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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共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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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共10篇)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经常碰的到问题,关键是是否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补偿,根据我的执业经验总结如下: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XX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刍议  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  1、在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①《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  ②《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关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  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1、损害赔偿;  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  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有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  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  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①《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  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  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  议的,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  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  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  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  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  新的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  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考虑  到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  所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  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至于后一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期限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  致  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  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  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劳动法》第20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  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  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  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  偿金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  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  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  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  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④《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⑤《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⑥《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  商博  ?XX-10-2515:36:28  【内容提要】如今,很多企业XX年以来与员工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将面临或已经面临合同到期的问题,而此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还是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近四年,不少用人单位开始面临或已经面临与员工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问题此后,用人单位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HR面对接下来的工作表现出了极大的焦虑与无措。

      就此,笔者将通过下面的案例,解答众多HR心中的疑问,并对相关法律问题加以阐述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于XX年7月入职某大型跨国公司,岗位为销售经理,双方连续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XX年至XX年间签订两次,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为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但李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公司于XX年1月1日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禁止李某正常工作,以致李某之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XX年4月,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李某表示与该公司劳动合同尚在存续中,公司应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但是由于其非因本人原因一直未工作,故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其支付XX年1月1日至XX年3月31日的基本生活费2436元  据悉,公司在提出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时,并未与其充分沟通,导致李某态度坚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虽然公司提出对李某高额补偿,但李某表示只要“讨个说法”,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并不要求公司向其全额支付工资,只需按最低工资1160的70%向其支付月基本生活费。

      至此双方陷入僵局,仲裁员多次调解也未能协商解决  最终,仲裁裁决公司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XX年1月1日至XX年3月31日间月基本生活费2436元  律师点评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XX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跨越了XX年1月1日,那么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将从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事有选择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于这一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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