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范本(2).doc
2页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范本(2) 第七条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局部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管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平安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