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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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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木92****502
  • 文档编号:134826655
  • 上传时间: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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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服务,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各收费公路均应纳入自治区联网收费统一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实行现金自收、轧差调拨及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第四条 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系统技术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收费公路规划、建设以及运营服务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公路收费(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联网中心)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全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职能,组织开展全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系统运行、清分结算和业务监督等工作,具体如下:(一)制度规范拟定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方面管理办法和系统技术标准,制定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建设改造指导联网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参与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承办区联网中心系统并网接入工作,承办联网收费系统和关键设备的入网测试和认证三)客户服务制定自治区收费公路收费客户统一规范服务标准指导ETC发行服务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服务渠道、完成ETC发行售后服务、车道通行服务、票据服务、退费处理、咨询投诉等工作四)通行介质管理承担通行介质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入网电子通行介质入网检测负责复合通行卡(以下简称CPC卡)、普通通行卡(以下简称IC卡)及纸质通行券等通行介质应用管理工作五)收费业务监管监督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负责审核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交的费率文件负责相关收费设施数据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指导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移动支付工作六)清分结算负责自治区路段费率管理,以及收费公路收费数据的接收、汇总、统计、验证与结算等业务,并定期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相关联网收费数据配合交通运输部联网中心完成跨省现金和非现金拆分结算业务,以及跨省收费数据的上传、接收、验证和结算业务负责涉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争议交易处理、通行费拆分等工作七)收费稽核组织开展自治区收费公路收费稽核工作,以及与自治区有关的跨省收费稽核工作。

      建立状态名单车辆档案承担收费公路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分类、更新、维护、下发及解除工作对全区ETC发行服务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整改跟踪工作八)运营保障建立联网收费协调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联网收费系统日常和应急运维保障制度制定应对收费系统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承担自治区联网收费系统、主要设备、运行参数、通信网络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建立本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综合防范体系,负责区联网中心收费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及自治区内联网收费密钥的管理和安全认证九)承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辖区域(路段)内的收费业务管理,承担以下工作:(一)落实国家、自治区联网收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二)建设、维护所辖经营收费公路路段的联网收费系统,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综合防范体系,确保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正常、可靠运行;  (三)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四)负责所经营路段联网收费业务,确保不影响全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正常运行;(五)完成辖区范围内收费公路的投诉受理工作;(六)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联网中心开展联网收费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ETC发行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有关规定,承担ETC发行、客服、投诉受理、退费处理等相关工作;(二)负责ETC发行系统的数据安全管理,建立ETC发行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综合防范体系;(三)以发行方记账ETC通行费结果为准,全额垫款划转至区联网中心指定账户;(四)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客服平台及专席,发行服务机构客服专席通过交通运输部中国ETC服务小程序和96200呼叫中心服务专线为ETC客户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处理12328转接、95022转接以及交通运输部部级客户联络中心系统、ETC客户服务业务系统等投诉渠道的相关投诉;(五)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区联网中心转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收费软件技术支撑的单位应按照区联网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求承担收费软件的升级、优化、更新、维护等工作,负责编制收费软件操作手册,提交区联网中心审核后,发放至全路网使用,并配合开展收费业务培训工作第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ETC发行服务机构等联网收费相关单位应配合区联网中心建立联网收费协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定联网收费有关事项,保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服务机构等联网收费相关单位的权益,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服务机构等联网收费相关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区联网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并网管理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设或改造升级区域(路段)中心、ETC门架系统、收费站及收费车道系统、入口称重检测系统等,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总体技术方案相关规范要求鼓励统一收费软件开发单位,规范系统技术标准,实现系统软件和设备相互兼容第十二条 区联网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建设区域(路段)中心、收费站及门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各级收费系统的网络安全,降低联网收费运营风险第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新增或变更下列内容时,应提前30日向区联网中心申请同意后实施:(一)新增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新增、取消收费公路路段,或变更名称、路段性质、税率等情况;(三)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新增、取消收费站或ETC门架系统的收费路段基础信息及费率信息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新增收费公路项目时,应向区联网中心报请IP地址分配、收费站代码、通行介质号段、机打发票内容样式等信息第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新增收费公路项目开通收费60日前将收费公路、收费路段、收费站、收费单元、收费门架、收费单元与收费站的节点、收费单元关系、费率标准等相关信息上报区联网中心。

      区联网中心审核费率表后,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第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使用移动支付前应向区联网中心核备移动支付建设运营方案第四章收费业务第十七条车道业务、车道特情处置、入口称重检测、预约通行等业务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业务规范执行第十八条区联网中心组织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通行介质实行分级调度管理区联网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通行介质管理工作全区CPC卡调度管理业务应通过交通运输部通行介质管理平台开展全区IC卡调度管理业务应通过全区通行介质管理系统开展第十九条区联网中心每年根据通行量增长和新开通联网路段等情况,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新增通行介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通行介质储备工作,并按要求负责购置第二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最大限度减少纸质通行券使用,纸质通行券使用前应经区联网中心同意区联网中心定期通报纸质通行券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区联网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发行服务机构基于交通运输部稽核系统平台和省级稽核系统平台开展分层级稽核业务,并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收费服务稽核工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发行服务机构配合区联网中心建立车辆档案,开展星级客户评价工作,建立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按照交通运输部追缴名单有关管理规则,区联网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有关要求,开展追缴名单审核、录入、修改、补充、更新、撤销和车辆处理等工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对追缴名单车辆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区联网中心组织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使用部级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预约平台查验系统,开展查验、取证上传等工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服务机构应配合区联网中心及时完成特情处理、退费等相关工作第五章清分结算第二十四条发行服务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区联网中心每年下达的跨省支出备用金计划,将备用金按时划转至区联网中心指定账户第二十五条 区联网中心应在记帐结果返回日(以下简称“T日”)、交易上传日(以上简称“S日”)后3日内完成跨省通行费(现金、ETC、移动支付等)清分与结算,按照交通运输部资金指令进行划拨第二十六条区联网中心组织发行服务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在5个自然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ETC通行争议处理工作,出现数据异常特情,负责全区收费软件技术支撑的单位配合解决。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收取辖区内现金通行费,配合区联网中心报送所辖收费站现金实收情况区联网中心次月7日前下发上个月通行费轧差指令,协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划账,确保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应收通行费涉及跨省拆分的收费公路,其经营单位应在S+1日14:00前将S日多省其他交易省际拆分应付款现金通行费上缴至区联网中心指定账户区联网中心及时、足额向部中心上缴跨省现金轧差资金第二十八条移动支付通行费收缴工作参照现金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涉及通行费拆分的路段,应满足现金拆分的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ETC(含ETC拓展交易)通行费(包括线上及线下发行)由发行服务机构进行归缴,应于T+3日12:00点前,按照记账结果全额垫款划转至区联网中心指定账户,区联网中心一周内出具通行费拆分指令,并将ETC通行费分别汇至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三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区联网中心开展ETC争议处理工作,出现争议交易应按照区联网中心要求,由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ETC发行服务机构等参与方提交相关文字说明、车道日志、车道抓拍图像、车道录像等证据第三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站至收费分中心至区联网中心的数据传输机制,负责ETC数据传输监控,用户状态名单及联网收费数据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时限要求进行传输,确保数据完整性,避免积压逾期。

      第六章服务运营第三十二条区联网中心组织发行服务机构、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受理各渠道、各类型投诉咨询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发行服务机构负责制”,涉及单个省份的应在2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理,涉及多省份的应在3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理,重要投诉应在1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理经核实与实事相符的重复扣费,区联网中心组织发行服务机构及时退费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提供与投诉处理相关的通行记录、车道日志、图像视频等证据,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第三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大运维力度,开足ETC车道道口,保障ETC车道不间断运行,避免ETC天线邻道干扰或反向门架计费等异常第三十五条区联网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发行服务机构各自承担机电系统维护工作,建立机电系统状态监测、运维保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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