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必备:行政强制法案例一.docx
49页行政强制法案例一来自中法网校:【引导案例1】湖北企业家拍摄城管打人反被打死城管执法应依法 2008年11月10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天门市城管打人致死案作出判决,判定4名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6年、5年、5年、3年有期徒刑 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50多名执法人员因填埋垃圾与农民发生冲突,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路过时用录像,遭群殴致死魏文华时年41岁,身体壮实,曾获“天门市水利系统十佳标兵”、“天门市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闻其死讯,天门万人上街声援死者家属该事一时成为一个网络事件 天门市市区人口28万,日产垃圾300多立方来,但一直没有垃圾处理场,垃圾均采用露天填埋方式处理2005年,环卫部门与市郊湾坝村委会签订两年的合同,将路旁集体所有的两个鱼池作为垃圾填埋场 2008年元旦,原合同到期,已划归城管局的环卫部门与村委会续签了合同,并支付半年费用约8000元但垃圾场周边村民认为,垃圾场距居住区不到百米,臭味太大,尤其是夏天蚊蝇成群,饮水水质明显变坏,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不同意再倒垃圾自2008年元旦起,村民采取挖路、堵车等方式阻拦垃圾车进场。
一些村民说,如果非要倒,也要先处理垃圾,至少在垃圾上盖一层土 1月7日15时,垃圾车到湾坝村时遭村民阻挡17时许,环卫局工作人员向城管局分管领导报告此事,城管局分管领导通知50多名城管执法人员到现场,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多名村民被打伤 17时10分左右,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驾车返回天门,因城管人员与村民冲突已堵塞交通,遂下车用具有摄像功能的进行拍摄十几名城管执法人员将魏文华蜂拥困住,“拳头雨点般地落在身上”,外围的人还跳起来打他高举双手,仍被夺走他们从路东打到路中,又从路中打到路西,这样整整打了5分钟之久,直到魏经理瘫软在地,城管人员才散开,但魏的鼻息已没热气这时城管人员才把魏拖到医院魏被送至医院时,瞳孔放大,呼吸已经停止后经鉴定,魏文华系因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2008年1月9日,天门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汪发良证实,7日在湾坝村参与打人的均是城管执法人员,没有其他社会闲杂人员 2008年1月10日晚11时,天门市委书记别必雄表示,经该市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天门市城管局局长祁正军作出免职接受调查处理的决定 【分析】上述案例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其中是否包括:打人,及把人打死?本案中,当事人路过,看到城管打人用将这一场景拍摄下来,却被发现了的城管将其围殴致死,城管执法人员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此,《行政强制法》通过界定行政强制的概念、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设定权,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前,法律规范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的内容也不明确《行政强制法》中专设一章,对行政强制的内容和设定加以规范,分别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设定的角度予以规范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而且只能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必须依法实施,它的客体具有限定性,期限只能是临时性、暂时性的 具体到本案中,城管将当事人围殴致死由于城管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主体上具有合法性,同时也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但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客体而言,是非法的行政机关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与控制,如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对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在本法第9条规定的那些种类以外,除非有法律、法规给予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其他合法形式,行政机关无权将拍摄“行政机关…执法”过程的公民围殴、打死。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不能伤害公民身体健康、生命与人格,围殴打人致死是永久剥夺公民生命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行政强制法》迟至如今出台,此前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合法与非法的形式大量存在,例如野蛮“抄摊”、打人等暴力执法行为,很多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限制,或者是由最初的暂时性变成不确定性,甚至是无期限《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在本质上应该是什么、包含什么行为、期限多久、什么样的规范可以设定等,都已经被法律所限定,因此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统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形式和设定权,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暴力执法,都有现实意义 【引导案例2】为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封锁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滥设滥用 2010年3月17日上午,河北省高院借址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审判大厅,终审宣判黄松有贪污、受贿案庭审时间较短,8时30分开庭,不到9时宣判结束后车队即离开采访本案的某记者8时20分进入廊坊经济开发区,准备到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由于开发区内没有道路标示,记者下了高速路,在附近向一名交警打听法院怎么走对方说:“别去了,封路了。
在法院所在道路的路口,记者发现几名交警站在那里,挥着手要求试图进入的汽车改道在法院门前,聚集着交警、公安民警和法警,停看多辆警车记者刚要进入法院大楼,一名法警就上前阻拦,随后将记者带离 【分析】案例中的一幕,国人比较熟悉,广义上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里要讨论的是,诸如此案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都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最后的概括条款,只能被限定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这个“其他”没有确定,但是这个“其他”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内涵和性质,并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的规定,必须由法律设定、赋权 具体到本案中,为重大活动封锁现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理论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10条,为重大活动封锁现场,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当然,实践中,各有名目、种类繁多的所谓“行政强制措施”,要找出法律、法规的依据,大多是非常困难的 【引导案例3】执法城管“请”违规小伙执勤三小时违法又违规 2009年9月14日的《生活新报》在《昆滇新闻》栏日报道,“骑车进南屏街被限制‘人身自由’?”13日9时50分左右,在南屏街上,因为违反规定带单车进入,大学生小李被请去执勤14时左右,小李和同学写完保证书后,两人连同单车才被“解放”城管再三强调:“这是请违规的市民参与我们的执勤活动小李却称:“强迫我们执勤,就是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城管有限制我们人身自由的权力吗?” 云南的范培红律师认为,首先这两名学生违反了规定,但城管以“还车”为条件,让学生去执勤,是一定条件下无形地限制人身自由,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请市民参与执勤,前提应该是在市民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志愿者制度引入我国之前,马路上类似上述两名学生遭遇者,不在少数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地方的各种“土政策”有很大关系:这是某些地方继“乱收费”、“乱罚款”等之后的又一“乱”。
为了从法律上杜绝这种乱象,《行政强制法》通过限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 【分析】本案同样关注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问题城管以“还车”为条件,让违反规定带单车进入南屏街的两名学生执勤3小时,城管这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违法 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国家立法作出规定,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应当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备,不能满足实际工作中的行政需要,随着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城市行政管理趋向多样化,如果一切都要由法律规定,会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困难因此,《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思想有所妥协,笫10条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据此,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特定情形、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时,才能有限地设定某些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为,行政法规可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内容为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内容为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这在第20条中也有明确体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本案中的城管执法人员让违规的当事人去执勤,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没定权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总是试图寻找法律的空缺以期能取得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并且在其日常生活中创设并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合法或非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些甚至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此次《行政强制法》立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的原则性规定,遏制了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上述所列的种种不法意图,是在行政领域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引导案例4】医生入室捆绑就医精神病院被判侵权 2010年4月的一天,济南市市中区居民王华(化名)正在家中休息,济南某精神病院4名医生闯入家中,将其双手捆绑,要将其作为精神病人带走治疗王华极力辩解自己是正常人,并奋力反抗和呼救,引来多人围观后在110民警的救助下,才得以脱身后来,他得知是妻子要求精神病院来收治自己,便将精神病院和妻子起诉到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和妻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肉体、心理、精神上的很大伤害。
被告精神病院在答辩中指出,王华妻子在该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后,雇车辆请该院的医生前去收治精神病人精神病院是根据精神病人收治常规进行收治的,对病人用约束带进行约束,是为了防止病人自残或伤及他人,并没有侵权行为王华妻子认可精神病院的陈述,认为应该将王华带走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精神病院也不能强行收治在本案中,精神病院仅凭王华妻子的陈述,就通过捆绑的方式对王华强行收治,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道歉和赔偿 2010年10月14日,由于法定期限内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判决被告精神病院赔偿原告王华精神抚慰金5 000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生效的市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此案中王华是不是精神病人不是争议焦点,焦点在于精神病院是否有权强行收治病人由于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精神病院强行收治就是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