算程序,并且为任务的完成设立诸多考核小项目分值供电公司在各地设立供电所或者中心供电服务区,负责对该区域的农电业务受托公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的任务扣除相应分值,扣减应该支付的农网维护费这种模式其实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基站代维中早就实现,且运作相当成功 在这个阶段,农电业务受托公司总体上说还只是简单的劳务输出单位,除了 380V 业扩报装收入和 380V 以下用户产权侧有偿服务收入外,基本没有自己独立的利润空间,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营区域,创收能力及创收途径很有限在此阶段,供电公司和农电受托公司之间还只是业务上的合同关系,并不涉及低压电网资产权属关系,只能是一个发展的低级阶段,时间应该为五到十年左右,是一个人财物积聚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公司的业务范畴是 10KV 及以下低压电网的代维和少量的电费代收工作。
在当前电费社会化代收程度比较高的情况下,电费代收工作量较小,主要是少数因各种原因批扣不成功用户的上门或者停电催存电费代维工作主要是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单元的维护,比如台区变压器及附件、10KV 及以下线路、中低压线路电杆等在合同中应该明确代维工作内容和要求,代维设备单元数量及类型应该制作成代维设备实施确认书,在代维执行期内,对代维区域内新增设备应该纳入日常巡检范围内代维考核结果与合同付款、代维费用核算和结算、年度准入资格等相挂钩在代收代维合同中,双方应就安全责任划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农电受托公司应确保整个代维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遵守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对其发生的一切自身、供电公司或用户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代维人员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维护规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供电公司应及时中止代维工作,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应解除代维协议,并取消受托公司两年内在当地承担代维工作的资格 供电公司制定具体的代收代维管理考核办法,对农电受托公司实施的代收代维工作进行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双方应根据每期实际代维工作量签定当期代维费用结算表,并签字盖章。
供电公司应向农电受托公司提供各种设备、线路等的相关资料,并负责向农电受托公司交接设备的现状及维护工作,在交接期间协调农电受托公司与地方的关系,以便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供电公司每月对代维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供电公司应向农电受托公司提供代维所需的各类设备、线路的备品备件供电公司按照人员配置、车辆、仪器仪表等最低配置要求,对农电受托公司进行审核供电公司负责向农电受托公司提供相关的设备运行情况并反馈相关信息,不定时组织代维抽查,以确认农电受托公司的工作符合合同约定,如供电公司有不满意的地方,应要求农电受托公司依照代维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供电公司给农电受托公司增加的在代收代维合同之外的临时任务必须由代维管理员予以审核,临时任务的添加不能影响日常的代维作业计划;原则上不将低压网改工程及 380V 及以上业扩报装、施工任务交给农电受托公司供电公司按照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农电受托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农电受托公司应接受供电公司的业务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服从供电公司的工作调度安排农电受托公司不得将为供电公司委托代维的业务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由此引发的事故将由农电受托公司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电受托公司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未与供电公司沟通的情况下,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招用、聘用和录用原供电公司的员工为农电受托公司工作,否则供电公司将有权中止代维合同农电受托公司应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代维期间代维范畴内的各种设备、线路的安全,因农电受托公司故意、过失,造成供电公司各种设备被盗、被损、丢失等情况时,农电受托公司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农电受托公司在完成设备、线路抢修和正常巡视的同时,保证积极组织车辆、设备和人员,积极配合供电公司进行电网结构调整和设备维护、10KV 业扩报装施工等项目的实施农电受托公司应独立完成工作中与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协调工作农电受托公司应免费完成供电公司临时交办的小型维护工作原则上临时工作应不超过日常维护量的 10%,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采用有偿补偿的方式进行农电受托公司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农电工签订聘用合同,完善相关用工手续,提供福利保障,稳定员工队伍,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农电受托公司应全面接受供电公司的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做好与供电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供电公司关于设备维护的各项规程、文件对农电受托公司同样有效农电受托公司遵守代维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承担代维工作中相关服务费用的开支,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服务费中,农电受托公司不得再行要求供电公司支付费用。
农电受托公司在代维工作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立即以和书面形式报告供电公司,一般问题汇总后书面形式报告给供电公司农电受托公司应及时、准确的向供电公司提供供电公司要求的各种报告和报表,报告和报表均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提交农电受托公司在调整各分部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