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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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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专题2005年5月 民法保护的各种权利的属性n物权属于法定权利;n债权主要属于约定权利;〔注:这里主要指合同之债〕n人身权属于天赋权利 〔但天赋的权利不等于天然拥有〕 人身权n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保持其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人享有直至终身根据人格权权利客体的不同,有物质人格权与精神人格权之分前者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及其他人格权n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n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与人格权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主要内容n一、精神、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n二、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和开展n三、高法司法解释解读n四、对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讨论n五、对精神损害赔偿界限的规定n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n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n八、特殊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n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n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n精神损害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有直接或较为密切的关系 侵权损害理论n按照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可以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前者指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后者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n广义上认为:财产损害以外的,包括生理、心理以及抽象精神利益损害,都属于“非财产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及其客观性n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损害,是由于加害人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致其精神利益丧失 n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n这种损害或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 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 “非财产上的损害〞的结果n首先是精神痛苦,忧虑、绝望、怨恨、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都是其表现形态n其次是肉体上的痛苦n精神与肉体都不具有财产上的价值,应属非财产上的损害n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根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利益的生理和心理根底,因此,狭义上把“非财产损害〞限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损害导致精神和肉体痛苦的情形,并依照一般观念称之为“精神损害〞 n?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辩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n精神损害的可辩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一种事实上的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n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以抚慰自身的民事法律制度n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制度,表达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格尊严的重视   二、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和开展n1、空白阶段: n2、确立阶段 n3、开展阶段 n4、成熟阶段  1、空白阶段n建国初我国民法理论深受前苏联影响,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n理论界认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认为感情上的痛苦可以用金钱医治,可以象商品一样换取货币。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是社会上最珍贵的财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所以对人身的伤害,只有引起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 n这一时期,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全处于空白状态,当人们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时,根本无法请求物质上的赔偿 2、建立阶段n1982年?宪法?有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规定,说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人格利益、精神权利的价值,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奠定了根底n以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那么?第120条规定为标志,我国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n这一时期理论界的态度,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正如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一样,资本主义国家可以运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运用,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商品化并没有必然联系〞 n立法由否认到成认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3、开展阶段n1988年至199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13565件,这5年半的收案总数占全部侵权案件的1.73% n在这一过程中,?民法通那么?第120条所保护的权利客体过于狭窄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限制了该项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立法、判例和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丰富n88年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将隐私归入公民名誉权,使得个人隐私被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n?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36条〔死亡补偿费〕,?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3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死亡赔偿金〕,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安抚费〕的规定,使得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了依据 n?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项、?消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残疾赔偿金〕,?具体规定?第4条〔安抚费〕规定了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n?消法?第43条、?国家赔偿法?第26条关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内容,确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n93年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并规定了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时,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案例一n1993年,在内地和港澳台发生巨大反响的香港著名影星刘嘉玲肖像权侵权诉讼案,其获得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二n1997年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n判词中称“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及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本案原告在事发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局部受限,严重地阻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赔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侵害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及其偿付能力等因素〞n最后,判决被告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n这一案例,被誉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4、成熟阶段n高院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n?解释?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n以?解释?为标志,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 ?解释?的奉献n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n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由间接保护变革为直接保护n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由单纯的死者名誉,扩展到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及遗体和遗骨n首次将侵害身体权、亲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n第1条第2款“其他人格利益〞的规定充满弹性,可以随时将需要保护而又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吸收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之中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n1、?民法通那么?第120条n2、?解释?所确定的范围n3、对?解释?的解读 1、?民法通那么?第120条的内容n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n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民法通那么120条的解读n该条将赔偿范围限制为公民的“四权〞,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n法人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n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那么120条的缺陷n如果该条作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源,那么所涉及的范围过窄,它将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以及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如生命、健康权等排除在外n将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与法人人格权利等同对待,将法人作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2、?解释?所确定的范围n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 n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n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n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n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对?解释?的解读n?解释?共12条,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有6条n第1、2、3、4条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n第5、6条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性规定 第一条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条的内容n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自然人n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 自然人有权就精神损害赔偿索赔n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为原那么,不能或恢复原状有困难时,才考虑以金钱填补损害n对法人而言,其非财产损害,无法表达为精神或肉体痛苦,因而用其他的方式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等方式可以主张 客体范围n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n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n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n公序良俗违反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n?民法通那么?98、119条没有直接规定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消法??产品质量法??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等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等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n这是?解释?对?民法通那么?120条的扩充,使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范围由“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开展 关于生命权的讨论n关于安乐死的争论n新交法中关于生命权与路权的争论 新交法引发的争论n?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n这否认了原来公安部已经在12个城市试点的道路交通平安条例规定,即否认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如果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那么,被机动车撞了,自己负责〞的法规条文,也就是所谓“撞了也白撞〞  法律专家解释的理由n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上相撞,后者是会发生身体伤害的一方,也就是处于弱者的一方,以生命权和道路权来比较,生命权高于道路权n这种对生命权的倾斜,是以人为本理念的表达 各地对“减轻责任〞的细化规定n上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局部,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 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讨论nWHO宪章中明确写道:“健康是一种躯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良好状态〞自1978年以来,先后五次公布人类健康的标准,每一次都增加了精神健康的比例 n今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就是:“健康·维权〞n健康就是指生命健康权n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根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根本的权利n然而,近年来在食品、药品、保健等领域不断出现危害消费者的事件,广阔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 n多年以来,在严管食品平安方面,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积累了很好的经验n日本贴生产者照片n德国召回无人敢拒n韩国最高可罚两亿 “身体〞与“健康〞的区别n身体是指肉体之组织强制文身、美容手术致人毁容等应属于对身体权的侵害n健康指生理机能而言,如肢体功能的丧失 侵害健康权的案件n96年3月,龙岩市第一医院在为黄某急性化浓性阑尾炎手术时,误将其子宫摘除,从而引发的索赔案n签定黄属于5级伤残,永久丧失生育能力n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n二审改判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精神性人格权n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n?民法通那么?第120条规定的内容n实践中,对这些人格权的侵害往往与财产或时机利益联系在一起,因此,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成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虑要素 侵犯姓名权的案件n齐玉苓诉陈恒燕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案n经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于2001年8月24日向社会公布了审理结果:齐玉苓获得计10万余元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案件n原告是北京人艺的演员。

      2001年11月,他与几位同事到被告〔北京某五星级酒店〕所属影艺食苑就餐,发现餐厅内摆设的广告展示架使用了原告在?茶馆?中秦二爷的影视剧照,该剧照也包含了另外两位演员同行的同事都认为是原告为餐厅在做广告n影视作品中的肖像权问题讨论 该案引发的思考n一是影视作品中的角色有没有版权保护n二是集体剧照中个人肖像权的保护 侵犯名誉权案件n张铁林诉周美凝、成都商报社名誉侵权案件:周美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铁林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n杨子荣养子诉?林海雪原?剧组名誉侵权案 高某诉“育教网〞 侵犯名誉权n该网站的弹出窗口发布了一那么?网络通缉令?,“最近经常有一名IP:XXX的网络歹徒到育教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疑心是138XXXX6046机主所为,该歹徒的电子信箱是:XXXXXX,作案 是XXXXXXX,曾用 是XXXXXX,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 n这那么配有一枚大警徽的?网络通缉令?中,提供的破案 号码、IP地址、电子信箱都是他的个人信息,甚至连高先生老家的 号码、读大学时宿舍的 号码全公布在这那么?网络通缉令?中通缉令中还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并且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高先生进行“通缉〞 隐私权与名誉权n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n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进一步肯定上述将隐私混淆于名誉的做法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n隐私权与名誉权并不完全一致,法律对其保护的侧重点不同n前者针对公民不应被公开和干预的私人信息,后者那么针对自然人、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公正评价和对待n二者经常是相重合的,一种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但有的时候那么可能是不相干的,比方,虽然行为人公开了不应公开的他人的隐私,但并没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情况下,由于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权利人可能就受不到保护了。

      比方,最近网上公开的600多影视明星的 号码事件 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n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n当事人不愿意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不愿或不便他人评头品足,横加干预,某些私人领域乐意保持封闭,不愿或不便其他人介入 隐私权的范围隐私权的范围n严格限定在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范围n个人信息,指一切属于自然人的消息、状态和音信的传导等例如身高、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状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等n个人私事,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比方,吃喝拉撒、走亲访友、跳舞郊游及其他社会交往等n个人领域,主要包括个人住所,行李,书包、口袋、日记本、通信等当然最核心的局部是个人身体的隐秘局部 侵犯隐私权的方式n高法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他人隐私行为方式,仅限于“公布〞、“披露〞 n事实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多种多样,应当包括侵入侵扰,监视监听、窥视、刺探调查、干扰、披露等 侵犯隐私权案件n杜俊明/赵秀英诉廉冰/陈巧芬侵犯隐私权案件:被告在原告家暖气片后面安装监视器和话筒n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侵犯荣誉权案件之一n汪先生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工人技师,屡次被评为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曾两次获得晋升工资的奖励n在一次职代会上,汪为工人的劳保待遇问题公开批评厂长n厂长声称汪先生是靠欺骗得到的荣誉,是假劳模、假先进,后又在职代会上宣布取消汪先生的省市劳动模范称号,取消其奖励晋升的两级工资n汪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厂长停止侵害,为其恢复荣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侵犯荣誉权案件之二n贾跃、张文素诉锦州教育委员会侵犯荣誉权案件;因被告疏忽,没有在高考登记表上显示原告是优秀学生干部,致使其失去降低10分投档,没能进入理想高校n判决原告获得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自由权n?宪法?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是这项权利的宪法渊源;?消法?25条:经营者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n它指自然人的活动不受非法干预、拘束或者阻碍,包括身体自由和意志自由n侵害人身自由权往往与犯罪活动有关n阻碍相邻关系通行权、公路通行权等均属侵害身体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n人格尊严为一般人格权,但?民法通那么?以具体的名誉权加以规定,?消法?14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效劳时,享有其人格尊严n在处理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将“人格尊严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案例n钱媛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侵害名誉权案件n被告对原告实施搜身行为,造成原告人格尊严受损害n原告一审获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改判1万元 公序良俗违反n沈国良诉李小菊损害赔偿案:被告索要赔偿不成,将其夫的骨灰放在原告新建房屋的堂前正中位置,并用墨汁涂抹新房门框。

      n判决原告获赔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n李建海诉上海百家姓家庭装潢案件:被告员工在原告新房内上吊自杀,致使原告心灵留下终身阴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 第二条n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n这是关于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n身份权的实质在于对人的支配n身份权主要以亲权和亲属权为内容 侵犯亲权的案件n王洪军/兰荣玲诉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n医院将新生婴儿抱错,致使原告抚养了数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n原告获得6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n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下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n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n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n本条是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其他相关人身权益的延伸保护 人身权的延伸保护n自然人的人身权保护始于出生,终于死亡n人身权延伸保护,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  n延伸保护,并非指对权利本身的保护,因为对人身权本身的保护为权利本身应有之意,匆须再作画蛇添足之举n延伸保护的延伸,是在权利取得之前或权利消灭之后,将法律对该种权利所表达的先期和延续法益的保护,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在一个适当的期间,禁止他人侵害n向前延伸的保护,仅为自然人的出生前,向后延伸的保护,为公民死亡后和法人消灭后,其界限均以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前和终止后为准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由来和开展n最早源于血亲复仇制度。

      血亲复仇是原始人普遍遵行的一种社会习俗复仇以氏族血缘关系为根底,专指父母、兄弟、亲属被他人杀害或遭到侮辱,作为子弟或族人有权报复仇人的行为 罗马法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n一是向诞生之前延伸,认为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认为胎儿是一个潜在的人,为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n二是向权利主体消灭之后延伸,认为随着主体的死亡,某一主体的权利及其诉权转移到其他主体身上,一般来说,转移到继承人身上  近现代民事立法中的人身权延伸保护n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夫妻婚姻期间受孕的子女,夫为其父〞父的资格的取得,乃为亲权的取得,可见胎儿在尚未出生之时,即已成为亲权的主体n该法第725条规定,必须于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始能继承,但尚未受胎者除外  n?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n?捷克民法典?第15条规定:“公民死亡后,请求保护他的人身权利属于配偶和子女没有配偶和子女的,属于父母〞n?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侵犯时,可由死者的亲属和死者遗嘱受益人提起诉讼。

      " 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n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n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993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根底n民事主体之所以享有人身权利,是因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就客观事实而论,其在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之前和终止民事权利之后,就已经或者继续存在某些人身利益,而且这些人身利益都与该主体在作为主体期间的人身利益相联系n这些先期利益和延续利益,对于维护该主体的法律人格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其受到侵害,将使其事后取得和已经终止的法律人格造成严重的损害n先期的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根本区别在于,人身权利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所享有,人身法益是在主体的权利能力取得前和终止后已经存在和继续存在一定期间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内容n并非对民事主体所有人身权利都予以延伸保护 n对同一种人身权利的延伸保护也不都包括向前向后的两种延伸保护n因民事主体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利延伸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 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n主要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利益基于亲属法局部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

      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 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 n一是延续名誉法益 n二是延续肖像法益 n三是延续身体法益 n四是延续隐私法益 n五是延续姓名法益和延续名称法益 n六是延续荣誉法益 n七是延续亲属法益 n著作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是人身权延伸保护中的一个特殊问题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之一n先期人身法益的保护,法律主要采取时间延长,待享有先期人身法益的胎儿出生,由其直接取得权利后,作为权利主体提出请求的方法,实现其权利n对于出生时为死体的,涉及财产利益因素的法益,自然消灭;涉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法益,如胎儿形体的非法利用等,由对其享有身份法益的人行使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之二n延续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各国均采取由死亡人亲属和遗嘱受益人提起诉讼的方法 但近亲属范围确实定有不同作法,有的规定为配偶和子亥,有的规定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的只规定为亲属 n近亲属所享有的权利,不是该法益的享有人,而是对该法益延伸保护的保护请求权,因而,这种权利的性质,应为诉权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期限n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的期限,自胎儿出生之时,溯及到其成功受孕之时 n延伸保护为永久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n延伸保护为确定期限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n以死亡人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方法,限定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

      这是国外立法的通例n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就是采取的这种方法我国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稍宽,估算起来,保护期限大约在50年左右,亦属适当 第四条n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n本条是因侵害财产权利造成物品所有人精神损害赔偿情形的规定 案例n皮风芝等诉李文彬、周各庄〔廊坊〕村民委员会侵权案件:被告在管理原告存放的先人骨灰的过程中丧失骨灰,且无从找回n经追查,李说:某天有一个人来拿走骨灰,李交涉后,留下20元n原告获得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过错n?婚姻法?46条: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n因配偶权受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n配偶权包括同居权、忠实请求权、相互协助请求权、日常家事请求权等n目前,比较一致的做法是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与分割家庭财产一并要求过错方承担另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或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是否也可以提出婚姻过错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条n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排除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n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包含有人权内涵,法人人格权利主要是作为商法上具有商业标识性质;n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鲜有认可法人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权利主体的情形;n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民法中损害包括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法人人格所受损害本质上是财产上的损害,如其商业信誉丧失本质上即表现为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应地,其救济方法也只能是财产损害赔偿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进行救济 第六条n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程序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排斥保护n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n这是“一事不再理〞原那么的具体运用 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讨论n法人的人格权利遭受损害,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n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实定 第七条n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对?解释?第7条的解读n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本人n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n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n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近亲属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对权利人规定的提问n?解释?在确定权利人时,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单项选择,即受害人未亡的权利人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近亲属n当受害人死亡精神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与受害者是否一致n如果权利人和受害人一致,那么如何对待因侵权行为致残的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n如果将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称为直接受害人,那么,其近亲属就是间接受害人n当直接受害人死亡,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直接受害人还是间接受害人? 不同看法n有人认为,间接受害人行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性的权利行使 n也有人认为:自然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的外在形式即精神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且其随生命结束而消失,消失后无需任何手段来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性继承;对因侵权致人死亡给予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的安抚费;它是对生者因受害人死亡承受悲伤痛苦的安抚或精神补偿。

      由此可知,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行使的应该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 直接受害人致残的精神损害赔偿n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n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受害者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不亚于直接受害者死亡时的精神损害n对因直接受害者致残造成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n人格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n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n监护人n特定财物受损的受害人 五、对精神损害赔偿界限的规定n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到达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 第八条n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n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n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n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n这种损害或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 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n?解释?没有对“严重后果〞进行明确,这些问题将留待法官裁量 n比方: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死亡n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即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或因侵权迫使受害人遭遇某种境遇而致残或致死;n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等 对“严重后果〞不同理解的结果n96年3月,龙岩市第一医院在为黄某急性化浓性阑尾炎手术时,误将其子宫摘除。

      签定黄属于5级伤残,永久丧失生育能力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二审改判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n96年9月,电子工业部402医院为幼女王某施行急性阑尾炎手术过程中,误将其右侧卵巢全部切除,签定属7级伤残,法院判决原告获得1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n根据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程度不同,法院可判令侵权人承担:n〔1〕停止侵害n〔2〕恢复名誉n〔3〕消除影响n〔4〕赔礼抱歉n〔5〕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n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n〔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n〔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n〔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n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n迄今未有一个国家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非常明确之规定原因一是因为精神损害程度很难量化,难以用物理手段精确衡量,同时又难以被别人准确感知;二是社会中的人和事都是具体的、生动的,千变万化,情况各异,即使对同样的一件事,各人的感受也有所不同n精神损害要素的多元性、易变性、难测性等,决定了法律无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详尽无遗 n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价来衡量的,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n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三种功能n补偿功能是通过加害人的物质赔偿,填补精神上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平复n惩罚功能是法律通过责令加害人支付金钱,保护受害人利益,加重对致害人的处分,以到达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n抚慰功能指金钱作为衡量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

      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但是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享受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物质满足的方法 第十条n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标准n广东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起点规定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n而上海高院的规定那么相反,赔偿精神损害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五万元n湖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精神权利的,应当根据情节和损害后果给予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资考虑的一些原那么n法官自由酌量原那么,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原那么,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根本原那么;n区别对待原那么,对精神损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n适当限制原那么,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经济开展水平、民风习俗、社会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感受、认同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数额不等但相对公平的精神损害赔偿之上下限 其他标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n?解释?只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参考因素,没有明确的标准n?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36条〔死亡补偿费〕,?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3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死亡赔偿金〕,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安抚费〕规定的计算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残疾赔偿金n?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37条第5款提供了一个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方法:“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n精神痛苦的赔偿参照以上规定,对于残疾赔偿金,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数额为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最低不少于10倍 n对未达残疾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轻伤、重伤确定标准来划分等级n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平均生活费n重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平均生活费的3—5倍毁容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7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减  死亡赔偿金n对死亡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n在?国家赔偿法?中是依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n?处理方法?第37条第8款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于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由于该条第9款已规定了死者或残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此处的“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即?解释?第9条命名的死亡赔偿金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n?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n?解释?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规那么极不统一的局面,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那么(尤其是裁判规那么)的统一 以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n实践中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工程: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第37条规定了各赔偿工程的计算方法n2000年?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在各赔偿工程下同时规定了计算方法 n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是关于赔偿工程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其中赔偿工程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释?:赔偿标准和范围关于赔偿范围,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 因全部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n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折中模式: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n所谓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n所谓“抽象损失〞,就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n?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医疗费、误工费等那么采取差额赔偿,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表达了折中的原那么 关于残疾赔偿n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学说n而根据“收入丧失说〞,只有实际取得收入的受害人才会有收入损失。

      未成年人、待业人员都不存在收入损失,因此不能获得赔偿受害人虽然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也不应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合理n?解释?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那么,同时也综合考虑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关于死亡赔偿n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n?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n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比过去的“人均生活标准〞高 n?解释?第17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第18条那么单独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n?解释?对“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同时结合受害人的收入丧失与否的情况来确定;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n?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精神损害,而属于财产损害n因此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n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n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一条n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n本条是对过失相抵原那么的规定 相关概念n大陆民法学界和司法中的术语称为混合过错n德国法上称共同过错n英国法中使用的是共同过失n台湾的民法学界和司法中使用“与有过失〞的概念  混合过错n混合过错这一概念的直接来源是原苏联的民法理论n他们认为,如果损害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而发生,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过错,就是混合过错  n混合过错指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都有过错的情况〔在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无须过错也要承担责任〕n  “混合〞,容易让人产生双方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过错的错觉n“过错〞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因为一般意义上的过错,通常在法律习惯上,包括了成心和过失,如果原告成心造成了自己的伤害,就根本上谈不上赔偿责任的问题 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n本条表达了受害人与有过失的情况下,将适用过失相抵的规那么n“与有过失〞是大陆法系的概念, “与〞当“和〞讲,与有过失就是你也有过失n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n其法理依据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过错原那么以及公平分担损害的理念 过失相抵的具体规定例证n?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n该条明确了两点:其一,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机动车一方〔即侵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即受害者〕与有过失,那么适用过失相抵规那么,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与有过失的分类n受害人与有过失大致可分为固有意义及广义的与有过失n固有意义的与有过失指受害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结合并积极促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双方过失的竟合;加害人与受害人过错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过错引发了加害人的过错行为,而加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的损害 n广义的与有过失包括加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不相竟合,也无因果关系,两当事人过失并存,各自致成损害n广义的与有过失多见于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致使由加害人造成的损害扩大的场合 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n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条件n损害事实具有客观确定性、不利益性〔包括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及可救济性〔受害人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和利益〕 受害人过错n受害人未能尽其合理注意,或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及其他利益,致使其与加害人可归责的行为合致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害n认定受害人过错的标准,一般是采用拟制合理之人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作为标准。

      这是一个客观标准,即一个处于受害人状态下的合理、谨慎之人将如何作为 第三人过错n只要第三人的过错须由加害人承担的,同样构成加害人的过错,因此,同样道理,如果第三人的过错须由受害人承担的,受害人同样构成过错,因而也适用受害人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抗度的适用n依照?民法通那么?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n侵权人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就是说受害人的过失比较轻微的话,不用过失相抵n对过失相抵可以采用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判断 过失相抵的主观过错判断n在与有过失问题上,过失相抵的方法就是进行过失比较n成心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重于轻微过失,根据过错的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过失相抵的客观因素判断n原因力,就是比较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所实施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力n原因力的比较是一种客观的比较,过错的比较那么是主观的比较n把主观比较和客观比较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确定双方责任的份额 原因力的适用n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的情况下,对加害人不讲过错,无法进行过错比较,进行原因力比较就是唯一的方法。

      民法通那么?第122条产品侵权责任、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等,都是无过错责任,在没方法进行过错比较,进行原因力的比较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n在过错比较的根底上,再进行原因力的比较比方按过错比较,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但从客观方面来讲,从行为的原因力分析它不完全一样,这时原因力的比较也起到很大作用,就要进行原因力的比较,最终确定过失相抵的责任 八、特殊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n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n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n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n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n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支持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n犯罪分子受到了刑事处分对于受害人来说是最好的抚慰;n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无经济赔偿能n受害人诉讼本钱比独立民事诉讼低。

      附带民事诉讼中,主要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几乎都由公诉机关承担,受害人很少会因为程序上受挫而丧失请求权,而且不需要交纳诉讼费、支付律师费 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n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即刑事法律限精神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的标准冲突n我国?立法法?对法律的新旧标准冲突、级别标准冲突、特别标准与一般标准冲突作了处理规定,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一般标准冲突和特别标准冲突,未作处理规定 n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程序法效劳实体法的法理原那么n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不仅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和目的的正常关系,而且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奇怪现象 n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切实际和不科学的n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是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况下,例如诽谤、侮辱、毁容、强奸、杀人中的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的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n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均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刑民法律不应该作出相矛盾的规定,否那么有损法律标准的科学体系 n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n按照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n其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案例n 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女孩麻旦旦在其姐的发廊里看电视时,被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强行带回派出所,进行轮流单独讯问,要求其成认曾与某男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

      麻不成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被非法讯问23小时后被送回家,随后,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分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接到裁决书后,麻旦旦立即向咸阳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赔偿要求2月6日,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2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再次要求其做了一次“处检〞,证明其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n麻旦旦将两级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n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政处分裁决、强制传唤、强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器械等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费每日25.67元〔从1月10日起〕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n12月11日,咸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麻旦旦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n本案审理过程中,麻旦旦精神几乎处于崩溃,但为了还自己清白之名,坚持出庭,由于支撑不住不得不入院治疗这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给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n被害人麻旦旦被刑讯逼供,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一审、二审判决都是赔偿74.66元,这种判决结果,不仅原告难以接受,法学界及关注此案的公众也难以接受 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陷n?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存在赔偿范围过窄,只限于名誉权、荣誉权,而未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等人格权n赔偿方式未包括金钱赔偿;n赔偿标准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n对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惩戒性 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n宪法原那么的根本要求n国家赔偿中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相矛盾 n有利于彻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n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以标准其行为 n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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