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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车险理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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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自***
  • 文档编号:48449433
  • 上传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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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保险法与车险理赔王永盛一、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第二款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与现行《保险法》相比: • 1、明确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的时间点 • 2、关于保险利益主体,新《保险法》将财 产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从投保人改 为被保险人二、保险人解除权• 第十六条第二、三款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如家庭自用营运、非营货车营运,车型不符 三、禁止反言• 第十六条第六款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 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四、公平性原则• 第十九条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 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五、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 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六、理赔时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 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第二十四条 •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 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诉讼时效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注意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具体规定:八、解释原则• 第三十条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 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关于特别约定的解释九、财产保险标的转让 •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 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 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 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 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具体如何理解和证明风险增加)十、车险的保险价值• 第五十五条 •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 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 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车险的保险价值到底是?) •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 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 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 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 十一、重复保险•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 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 返还保险费十二、代位追偿•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 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十三、责任保险• 第六十五条 第二第三款 •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 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 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 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 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十四、溯及力• 未明确 • 网上有人说:有待司法解释 • 但我可以现在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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