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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商业贿赂行为及治理规范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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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业商业贿赂行为及治理规范“商业贿赂”从这个概念的提出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最早在国务院1988年出台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收受贿赂论处”在当时,这些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对现实中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不能予以全面的管制直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将商业贿赂纳入市场经济的体制中进行考量、规范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点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分析1、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行贿的目的在于获得超出贿赂额的利润,与同业经营者相比在价格和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侵害了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利益,使价值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也就在根本上扭曲了竞争的本质同时,行贿的经营者可能利用以贿赂换取的便利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同业经营者的利益2、商业贿赂是主观性行为贿赂者从主观上出于故意,且以让接受贿赂者提供交易机会或交易便利,从而促成交易、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促成交易是表面目的,取得竞争优势或摆脱竞争劣势才是其实质目的3、商业贿赂是一种暗中行为商业贿赂在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给付或收受现金或其他报酬的行为,当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帐外暗中支付或收受回扣4、商业贿赂是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贿赂者用作贿赂的数额不同于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如赠送小件礼品或一般性接待开支等,而是超乎常规地支付大宗款项或馈赠高级礼品或提供豪华接待等二、商业贿赂在保险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存在于市场的各个角落,具体到保险系统,按照发生的对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物资采购、资产处珞、基本建设、理赔定损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保户财物或其他利益,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另一类是在展业过程中为促成业务,采取种种手段,向客户或代理人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佣金、回扣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的行为,这是保险业商业贿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支付标准过高根据1999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代理方和经纪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帐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市场主体尤其是新机构为了争夺客户资源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车队等优质客户以及租赁公司、出租公司、汽车销售商等大宗业务,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以车险为例,有的地方手续费及优惠已突破保费的50%以上,不仅违反了监管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已涉嫌商业贿赂二)向不具备支付条件的对象支付按规定,代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备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代理人,不得向党政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提供利益但现实中,掌握了保险资源的管理部门、分管保险的领导及业务经办人,甚至省、市级党委、政府车队、司法机关司机及车队主管往往利用投保的选择权,公开索要高额好处费;车险市场高额回扣吸引着许多兼业代理人甚至无证机构和无证人员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三)支付方式不是明折明扣,而是明佣暗返支付给客户和中介的手续费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

      因此很多情况下都不通过转帐而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即使正规的中介代理机构也往往是标准内的手续费转帐、超标准部分提现金,甚至有个别单位特别是中介机构,在业务洽谈时将大量提取现金手续费作为主要条件摆在桌面上公开提出,并且往往不提供任何手续还有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办人或是领导在这方面有所顾忌,其手续费往往采取报销费用、收取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免费为亲朋好友办理保险等方式处理,一些公司在支付方式上可谓为对方想尽办法、担尽责任四)支付来源渠道繁多要满足保户的一些不当要求,就必然与财经制度和监管规定相背离,有的公司往往采取帐外暗中操作的方式,用违纪违法的手段解决一是违规退保一些公司存在退保支出并没有真正退给保户的现象(没有保户的任何手续),而这些退保支出都以其它方式反映在各营业单位的会计帐上,其一是将退保支出挂在“预收保费”科目中,用以抵扣应收保费;其二是将退保支出直接转给中介公司抵扣其手续费;其三是无任何依据的夹抵不同保户保费;其四是将退保挂应付款二是利用预收保费科目套现预收保费科目中除系统自动将已入账尚未起保的应收保费转入预收保费科目外,还有各营业单位自行挂帐的,在自己挂帐的凭证里,确实因为不明保单或为减少月末未达帐而挂帐的支票只有少数,大部分公司将已明确保单的支票挂在帐上,将现金保费扣除不相关保户的预收挂帐金额根据差额进帐、上帐,这样与挂帐金额一致的现金自然就“溜”出来了,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三是应收保费失真其一是存在无任何依据的用赔款抵扣不同保户保费;其二是用保户退保支出抵扣不同保户保费;其三是用保户挂帐预收保费抵扣不同保户保费;其四是支票付款人与发票被保险人不一致;其五是以手续费抵扣应收保费为了避免帐龄逾期而被上级公司罚款,很多单位只好采取互相抵扣、前后冲抵的方式来处理,应收保费已很难区分哪些是已交清保费,哪些是没交保费,哪些是还有应收保费的,保户真正的义务履行情况在会计资料中也难以准确反映,这也就直接影响到当保户享受赔款、退保等权利时会计资料的准确提供,并混淆了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四是保险费发票不一致由于营业单位是在无任何手续的前提下将退保支出抵扣应收保费的,故退保收据是开具不了的,但我们的保费发票又不能开具差额发票,营业单位往往是用PC机自行打印,而真正给保户的发票联也就不可能通过系统打印由来,只能用PC机打印三、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危害(一)对商业贿赂的原因分析一是保险企业不断增多,竞争日趋白热化,买方市场特征明显,为了公司生存,经营主体都不愿轻言放弃许多保险经营者、中介公司就不惜违规来抢夺发展的空间二是从事经营活动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利大风险小,精于算计的经营者就要向商业贿赂这条“黑色潜规则”靠拢。

      以求以小博大,行贿取得高额保费三是保险市场无序竞争,加之保险经营主体及中间环节工作人员法纪观念淡漠,造成了部分保险经营者敢于“出手”,但带来的更严重的后果是让一些本不愿参与这种黑色交易的保险公司担心正当的展业会被别的公司进行商业贿赂而被剥夺,从而也纷纷“拉关系搞交情”,从而将整个保险行业都拉进了夜幕笼罩中的“较劲”中二)对商业贿赂的危害分析一是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既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也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并成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二是高额手续费、回扣、佣金等给参与其中的保险公司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增加了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也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从根本上来说保险业商业贿赂现象泛滥同时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四、商业贿赂治理建议(一)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各家经营主体都必须按照保监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端正认识,在经营思想上消除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通过有效治理保险业的商业贿赂问题,为保险业合规有序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要通过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努力消除不正确的经营思想和不正当的交易行为,消除滋生违纪违规行为和诱发案件的隐患,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广大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依法经营的素质和能力二)扎实治理,不走过场首先要抓好自查自纠,通过经营者进行自我认识、自我检查、自我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其次是结合各自业务领域、各自辖区的情况,明确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有目的、有侧重、有步骤地抓好专项检查将自查重点锁定在航意险、银行保险、中介业务、保险资金运用等商业贿赂多发的领域对于商业贿赂案件要严肃查处,并惩治犯罪分子三)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财务手续,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四)呼吁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当前国内惩治商业贿赂的法规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2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刑法》第163条这些法律在现实反商业贿赂方面运行并不理想一是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建议扩大受贿罪的主体;同时由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关联行为,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可以将两者视为一种行为,即商业贿赂行为,一并查处。

      二是对回扣、附赠等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折扣比例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折扣不能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对赠品数额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三是适当加重经济处罚力度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则对我国与美国的“商业贿赂”做了一个比较: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的经济处罚与美国相差100倍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复杂社会现象,属于不正当竞争中隐密性和危害性较大的一种其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个体根源我们在进一步健全对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同时,必须从健全市场制度和制裁个人两方面入手标本兼治,采取带有根本性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还在起步阶段的保险业实现真正健康、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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