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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人驾驶汽车强制责任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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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无人驾驶汽车强制责任险    刘云江 李保元【Summary】无人驾驶汽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提升公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但其人工智能系统创造了新的风险——决策错误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 不能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兼容 因此, 无人驾驶汽车强制责任险应包括人工驾驶模式下的强制责任险、自动驾驶模式下的强制责任险和承保人工智能系统安全的网络安全强制责任险 这样既能促进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和保险行业的发展, 又可保障公众安全Key】无人驾驶汽车;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无人驾驶汽车强制责任险;网络安全强制责任险D922      A      1004-0994(2020)24-0130-9一、引言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 尤其是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 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在众多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中, 机动车驾乘人员的过错为主因, 如判断失误、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等因素 这也是《侵权责任法》在规制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时的归责依据, 即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制 因此, 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是减少驾乘人员的过错, 继而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前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问题依然严重。

      如不定时检查酒后驾驶机制、长途汽车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以及相应的刑法规制, 这些措施依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驾乘人员的过错, 交通事故依旧高企, 从而造成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统计, 2018年我国发生交通事故244937起, 死亡人数63093人,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8455.9万元[1] ; 而美国据统计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420亿美元[2] 从目前发展趋势看, 能够最大限度杜绝驾乘人员过错的只有无人驾驶汽车 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5G通讯技术的发展, 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在绝对幅度内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进而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谷歌公司研究显示, Waymo无人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超过200万英里路程时, 事故少于20起, 且没有一起是因为无人驾驶汽车系统的失灵引起 据估计, 如果美国道路上有90%的车辆是无人驾驶汽车, 则每年可挽救21700人的生命, 同时减少422万起交通事故 另有报告指出, 到2040年无人驾驶汽车的普及将减少80%的交通事故[3] 但是, 无人驾驶汽车在减少交通事故、挽救公众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同时, 也引起了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与无人驾驶汽车不兼容, 需要制定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强制责任险, 促进无人驾驶汽车和保险产业的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什么是无人驾驶汽车, 以及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与无人驾驶汽车不能兼容的原因, 进而提出无人驾驶汽车强制责任险方案以供决策者参考二、无人驾驶汽车概况(一)定义无人驾驶汽车是指具有完全自动驾驶能力的汽车 目前对无人驾驶汽车采用的自动化技术的定义是:一种使用在汽车上, 能够使汽车在不需要司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行驶的技术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 仅安装辅助驾驶系统的汽车不属于无人驾驶汽车 如内华达州法律规定:辅助驾驶系统如停车辅助系统、防碰撞系统等不是自动驾驶技术, 除非满足车辆可以自动运行而不需要司机控制的条件[4] 根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规定, 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阶段可分为5级:第1级是非自动驾驶, 该阶段车辆完全由人控制 第2级是辅助驾驶阶段 在该阶段, 驾驶员仍然在大部分时间中完全控制车辆, 只在有限的条件下, 技术将会主导车辆的驾驶 例如, 电子稳定控制系统 第3级是监控阶段 在该阶段, 技术将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责任 驾驶员在该阶段仍然控制车辆, 只是在符合条件时, 技术才承担责任 例如, 自动停车系统 第4级是限制型自动驾驶 在该阶段, 技术足够成熟, 驾驶员能够在特定情况下完全退出驾驶, 也就是双手完全脱离方向盘由车辆监控系统自动驾驶。

      第5级是完全自动驾驶 此阶段, 汽车能够在所有的驾驶环境中自动、独立地完成所有驾驶任务 驾驶员唯一需要做的就是输入目的地, 然后汽车会完全负责驾驶, 将驾驶员带到目的地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具有完全自动驾驶能力的无人驾驶汽车, 即具有第5级无人驾驶技术的汽车 只有具有第5级无人驾驶技术的汽车才能完全解放司机的双手, 且会对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仅具有第4级(含)以下无人驾驶技术的汽车, 依然适用目前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 其整个驾驶过程以人工控制为主, 无人驾驶技术主要是辅助驾驶员驾驶二)本质及功能无人驾驶汽车的本质是人工智能与机器的结合 1950年人工智能的先驱阿兰·图灵提出著名的问题:机器能够思考么?这一问题开启了科学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 而人工智能一词正式进入大众视野是在1955年由约翰·麦卡锡在达特茅斯大学演讲时提出 他将人工智能分为三个类别: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 目前已經应用的人工智能属于弱人工智能, 其完成的任务难度较低, 如苹果公司的Siri语音系统[5] 当前人工智能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强人工智能阶段, 即人工智能与机器的结合阶段 具体特征为人工智能是大脑, 机器是身体, 将机器和人工智能整合在一起将可以发展出智能化的机器, 如无人驾驶汽车就是通过决策引擎分析事故的可能性。

      其中, 决策引擎系人工智能的一种, 它以规则为基础, 表现为深度学习神经网络; 神经网络通过司机培训汽车而建立, 类似于驾校教练教授学员如何开车 当司机登录驾驶系统后, 人工智能通过其视觉识别系统进行学习, 并将学习经验转化为决策 通过该过程, 无人驾驶汽车之间就可以通过网络相互获取和分享经验, 并做出最优决策[6] 无人驾驶汽车一般具有两种主要功能:一是在行驶时具有准确的实时判断能力, 避免可能的风险 如在行驶过程中可以和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友好相处, 准确识别路况, 做出正确选择 二是在交通基础设施功能失灵的情况下, 能够识别外界的命令 如在信号灯断电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情况下, 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像人一样识别交通警察的手势或命令 谷歌公司Waymo无人驾驶汽车车内传感器和各种软件完全代替了人的工作, 相当于一个人有300年的驾驶经验[7] 三、无人驾驶汽车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不兼容从风险角度看, 无人驾驶汽车在行驶中虽然降低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承保的风险, 但增加了两种新的风险:一是人工智能系统决策错误的风险; 二是人工智能系统的网络安全风险 因此, 无人驾驶汽车不能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无缝衔接,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无人驾驶汽车将降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承保风险和保费收入无人驾驶汽车将降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承保风险, 改变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保费计算依据, 可能导致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保费计算依据不能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

      影响汽车保险费率计算的因素主要有:司机的驾驶记录、年度行驶里程和驾驶年限 但是上述三个因素都不再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 因为无人驾驶汽车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人工智能, 目前尚不能准确识别哪些风险因素影响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8] 不仅如此, 分析过往风险数据也并不能预测无人驾驶汽车的未来风险, 因为任何过往的风险数据都会被无人驾驶汽车的人工智能系统迅速纠正 所以, 以司机为中心的汽车保险费率计算并不能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9] 保费的数额可能与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呈负相关关系 目前美国1.95亿辆车的平均保费是841.23美元, 意味着一年大约有1640亿美元的保费收入 根据预测, 因无人驾驶汽车的冲击, 美国车险市场到2040年将会萎缩至400亿美元[10] 如果无人驾驶汽车导致保险价格大幅度下降, 86%的司机会考虑购买无人驾驶汽车 所以, 无人驾驶汽车不但会改变保费计算依据, 而且能够有效降低保费[11] 二)人工智能系统决策错误将改变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本质在于其人工智能系统的决策错误使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由人转变为无人驾驶汽车的人工智能系统, 当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不再适用。

      主要体现在:1. 无人驾驶汽车之间以及与有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不适用过错原则 当前我国针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 即对司机适用过错责任 为了证明司机存在过错, 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司机存在注意义务; 二是司机违反了注意义务; 三是伤害的存在; 四是违反注意义务和造成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在Johnson案中, 法庭认为被告超出规定行驶速度造成刹车距离过长而追尾原告的汽车, 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为被告有责任合理注意路面环境避免事故, 不应去创造引发过错的机会 因此, 类似于开车打和未及时刹车引起的事故都属于司机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12] 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消除了司机的注意义务 除了在人工驾驶模式下由司机控制汽车, 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司机不控制汽车, 没有注意义务, 如果是无人驾驶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司机并不承担过错责任; 即使是与有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也不能适用过错责任, 因为若有人驾驶汽车一方证实自己无过错, 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无人驾驶汽车的人工智能系统, 而不是司机 加之目前法律、法规关于人工智能的相关规定缺位, 使得无人驾驶汽车之间以及与有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不适用过错原则[13] 。

      2. 厂商承担严格责任存在问题 如果无人驾驶汽车司机不承担过错责任, 那么应当由厂商承担严格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4] 该条文并未出现过错的表述, 且并未要求受害人证明生产者的过错, 厂商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严格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規定, 厂商承担严格责任, 需要具备三项构成要件:产品缺陷、损害法益和因果关系1)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包括两方面内容: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首先来看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的认定主要通过两种方法:方法一:消费者的期待测试 消费者的期待权通常指一个具有日常生活经验的普通消费者认为产品的设计应当满足最低安全标准, 否则就是瑕疵产品 最低安全标准在一个具有一般常识的普通人判断范围之内, 专家意见不能用于证实一个普通人应当具有合理期待 在Soule案中, 法庭指出受害者如果需要证明产品存在设计瑕疵, 除非他能够证明该产品违反了消费者的最低安全期望[15] 由于人工智能系统的算法极其复杂, 普通消费者根本不能证明算法存在缺陷 虽然无人驾驶汽车安全性高于有人驾驶汽车, 但是无人驾驶汽车并非防撞汽车, 消费者并不能合理期待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应付各种情况。

      另外, 消费者期待测试对被告不公平, 因为该测试不允许被告以不存在替代设计的理由抗辩 因此, 消费者期待测试有可能导致两点负面评价:①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 因为其不能证明算法设计违反了最低安全要求; ②法庭可能基于公共政策考虑, 要求厂商承担事故的责任, 但是对算法设计是否有问题不予考虑, 有可能导致厂商将成本最终转嫁至消费者方法二:风险效果计算公式 在适用风险效果计算公式的情况下, 原告必须证明存在替代设计能够满足严格责任成立的要求[16] 为了证明存在合理的替代设计, 原告必须证明存在一种更好的方式设计产品 但作为普通消费者, 其所掌握的常识并不足以证明上述内容, 这就需要聘请专家证明 而专家不仅要证明算法设计存在问题, 而且要证明存在替代设计方案, 该方案能够在成本上和功能上可行 就算法设计而言, 专家不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检测代码, 而且要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 这将产生高企的诉讼成本 所以, 很多此类争端的原告败诉, 即使可以获得赔偿, 但是赔偿数额很有可能低于诉讼成本[17] 其次, 笔者将分析制造缺陷 制造缺陷指导致产品缺陷的原因完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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