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全文).docx
6页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全文)下面是关于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敬请阅读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 义建立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 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 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 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平安 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平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 的大坝平安施行监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平安施行监视各级水利、能源、建立、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 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平 安实行行政指导负责制第五条 大坝的建立和管理应当贯彻平安第一的方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平安的义务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 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平安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展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 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 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 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 术标准进展施工建立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展监视检 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平安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 由其按照工程根本建立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 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开工后,建立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平安保卫工作第十三条 制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展爆破、打井、采 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平安的活动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 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制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制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 水库淤积的活动制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展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 的活动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 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平安维护措施第十七条 制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 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间隔 ,不得影响大坝平 安、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装备具有相应业务程度的大坝平安 管理人员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展平 安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 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平安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 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 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发挥综合 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方案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 展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 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 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平安检查、鉴定制 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 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平安进展检查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登记,建 立技术档案大坝登记方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 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 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 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络通畅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 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 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吞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 工作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到达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 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展分类,采 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 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 定加固方案,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 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 经审批后组织施行险坝加固开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 的垮坝方式、吞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 构批准第二十九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 部门责令其停顿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分 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 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展爆破、打井、采石、采矿、 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平安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 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按照刑法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 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对治安管理处分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 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施行细那么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