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草案).doc.docx
15页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草案).doc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 ,缩写:CSM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计量测试技术相关的研究、教学、生产、使用、管理方面的单位以及具有较高水平的计量测试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我国计量测试科技进步;加强计量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和推广,营造计量测试人才成长环境,促进计量测试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计量测试技术交流,促进计量测试科研的国际合作,增强国家计量测试科技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坚持“科学、创新、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计量在引领科技进步、支撑经济发展、保障国防建设以及促进人类文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计量测试相关国内外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 题研讨以及计量测试科技考察,推动计量测试技术发展; (二)组织开展计量测试战略发展研究,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效资料和合理化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际计量测试相关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计量测试联合会(IMEKO ); (四)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计量测试领域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论证、科技人才评价等资质资格评价工作; (五)推荐、表彰和奖励计量测试领域中表现优异、成果突出的科技工作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推荐两院院士工作开展计量测试专业技术培训、研讨、进修等专业技术教育工作 (六)举办国家科技部、国家奖励办公室批准的“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表彰活动,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七)面向科研、生产等单位,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测试方法和测试仪器;举办计量测试科技成果、计量测试仪器(设备)展览、展示活动 (八)组织开展计量测试科学普及活动,编辑出版《计量学报》、《计量测试讯息》等计量学术刊物,编辑出版计量科普图书、科普影像等资料;开展计量测试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活动。
(九)组织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企业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计量技术法规审定、标准物质管理、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注册计量师、计量标准考核以及能源计量考核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 (十)承担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理事会员单位、一般会员单位 个人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单位会员: (一)资格条件:凡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二)入会程序: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秘书处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并颁发统一的单位会员证书 理事会员单位和常务理事会员单位须经学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4. 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5. 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 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单位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团体章程; 2. 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3. 执行本团体决议并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4. 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 .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凡承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 在计量测试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 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二)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理事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 3. 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4. 由理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5. 本团体分支机构所属的会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统一 视为本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法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决定本团体的终止事宜; (六)审议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宜 U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 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团体理事会人数为200人以下,每届调整理事人数不少于 理事总人数的1/3o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每届调整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常务理事总人数的1/3o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量测试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 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的主要职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通过 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分支机构(新增)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 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