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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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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合理性原则案例【篇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案例】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 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 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 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 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 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正确答案]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 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 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 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 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 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 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 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考点集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 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 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 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篇二在正行政合理性飙的案例丫理性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教育管理相对 人遵纪守法,是行政处罚的应有之义要公正地、科学地评估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及其危害程度,从而适 度地、理性地决定罚种的适用,使过罚相当(行政处罚的本身不仅包含教育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坚持教育在先,并将教育贯穿于整个处罚过程行政处罚,是行政法治的重要方面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 行政法治两项重要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从目前药品监管实施的行匹l=i政处罚实际,特别是从日益增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相 对人的种种投诉情况看,一些药品监管部门对合法性原则较为关注,而合理性原 则则不同程度地被忽视,由此导致罚种适用严重失衡的情况时有发生。

      ■-I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广泛认同与确立,主要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存在和防止其被滥用立法在赋予行政权力的同时,无不尽其所能规范行政 权力的运作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然而,面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无限性和行政事 务的复杂性,立法不可能穷尽行政权力运作的所有规范,从而不得不在事实上、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对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些■ -I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要未超出法律所承认的空间,符合立法分配的正义,即使有悖实质正义和结果正义,行使者也很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并承担某种法律责任■ -I但是,自由裁量权一旦显失公正或被滥用,其危害且不说是对人们渴望的实质正义、结果正义的亵渎,即便基于立法确认的法律正义而言,也是一种亵渎因此,行政合法性原则在矫正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种种偏差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要求行政决定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度,最大限度地符合理性如果说行政合 法性原则所推行的是法律正义,那么,行政合理性原则追求的则是法律正义与自 然正义的尽可能吻合,两者相依相辅,不可偏废行政处罚是行政权力体系中与行政相对人利益最为直接的一种,其行使更应把握和坚持好合理性原则,使处罚施于对违法过错的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基础之上,符合行政处罚本来的价值 取向。

      基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和要旨,结合目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种种缺陷,现就行政处罚中坚持并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探讨如下一、端正行政处罚的价值取向药品监管是依法推行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确认的正义其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对那些有悖法律正义的过错行为予以矫正或适度制裁,使其付出的一定的代价,回归于法制秩序之中,进而以儆效尤,告诫、引导所有的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法制秩序,不可游离其外行政处罚虽然应当十分严肃地对违法者过去 的过错予以矫■ -I正或制裁,但其价值取向则不能着眼过去,而是要注重行政处罚后 宽层面的现在与将来的效应如果说目前一些药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偏离了上述价值取向,许多人一定不以为然因为,除极少数的行政处罚外,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行为, 从法律形式和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上看,谁也难以否定其不是在矫正行政相对人 的行政违法过错但是,从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客观、适度、理性以及处罚后所 产生的效应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本应产生的效果等方面看,一些药监部门和一些执法者,在其价值取向方面的确存在某种程度的偏离,一是着眼过去,乐于对违法 过错的过去的强调二是在罚种适用方面,不分青红皂白地选择、甚至滥用财产 罚矫正行政违法过错的方式有多种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以 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法定的罚种首推申诫罚(即警告),再依 违法过错大小,设定有财产罚(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行为罚(即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人身罚(即拘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矫正或制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充分考虑到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中经常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设定有除人身罚之外的各种罚种然而,近两年药品研究、生产、流 通、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虽多种多样,程度不一,但罚种的适用方面并非因过 而施据了解,一些基层药监部门在实施处罚时,警告几乎为零,罚款却高达95 % 以上,即使在极其少量的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处罚中,仍然课有罚款更有甚者,有些执法者常常为找不到适用罚款的法律条款而四处咨询,甚至在得知不可适用罚款时沮丧地说:“这个案子岂不白查了好一个“岂不白查了”似乎不罚款就不是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的价值取向不仅值得商榷,而且颇有端正的必要查清违法事实,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教育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制秩序,不正是行政处罚的应有之义吗?怎么能认为没给予罚款就是白查了呢?毋庸 讳言,目前行政处罚的罚种如此失衡于财产罚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一些 执法者行政处罚价值取向的偏离。

      任其下去,不仅会给人以寻租之嫌,而且还会 在不同层面造 成不良影响:一是严重损害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二是使相当一部 分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正义产生认同危机;三是使少数恶意违法者进一步加重了对法律尊严的蔑视,认为只要罚上几万元就万事大吉二、充分考虑违法者主观恶意的有无与轻重有过当罚,但必须过罚相当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迄今的行政处罚中,一些药监部门关注的是有过当罚,而对如何做到过罚相当缺少研究,表现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根本不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恶意因素从众多的处罚案例看,恶意制售、使用假劣药品者与无意识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者,所适用的罚种或罚款之额度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以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旨去衡量,很难认同其符合理性、追求实质正义当今中国最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当数刑法刑法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此罪、彼罪和罪责轻重时,十分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有无与轻重,即便都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后果的前提下,还要严格区分行为人在主 观意志上是希望这种后果发生,还是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同时还要严格区分其犯罪故意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等如此充分地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有无与轻重,目的是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还是彼罪,使量刑准确和惩治符合理性。

      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过错行为并无本质的不同,两者都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所不同的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而己确 认并惩治犯罪既然特别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要件,那么,行政处罚作为矫正正义的方式之一,也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恶意有无与轻重,才能使处罚适度、符合理性有关的行政立法虽未像刑法那样对违法者主观恶意的认定予以特别强调,但并非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法》总则的第四条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里的“性质、情节”认定,无疑包括了对违法者主观恶意有无与轻重的充分考虑事实上,许多行政相对人虽有违法事实的存在,但并无主观恶意某医院40多年来非常注意使用药品的质量,直到2000年6月,一直没有发生 过购进和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被群众和有关行政部门誉为用药质量信得过单位但2000年6月,该院购进的200多元药品,被检查出有质量问题院方不仅立即将其销毁,而且还在全院进行警示教育类似这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没有主观 恶意,于法于 理,施以警告足矣但是,所在地药监部门仍然给予罚款的处罚类似的案例绝 非个案违法者的主观恶意有无与轻重,是违法者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违法行为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实施行政处罚时,理应充分考虑,否则,处罚的结果有失公正或显失公正便是必然。

      有人会说,行为人的这种心理态度隐于脑海,匿于心中,不仅没有人会承认其主观存有恶意,反而会千方百计强调这、强调那,如何查明?其实不然,只要执法者心存理性的执法意识并采取正确的方法,行 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难查明的行为违法实践结构上的这种主观心理态度,不只停留在行为人的脑海、心中,而是已经外向化、客观化,没有查不明、断不清的三、公正评估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因为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忽视,目前的行政处罚中又一重大的缺陷是,执法者如同上述对违法行为人有无主观恶意与主观恶意轻重几乎不加考 虑,很少对违法行为在客观上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予以公正、科学的 评估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决定的内容必须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这一原则t基本的要求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予以公正、科学的评估《行政处罚法》对这一要求亦有明确的规定,即“设定 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药品管理法》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对同一违法行为罚种的设定,一般为多个,可以是警告,可以是罚款,可以是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直到追 究刑事责任立法对同一违法行为之所以设定有多个罚种,就是充分考虑行政违法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和程度的多样性,要求执法者在实施时,公正地、科学地评估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及其危害程度,从而适度地、理性地决定罚种的适用,使过罚相当。

      任何违法行为都会破坏社会心理秩序和社会成员心理平衡,这是违法行为的固有属性但是,固有属性不等同于危害结果诚然,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易辨易认,如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致人以残,致人以亡而一些非物质性的危害后果,如生产或者购进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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